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19年学术年会
各有关单位、第一届理事会成员:
经广东省法学会同意,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定于2020年1月在佛山市召开2019年学术年会,会议由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承办。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有关2019年学术年会事宜
(一)年会主题
主题:大湾区破产法律制度的融合与创新
选题方向请结合主题,围绕制度建设、难点问题、实践经验及制度创新等方面,在以下选题中择一自拟题目。
1.破产重整中的资金支持体系建设;
2.僵尸企业出清法律问题研究;
3.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设计;
4.提升破产效率助推大湾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论文提交要求
请各单位组织人员围绕主题和选题方向撰写论文,稿件文体、字数不限。具体要求如下:
1.内容结合实务经验,论点明确、说理充分、逻辑严密,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应用价值。
2.论文标题之后、正文之前标明作者姓名,并在首页脚注注明作者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地址邮编、电子信箱等信息;引文注释参照《法治社会》体例。
3.论文报送前未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者保证所提交的论文无知识产权瑕疵,不构成侵权。
请于2019年12月25日前将参会论文发送至会务组电子邮箱:gdpcfxyjh@126.com。
主办方将视情况或择优对投稿论文公开结集出版,或推荐给《法治社会》等知名法学期刊刊发。如不同意的,请务必在征文首页右上角注明,否则视为同意主办方公开结集出版和推荐在其他刊物上刊登。
(三)年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有关推荐研究会理事和常务理事候选人事宜
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经广东省法学会2017年12月13日批复同意,2018年1月29日揭牌正式成立,是我国省一级法学会中成立的首家破产法学术研究会。这是广东省法学会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工作大局,发挥我省破产法研究的传统优势,进一步加强我省破产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要举措。
研究会的宗旨和任务: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本方略,运用破产手段补足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短板,完善破产法实施的制度机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牢记学术使命,提升我省破产法学术研究水平,加强组织队伍建设;三是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稳妥地开展与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和破产案件从业者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公司等)的交流合作。
研究会共有95名创会理事,第一届理事会聘请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陈华杰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教授为名誉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杨春华教授担任会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副庭长费汉定等8人为副会长。破产领域不仅涉及法律事务,还涉及会计、工商、税务等领域,且与银行及投资机构的投资回收密切相关,亦与陷入财务危困的企业息息相关。为加强破产法学研究会组织建设,吸引更多各界人才投身破产领域理论研究,及时总结破产实务经验,为我省各部门、各行业开展相关活动提供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支持,以期更好解决陷入财务困境企业的危机,化解企业金融风险,诚邀各位有志之士加入我们的行列,为广东省破产法学研究奉献智慧!
(一)理事候选人条件
理事候选人应具有以下条件的1、2项并同时具备3、4、5、6项之一:
1.政治素质高,没有违法违纪被处罚的情况;
2.热心经济法学研究或经济法治实践,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或实践能力;
3.高校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4.实务部门人员应具有副科级及以上职务或相当的职级;
5.律师事务所人员应具有律师资格,并对本研究会发展有一定贡献;
6.其他情形的,需经会长办公会议确认其理事候选人资格。
(二)常务理事候选人条件
常务理事候选人应具有以下条件1、2项并同时具备3、4、5、6 项之一:
1.政治素质高,没有违法违纪被处罚的情况;
2.热心经济法学研究或经济法治实践,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实践能力;
3.高校人员应具有正高职称;副高职称者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其候选人资格;
4.实务部门人员应具有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或相当的职级;
5.律师事务所人员应具有合伙人资格,并对本研究会发展有突出贡献;
6.其他情形的,需经会长办公会议确认其常务理事候选人资格。
(三)推荐程序
新推荐的理事和常务理事候选人应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如不是中国法学会会员,请同时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见附件2),按程序办理中国法学会入会手续(包括网上申请)。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柯皓研,手机:19924110727
邮箱:gdpcfxyjh@126.com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暨南大学法学院第二文科楼412室
附件:1.《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表》
2.《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
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
201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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