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目录
·学术基本理论、基本问题、基本概念再反思·
再论强制阐释
摘要:中国阐释学的建构,首先必须在解决诸多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元问题上有新的见解和进步。强制阐释作为一种阐释方式,在各学科文本研究与理论建构上,已有极为普遍的表现。偷换对象,变幻话语,借文本之名,阐本己之意,且将此意强加于文本,宣称文本即为此意。如此阐释方式,违反阐释逻辑规则和阐释伦理,其合法性当受质疑。阐释是有对象的。对象是确定的。背离确定对象,阐释的合法性即被消解。在心理学意义上,强制阐释有其当然发生的理由,但绝非意味着强制阐释就是合理且不可克服的。就像谬误难以避免,但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合理且不可克服的一样,更不意味着它就是真理。具有强大理论与逻辑力量的阐释无须强制。阐释是动机阐释。坚持阐释对象的确定性,坚持阐释学意义上的整体性追求,对阐释动机的盲目展开以有效的理性约束,是实现正当及合理阐释的根本之道。在文学领域以外,对由主观动机发起的强制阐释尤当保持警惕。坚持从现象本身出发,坚持阐释的整体性观点,坚持阐释的多重多向循环,是合理规范阐释强制性的有效方式。
关键词:阐释 阐释学 强制阐释 心理学
作者张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与阐释学研究中心教授(北京 102488)。
理性预设、规范性与多元表达——
“哲学普遍性”问题的跨文化视角
摘要:哲学的普遍性问题在跨文化的视角中凸显出来,它揭示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举,也提出了哲学的普遍性内涵问题。就以中国生活经验为内容的哲学活动而言,哲学的普遍性、中国思想的特殊性、汉语表达的独特性共同构成了一种持久的理论张力。在区分哲学的普遍性与普遍哲学的基础上,哲学的普遍性从理性能力的普遍性预设出发指向经验世界的丰富与差异,在话语实践与概念活动的规范态度中保持普遍性与多元性之间的动态平衡。从文化主体性出发,要避免将哲学的普遍性错置为西方性,也不能将规范性理解为具体的审查规则。哲学的普遍性需要具有边界感和规范性态度来保证不同经验环境中的人能够在理性能力的基础上展开对话,建构一个对话和理解的空间。基于经验丰富性的对不同对象的关切,使得哲学概念及论证内容在表达的层次上产生了多元的差异性,这涵括了文化的差异性和自主性。在哲学的普遍性基础上才能理解哲学活动的规范性要求与跨文化哲学反思的多元性。
关键词:哲学的普遍性 普遍哲学 理性预设 规范性
作者程乐松,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北京 100871)。
·新一轮科技革命
与哲学社会科学·
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包容性规制
摘要:我国刑事司法人工智能走在世界前列,但暴露出数据垄断、算法黑箱以及应用场景设置随意等问题。这些问题及其背后所面临的合法性挑战、正当性隐忧和伦理性风险的科学解决与化解,要求超越传统思维,创新监管模式,引入技术赋权理念和技术正当程序,对刑事司法人工智能进行包容性规制,以实现发展与规制的协调。刑事司法保障人权与人工智能以人为本的深度融合形成技术赋权理念,可以为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的研发、应用提供理念层面的宏观指引;在传统正当程序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技术正当程序,可以对刑事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进行过程规制,以促进司法数据的公开,提升算法的透明度,并推动刑事司法人工智能问责机制的建立。数据驱动下的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对司法结构和司法治理模式形成冲击,并对司法运行产生重塑效应,逐渐形成人机协同的司法治理新模式。未来应当秉持以人为本、技术赋权理念,重塑人机关系新格局下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遵循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构建人机协同司法治理新格局。
关键词:刑事司法 人工智能 技术赋权 技术正当程序 规制
作者李训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北京 100088)。
大数据技术与传统文献学的现代转型
摘要:大数据技术引发了传统文献的生产方式创革、结构形态新变和获取方式拓展,文献的碎片化、标准化、结构化与可视化形成各种文本集、数据库等“宏文本”“超文本”,促进了文献的关联与知识的再发现。网络分析、文献计量、主题模型等文本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革新传统文献学的实践路径,增强传统文献研究的整体性和实证性,催生新的研究范式,促进传统文献学的现代转型。当代大数据技术改变了我们对传统文献学的认识方式和把握尺度,反映了人们对知识挖掘、组织、管理与再造能力的追求。
关键词:大数据 传统文献学 知识形态
作者刘石,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李飞跃,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084)
·中国共产党100年的理论与实践·
新中国精神与文学经典的生成
摘要:新中国精神是指新中国成立以来,与不同时期重大历史事件相伴随的具有引领性的精神品质,它与文学创作及文学经典的生成密切相关。在新中国文学的不同历史阶段,新中国精神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态。这主要包括:“爱国主义精神”“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民族团结精神”“反思精神”“改革开放精神”“与时俱进精神”“多元共融精神”“人民创造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精神”等。经过“文学制度—文学创作—文学批评”三个环节,新中国精神与文学经典生成的互动关系得以彰显。一方面,新中国精神需要经过审美转换,以落实到具体的文学生产机制中,进而借助理论批评话语的介入和阐释,生成文学经典;另一方面,文学与政治的互动又不断丰富着新中国精神的内涵。因此,有必要立足于政治性、人民性、文学批评和文学创造四个层面,创造出不辜负时代与人民的经典文学作品。
关键词:新中国精神 新中国文学 文学经典 文学批评
作者蒋述卓,暨南大学文学院教授(广州 510632);李石,中山大学中文系博士后(广州 510275)。
·新发展格局与高质量发展·
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中教育匹配的变迁趋势
——基于年龄、时期和世代效应的动态分析
摘要:劳动力市场“就业难”日渐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伴随着过去半个世纪全球性的教育扩张,教育匹配问题(特别是其中的过度教育问题)已出现在不同国家的劳动力市场中。聚焦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教育不匹配现象,基于2003—2017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使用年龄—时期—世代模型评估教育匹配的变迁趋势,分析发现:首先,伴随中国职业结构的升级,过度教育整体呈现下降趋势(时期效应)。其次,伴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和高等教育的扩招,过度教育随着出生世代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世代效应)。最后,一旦个体的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的岗位形成错配,将会成为个体职业生涯中的一种长期性现象。这些发现对大力推进教育强国、建设与高质量发展相协调的教育体系、加强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的连接与匹配、实现“人尽其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政策启示。
关键词:教育匹配 过度教育 职业结构 教育扩招 APC模型
作者吴晓刚,上海纽约大学应用社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御风全球社会科学讲席教授(上海 200122);李晓光,西安交通大学实证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社会学系助理教授(西安 710048)。
·文明起源、文明互鉴与文化发展·
考古学视野下的黄河改道与文明变迁
摘要:黄河向以“善淤、善决、善徙”著称,河道几经变徙。但是,先秦时期黄河并没有发生大规模的改道,而是始终走《汉志》河道。文献中记载的《禹贡》河实际上就是《汉志》河,浚县、内黄一带所谓《禹贡》河则是淇河故道。黄河大规模改道从汉代开始,后经2000多年频繁的改道、迁徙,在下游地区形成6—15米厚的淤积层,彻底改变了先秦时期黄河下游地区一度存在的丘陵、河湖相间的自然景观,最终形成今天一望无际的平原地貌。改道造成该地区文明化进程中断,大部分城邑被毁。黄河下游地区数千年来生态、生存环境的变化,表面上与黄河的泛滥、改道、迁徙有关,但实质上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所致。
关键词:先秦时期 《禹贡》河 《汉志》河 河道变徙
作者袁广阔,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北京 100048)。
论北朝隋唐的土地法规与土地制度
摘要:北朝隋唐《地令》或《田令》只是土地法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不决定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北朝《地令》既有授田与土地还受条款,又有不触动各户原有土地,进行户内调整,实际上无还无受条款。这是执政者土地国有理想与土地私有现实矛盾冲突的结果,是情势所必然。实施《地令》时,北魏、北齐都是双轨制:对代北鲜卑拓跋族聚居区来说确实是普遍授田制。对汉族为主聚居区,则只是限田制,同时也是一种户籍登记制度。隋唐时期,因为鲜卑族已经不再是统治民族,因而对鲜卑族也就不再实行特殊的土地政策。隋唐未见按《田令》规定给吏民实际授田与土地还受的实例。相反,可直接反映未曾实际授田与土地还受的实例却很多。唐《田令》废止于唐宋之际,而不是建中元年(780)。
关键词:北朝隋唐 土地法规 土地制度 帐面调整 无还无受
作者杨际平,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厦门361005)。
·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三大体系”·
构建中国特色政治学:学科、学术与话语
——以政治学恢复重建历程为例
摘要:哲学社会科学的特色、风格、气派,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成熟的标志,是实力的象征,也是自信的表现。在中国,政治学自1980年恢复重建以来,致力于构建中国特色政治学,并为政治学发展提供了标识。特有的中国政治基础、特有的中国政治问题、特有的中国在世界变化格局中的地位,使得中国政治学在科学研究中产生出自主性和自为性,开始显示出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欧美政治学相比,中国特色政治学突出表现为学科体系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学术体系的整合性取向和话语体系的包容性特点。随着中国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要善于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政治学。
关键词:政治学 中国特色 学科 学术 话语
作者徐勇,华中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教授;任路,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讲师。(武汉430079)
马克思唯物史观视域中的法治问题
摘要: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是法治。法治意味着法的理念与现实的辩证统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法治的理解,以唯物史观为基础,以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为指导,依循法律之理念与现实的内在二元结构,并结合现代法治发展的实际历史过程,探讨三个有关法治的理论问题:第一,法治的社会物质关系基础是市场经济,法治本身是经济关系变革与法律关系变革相互作用的产物,具体来说,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财产关系抽象化催生了近代法律,并造就了由自由与公平、权利与义务诸原则体现的法律之形式正义。第二,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对法律之形式正义的有限性和本质缺陷进行的批判,为现代法治揭示出更高的目标和理念,这就是“作为实质正义的社会正义”,其具体内容是消除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压迫性,实现无产阶级的社会解放,从而实现作为法治最高目标的公共福祉。第三,马克思法哲学批判在当代西方法哲学中的理论效应,表现为后者对现代法治发展的理解,很大程度上是沿着马克思揭示的理论方向,超越西方法治传统的形式正义教条,强调作为实质正义的社会正义在法治中的地位和意义,使法律的形式正义尽可能内在地蕴含在实质正义之中。
关键词:马克思 唯物史观 法治 实质主义
作者张盾,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长春130012)。
END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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