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2020年第1期法学论文要目
1、人工智能立法的“技术—社会+经济”范式——基于引领法律与科技新型关系的视角
作者:龙卫球 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摘 要:人工智能立法应以立法范式转型引领科技立法进入新时代。这一转型是对近代以来科技立法形成的“技术—经济”范式的重大超越。既有科技立法范式,简单强调经济主义的单一维度,虽然两三百年以来成功地刺激了科技应用和经济增长,但是现在明显具有很大的不适应性。一方面,这种过度经济主义模式本身导致了对科技社会性的忽视,引发越来越严重的科技与社会风险;另一方面,正在兴起的人工智能科技具有前所未有的强社会面相,它的巨大颠覆潜力和认知能力等特性,使得其应用面临着复杂而迫切的社会规范要求,特别是引发了对人的价值性的关切,因此应该向“技术—社会+经济”新范式转变,以经济性、社会性的双重架构以及相应的四项原则等,来推进对人工智能的合理规范。
关 键 词:人工智能立法;科技立法;“技术—经济”范式;“技术—社会+经济”范式;自主化技术;人的价值性;人工智能伦理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6ZDA075)
2、作为典型合同之服务合同的未来——再论服务合同典型化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周江洪,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中共中央组织部青年拔尖人才
摘 要:典型合同的取舍标准,不仅在于该类合同的社会经济重要程度,还在于其区别于其他典型合同的异质性。现有合同法规则及典型合同类型不能有效适用于服务合同,我国民法典有必要将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予以规定。中国民法学的发展、裁判实践的丰富性、比较法上的先例以及合同立法技术的发展,使得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的设计也具有可行性。在具体立法模式上,可以采用以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统领各类具体服务类合同的立法模式。在具体规则设计上,可以以服务提供人和服务受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中心来构建规则。
关 键词:民法典;服务合同;必要性;可行性;典型合同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5AFX016)
3、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
作者:张 红,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
摘 要:基于侵权责任引发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散见于多个不同法律部门,且适用范围日趋扩大,但各部门法规范彼此交叉混同、不成体系,有损法制统一。作为民事基本法的《侵权责任法》,仅在第47 条对产品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作出规定,适用范围狭窄,难以肩负整合体系之重任。应在《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承担”中对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作出一般性规定,指引其他部门法对此类惩罚性赔偿做更为具体的规定。适当扩大解释“商品”“消费者”和“经营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55条第二款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性规定;在食品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上构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消法》第55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公式;在医疗产品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上构建“法释 [2017]20 号第23条 +《消法》第55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公式;在旅游服务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上构建“《旅游法》第70条+《消法》第55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公式。构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相互补位的法律体系,实现法律体系稳定性和开放性的统一,以应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
关 键词: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3FFX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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