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法学院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全面提升研究生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做好法学院学术业绩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评定原则
对学术业绩的评价要坚持“质量为先,创新为要,贡献为主”的原则。
第二条 组织管理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何志鹏
副主任委员:曹险峰
成员:王 充 吕 丽 朱 振 任喜荣 杜宴林 李 剑
李拥军 杨 波 郑军男 房绍坤 徐 岱 温双阁
王立国 于 洋 王鑫媛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周春国
副主任委员:张俊峰
成员:钱大军 李綦通 王艳梅 陈劲阳
孙良国 彭贵才 姚 莹
第三条 基本条件
申请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学习成绩优秀,学术业绩突出;
(四)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在各项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五)申请人须为学术业绩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或除导师以外第一完成人。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吉林大学。
研究生在学术业绩成果产生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
(二)保留学籍的;
(三)受纪律处分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有损学校荣誉的。
第四条 奖励标准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分等级进行奖励。一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 万元,二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1 万元,三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0.5 万元。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总奖励金额和申报研究生的学术业绩成果情况,具体确定各等级学术业绩奖学金的奖励比例。
第五条 评定程序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单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初评推荐”的程序进行。为保证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最终评定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
(一)研究生本人应向学院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举行公开答辩会,确定获奖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以《法学博士学位申请者创新成果基本要求》及《赋分标准》为评定依据,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品德、行为规范以及在学术道德、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等方面的日常表现。
第六条 申诉程序
对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审原则、评审程序、申报材料、评审结果等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或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监督委员会(具体联系人:于洋老师)提出申诉或实名举报,委员会对举报信息保密,并及时处理、予以答复。
如研究生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七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法学院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法学院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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