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2021年第2期要目
《知识产权》2021年第1期要目
【学术研究:习近平有关知识产权重要论述专项研究之三】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已三十年,在著作权制度的激励下,我国发生了跨越时代的巨大变化。认识中国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历史,脱离不开有关中国历史。著作权法律体系发展历程中,主导着社会变迁、制度变革和利益调整的,归根结底,是四十年前改革开放起步的“觉醒”之结果。“觉醒”就是启蒙,就是思想解放,转变观念。著作权法既是法律,也是一部现代文明百科全书式的启蒙教材。它蕴含的科学、民主、自由、公平、正义和私权精神,归根结底是进步的现代观念。站在今天看未来,现代思想启蒙仍任重道远,应坚持理性的现代观念,不断解放思想、持续启蒙、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关键词:改革开放;思想启蒙;现代性;知识产权;著作权法;民法典;邻接权;稿酬;大清著作权律内容提要:从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来看,著作权人享有的以有线传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组织享有的对广播、电视的转播权,都不能用来控制同步的网络转播行为。第三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作品的权利,这不仅意味着著作权人对“广播的作品”的网络转播行为的控制不再需要借助“其他权利”,而且还可以控制对“有线传播的作品”的转播;同时,广播组织禁止他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的权利的范围也扩张到了网络转播行为。关键词:著作权法;转播权;广播权;广播组织;有线转播;无线转播;网络转播;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提要: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有关的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低”的问题常常为人所诟病。然而,这一评价通常以请求赔偿额或他国的平均赔偿额为标准,存在严重的逻辑缺陷。从专利法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目标出发,以填平原则为指引,对损害赔偿数额高低的评价应当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适用这一新标准,对结案时间在2014—2018年的9896个专利侵权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赔偿数额低”的描述并不准确。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亟待解决的并不是、或者说不只是系统性偏低的问题,而是赔偿金额时高时低、无法准确弥补权利人损失的问题。关键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定赔偿;侵权获利;填平原则;实证分析;赔偿模型;惩罚性赔偿王莲峰、曾涛(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商标法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内容提要: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以是否注册为标准,实行有差别的保护,与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相比,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现出明显的弱保护色彩。这不仅与国际条约的当前保护水准不符,也导致了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实际保护中所面临的瓶颈与窘境。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频频遭遇挑战,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适时突破商标权的地域性限制,需要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重新进行考量,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有条件的跨类保护,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民事救济制度,进一步构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体系化立法。关键词:未注册驰名商标;有条件跨类保护;民事救济制度内容提要:从对价理论视角回顾了英国专利制度的诞生历程,认为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本质上是新型对价关系的确立。阐述了构成现代专利制度对价关系的三大基本内容,分别是社会借助专利制度来进行交互对价的客体、公众支付给专利权人的对价和公众获得的对价。这些分析为理解中国专利制度演变过程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理论框架,而且,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新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中国专利制度增进公众福利的若干潜在途径。关键词:专利权;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对价关系;帕累托改进;强制许可6、论日本专利侵权“所失利益”的法律性质:“可推翻之推定”内容提要:日本专利侵权的所失利益方式具有“可推翻之推定”的法律性质。所失利益方式旨在填补专利权人被侵权产品侵蚀的市场份额,当专利权人的产品与侵权产品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时,损失发生因果关系即成立,此时便可将侵权产品销量暂时地推定为损害范围。推定的成立具有暂时性,可以被反证推翻。如果侵权人能反证证明,即便侵权不发生,专利权人由于缺乏充分的实施能力也不可能获得所有的侵权产品销量,那么超过该实施能力的部分便应予扣除,即“部分地推翻推定内容”。“推定”具有减轻专利权人证明责任、简化计算过程的效果,而“推翻推定”通过将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部分从暂定的推定内容中扣除,为获得符合“完全赔偿原则”的赔偿额提供了制度保障。日本法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专利侵权的实际损失方式极具借鉴意义。我国专利法中的实际损失方式公式二与日本的所失利益方式表面上十分相近。但前者在减轻权利人证明责任的同时却未能同时兼顾实体法上“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这表现在:缺乏对损害发生因果关系的考察,损害范围因果关系的认定忽视对个案中权利人具体损害的考察。完善实际损失方式的关键在于,运用“可推翻之推定”理论,将“推定”与“推翻”机制内嵌入实际损失方式中。将该方式所针对的损害实际发生作为适用条件,同时纠正目前“全部市场价值原则”的司法实践,承认推定的部分可推翻性,使法官价值评价介入损害范围认定过程。此外,纠正各计算方式顺位适用的做法,使实际损失方式的被推翻部分适用合理许可费方式,由实际损失方式和合理许可费方式共同决定赔偿额,由此充分填补专利权人的各类损害,实现“完全赔偿”。关键词:专利法;损害赔偿;所失利益;实际损失;可推翻之推定;侵权获利;惩罚性赔偿强烈安利一个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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