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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简录

法研在线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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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2021年)蔡定剑宪法学优秀论文奖征稿公告

来源:浙大公法

20211016-17日,“第十七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在辽宁省沈阳市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苏州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大学、东南大学、西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南昌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大学等近40位宪法学者参加了会议,近100人进入腾讯会议室线上参会。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和辽宁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辽宁省法学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会协办

“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是旨在研讨凝练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的会议平台,开拔于五四宪法五十周年之际的2004年,至2021年已举办至第十七届。

中国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其中包含多项社会主义范畴和相关概念,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上述内容涉及宪法层面的制度以及和宪法直接关联的制度。有鉴于此,本届会议聚焦“社会主义”、“制度”两大基本范畴,围绕如下四篇未刊的范畴会议新作展开:

黄卉:《经济宪法研究的一些观察》

陈明辉:《论社会主义作为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

任喜荣:《中国特色宪法实施的“领域自觉”及其制度分析》

王锴:《论宪法上的制度保障》

通过4个主题报告,以及围绕报告展开的20个评议发言及自由讨论,与会专家学者分享交流了内容丰富、论证饱满的学术观点,碰撞出了极具洞识的思想火花。

 

 

开幕式暨导引发言

开幕式由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闫海教授主持。


辽宁大学副校长、辽宁大学法学院杨松教授在致辞中指出:首先,辽宁大学首次承办全国公法研究的学术活动,对辽宁大学法学学科建设极具特殊意义,感谢线下到场和线上与会的专家学者们;其次,杨校长向与会学者介绍了辽宁大学的历史和法学院建设的情况,希望各位学者们支持、指导法学院的工作;最后,杨松教授认为对宪法基本范畴的研究应该作为一项常态化的讨论继续向前推进,并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在致辞中首先回顾了自己对沈阳和辽宁大学的深厚感情,并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对辽宁大学共同主办本次活动表示感谢。韩教授接着对基本范畴会议这一平台进行了回顾和展望,认为自2004年专题会议讨论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和方法至今,实现了当时举办活动的初心,十七年来,为宪法学界培养了一大批卓越中青年学者,并对宪法学者们未来的研究充满期待;展望2024年,是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研讨会举行至20周年,恰逢五四宪法70周年,“人权条款”入宪20周年,届时总结20年来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学术成果,见证了中国宪法变迁的过程,这一历史性时刻值得纪念;也为后疫情时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学理化、体系化和精细化走向深入奠定了坚定的理论基础。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郑磊在上期回顾及本期导引中做了一个题为《往返流转于脉络梳理与规范构建之间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以十七届宪法会议为例》的发言。首先简单地回顾上一届会议,2020年9月4日在线上举办的第十六届基本范畴会议,聚焦基本经济制度中的“经济宪法范畴”“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个方面,讨论中大家达成共识有必要进一步回溯到更为基本的“社会主义制度”范畴,于是形成了本届会议的主题。郑老师同时梳理了十一届范畴会议以来的主题范畴轨迹,指出第十一届会议的“财产权”“国家所有”“土地”等主题范畴已经开始涉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其次,从习近平法治思想、共同富裕和建党一百周年三个方面,阐述两届之间也就是一年来“社会主义制度”范畴的实践逻辑。

最后,在“范畴方法”层面,讨论了基本范畴研究中呈现出的方法要素和素材渊源,并从这个角度概括了近年来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及其研究对象所呈现出来的五个方面特点:第一,形成针对范畴的研究方法探讨,例如,本届会议黄卉的报告《经济宪法研究的一些观察》,上一届李忠夏的报告《“经济条款”的宪法解释:经济宪法范畴论纲》;第二,往返流转于法学理论和政治理论之间的脉络梳理;第三,往返流转于比较法梳理和当代中国学术脉络梳理,出现把当代中国学术讨论作为范畴内容构建的素材类型引入;第四往返流转于脉络梳理与规范构建之间;第五,往返流转于既有命题的体系构建与新时代命题的开放构建。

 

第一单元 “社会主义”范畴专题(上)

第一单元讨论“社会主义”范畴,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范进学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黄卉教授作了经济宪法研究的一些观察的主题报告。报告将研究限定在宪法学方向的经济宪法,重点关注基本经济制度条款的解释。报告围绕五个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讨论经济宪法、经济宪法学的概念和研究范围。文章指出:“经济宪法是指宪法文本中涉及经济的条款的总和。”它具有“形式”和“实质”上的分别,这种分别借鉴于德国法中“经济宪法”(Wirtschaftsverfassung)一词,在德国语境下Wirtschaftsverfassung一词兼具与宪法有关的宪法内的形式经济宪法和与宪法无关的宪法外的实质经济宪法,可以说德国学术界奠定了经济宪法研究的雏形。黄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指出:在形式上,经济宪法限于宪法文本;在实质上是指所有关涉经济组织和经济进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指出,经济宪法学是宪法学的子学科(部门宪法学),研究对象就是经济宪法。基于宪法文本的结构,分别从宪法第一章《总纲》得到基本经济制度及其相关条款,从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得到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条款,以及从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得到国家机构的权力和职权条款三大部分展开研究。

第二部分黄卉从发生学的角度回顾并梳理了中国学者在对德国经济宪法的研究性引介中所做的开创性贡献。一是对已故学者赵世义的致敬,他对中国经济宪法学体系框架的本土建构具有重要的智识性贡献;二是在宪法学方向受德国法影响对经济宪法的研究的“重启”过程之下,谢立斌和黄卉本人所做的工作。正是受司法导向的德国法影响下的困惑,使得黄卉慢慢认识到“本土的个案切入+法律比较”,也许是经济宪法学研究的踏实的途径,本土化的经济宪法学必须处理宪法总纲中的经济制度条款。“齐玉苓案”转变了宪法学、甚至是经济宪法学研究的范畴和范式,经济宪法学研究显现出冷热交织的发展态势。

第三部分,黄卉回顾宪法学者和部门法学者对物权法草案涉嫌违宪而引发的辩论,截取其中涉关经济宪法的核心条款,即有关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款(宪法第15条第1款)和所有制条款群(第6、7、11、12、13、15条)及其关系的辩论内容。这场争论主要围绕“草案”对民事主体实行平等保护原则是否违反宪法展开辩论。回顾违宪论者童之伟(倚重宪法第 条及其以下诸条)、合宪论者梁慧星等民法学者(倚重宪法第 15 条第 1款)的不同的论证方案,以及张千帆的完全不同的论证思路。

第四部分,黄卉梳理了几位年轻宪法学者对经济制度条款的体系化努力,展示法教义学层面经济宪法研究的进展和问题。

最后,围绕五个问题谈及了经济宪法学研究的感想,即如何理解社会主义。一是宪法学教义化的目标;二是法教义学的范畴和方法;三是法教义学之能与不能;四是法教义学抑或价值判断;五是如果都是价值判断,法教义学或法学的作用及其界限在哪里。


第一个评议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忠夏教授。李忠夏教授点评认为文章不具有可评议性。首先文章不够完整,其次文章的主题有所改变,并没有聚焦对“社会主义”加以讨论。黄卉老师要解决的问题是经济宪法的相关问题。对经济领域加以国家干预,应该是经济宪法的核心问题,如何找到国家干预的范围和边界,是不可回避的。这就要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事关全社会的一种宪法理论,“社会主义”的视野不仅仅是在经济领域,而是在全社会的领域。经济宪法要处理的关键问题,就是要处理好几对内在紧张关系: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内在紧张、公私结构之间的内在紧张、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之间的内在紧张、经济发展与共同富裕之间的内在紧张、私有财产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内在紧张等等。很遗憾,文章当中没有说清楚社会主义是什么。包括共同富裕应该如何实现,在宪法当中怎样落实,这都值得我们进一步反思和加强。


第二位评议人是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安教授。常安老师认为社会主义的维度应该有更多的关注。本篇文章介绍过程详细全面,使得大家清楚了解了学术史,是一种学术史的梳理,也是方法论的梳理。非常敬佩黄卉教授所做的学术努力,但黄卉教授做到了继往,没有做到开新。

常安老师做了以下两点看法:第一是如何在理论上面对宪法中的社会主义条款,如何审视宪法中的经济制度的地位。社会主义的纬度对于现代国家的建设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二是有一系列现实的社会主义命题需要宪法学理论面对。例如共同富裕领域除了德国的社会国理论资源,社会主义宪法传统内部的理论和制度资源也可以进行进一步挖掘。社会主义与基层治理方面,社会主义的基层治理绝对不是一种技术与财力支撑下的科层制下沉,而是需要充分发扬“以人民为中心”,是主体性。

再次,信息时代的社会主义问题。信息与协商民主、平台经济时代的劳动权保障、信息巨头与反垄断问题。

最后,社会主义视野下的民族关系处理、社会主义与世界秩序理解等等。还是有很多值得深思的命题。


第三位参加评议的是西南大学法学院赵谦教授,赵谦老师认为黄教授长文系统梳理了我国经济宪法及经济宪法学的前世今生,并将基本经济制度条款、经济权利条款、国家经济职权条款具体设定为我国经济宪法学的三维研究对象。其事实上为所涉“社会主义条款”的解读,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方法论指引。就此非常认同,进而从未来自己可能的研究框架角度进行了如下梳理:在所涉“八二宪法”的社会主义条款中,基本经济制度条款是最显性表征、经济权利条款是通约性表达、国家经济职权条款是特殊性表达。这三维研究对象既可以成就“总分型”规范结构,也可以成就“循环型”规范结构。但无论何种规范结构,作为“宪法基本精神”之精神内核的“社会主义”,皆应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统合叙事来展开、检视并实现自我“修正”式发展。最终依循上述线索,尝试厘清社会主义精神内核的类型化结构要素与功能表达,围绕相关规范所设定的原则、方向、方针政策,来成就可能的三重同心圆式共识凝聚架构。


第四位参加评议的是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涛 黄老师所做的主题为《重访赵世义教授的经济宪法学:他的学科、他的知识、与他的时代——与谈黄卉教授的“经济宪法学”报告》。黄卉老师在文中梳理国内经济宪法学的研究历程时,提到了英年早逝的赵世义教授,而黄明涛老师也在评议中简要介绍分析了赵世义老师在经济宪法学上的学术主张、观点及理论结构。

赵世义教授早在部门宪法学尚未形成气候的1990年代就已经开始进行并主张“经济宪法”的研究,旨在呼吁学界加强经济宪法的研究,建立经济宪法学。他认为,经济宪法的概念为:“保障公民经济权利与自由、制约国家经济权力的根本法规范,以及据此形成的宪治经济秩序”。进而,他提了经济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与体系。简言之,财产权是经济宪法学的中心范畴,他称为“基石范畴”。他主张经济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应该分为三部分:经济宪法总论、经济权力论与经济权利论。

然而,早在1990年代部门宪法学尚未形成气候,赵世义老师就提出在现在看来颇具前瞻性的“经济宪法学”理论,究竟是为何?黄明涛老师认为赵世义老师这种问题意识的三个出发点为:第一、市场经济改革这一根本性的社会转型之路;第二、传统宪法学的不足与面临的挑战、第三、个人阅读范围与知识结构对研究旨趣的形成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第五位参加评议的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邵六益  主题为《如何理解中国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性质》。邵六益博士以最近所作的《民法典编纂的政治叙事》和《中国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性质》两篇文章作为切入点,以黄卉老师的文章当中提及的民法学部分作为引子,对民法典编纂中的合宪性问题,以及民法典规定中的社会主义因素进行解读。

邵六益博士的主要观点有二:首先,不能教条化的理解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不妨碍搞民法典;其次,要关注民法典后面的社会主义性质。

民法典并非天然就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因此邵六益博士强调,即使前几年在民法学界“去苏俄化”成为风气,但中国民法典本身就是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并不与宪法中的社会主义条款相违。编纂民法典并不意味着要抛弃社会主义,民法典不能理解为对法治的拜物教式的崇拜,编纂民法典不仅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框架下的重要环节。不能教条化的将社会主义理解为“一大二公”,社会主义并不否定劳动的价值、不否定基于私有财产上劳动创造财富的逻辑,这也是民法典的基本价值。但是我国民法典不会将个人财产、契约自由、私人自治所塑造的秩序当作完美的定型化的目标去追求。

我国通过宪法确定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自然也会对社会主义公有财产采取倾向性的优位保护,这当然会影响民法典的编纂。国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地位是否平等?这在本质上涉及了社会主义传统与自由主义传统的整合难题,现行《民法典》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立法者在第206条的制定中显然意识到了可能存在的质疑,因此采取了稳妥的思路,直接求助宪法,并以市场经济这一政策性规定,回应国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性质之别。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中国民法典需要尊重个人创造,但不能成为固化法律及其背后利益格局的铁笼,这就需要在未来的《民法典》的适用与解释中,关注社会主义平等精神的应用。因此,民法学在研究《民法典》时不得不关注社会主义议题,而这需要借助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助力


第六位参加评议的是苏州大学法学院程雪阳教授程雪阳老师的与谈主题是社会主义与集体土地所有制。程雪阳老师结合黄卉教师的文章,谈了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比较重要的集体土地所有制问题。老师认为核心问题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我们应当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土地领域的适用,第二,土地领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如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融合。

第一,经典社会主义理论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认识。按照马克思主义设想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想框架中,唯一合理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建立土地国家所有权。

第二,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合作化时期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以及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所有权并非是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的产物,而是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的产物。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和国情,为了加速实现国家的工业化,这种土地所有权不得不承担应当由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

第三,改革开放之后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开放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第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未来的走向。在现行法秩序之下通过修改宪法方式实现全国领土范围之内土地所在全部国有化是不可行的;在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真正所有权的前提下,继续采用人民公社和计划经济体制所建立的土地资源无偿分配制度也是不可行的。如果要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相融合,那就需要打破领土型集体所有的理论和制度。

 

在自由发言环节,王广辉教授认为黄卉是从经济宪法学的视角来解读八二宪法中的社会主义条款的含义,但解读的效果并未完全达到。经济宪法学应是运用宪法学的理论和思维对宪法文本中的经济条款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具有的宪法意涵,这就要求必须将宪法文本中的经济条款纳入到宪法学的“权利-权力”框架中进行解读,但长期以来我们的宪法学教材和著作呈现的是政治经济学的知识与方法,而非宪法学的思维与方法。在宪法学的“权利-权力”分析框架中,应该从国家任务、经济制度、经济权利、基本国策等方面对经济规范进行分析,抓住公有制建立的根本目的是要解决私有制导致的社会不公问题;要认识到,我们的公有制采取的是国家占有的形式,国家一方面拥有公权力,一方面又控制着巨额的资源和社会财富,在此情形下,经济宪法学的核心就是要解决国家控制的巨额资源和社会财富所蕴含的利益如何能够真正为人民实际享有,避免发生腐败的问题,我们揭露出来的腐败行为很多发生在土地出让和工程建设领域,就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因此,相较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主要针对公共事务国家管理权力进行规范,我们的公有制之下,宪法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应该是两个方面,国家的一般公共事务管理行为和对社会财富的控制分配行为。

线上参会的暨南大学李响教授回应了韩大元教授之前对他本人没有处理《宪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与第六条的安排问题,并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对韩大元教授指出的研究领域,努力进一步 推进。


张翔教授非常同意常安教授主张的我们需要再做一些社会主义传统下的梳理工作。包括他本人借鉴的德国的“社会国”和“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论资源,也是黄卉研究的理论参照,更表示了黄卉对赵世义学术史的追述值得尊敬。同时又解释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和德国的“社会国”的原理间的传统区别,可以在比较宪法历史的源头上进行系统整理,这样会更有比较法上的基础。


韩大元教授首先也回忆了已故宪法学者赵世义教授及其学术贡献,他的开创性研究为新宪法背景下思考新问题是有助益的,希望黄卉等学者继续研究经济宪法的体系框架。其次,很遗憾的是,我们现在的研究往往太高评价了魏玛宪法,忘记了魏玛宪法来源的1918年苏俄宪法,对1918年宪法研究的缺失是遗憾的,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还有更多的人类文明多样性内容需要进一步好好的梳理。最后,建议与会学者应该针对论文本身进行评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深化了解报告人的论文内容。同时谈到我们现在有思想性原创性的论文仍不多,希望今后我们宪法学者继续努力,并且倡议,明年举办以经济宪法为主题纪念赵世义学术贡献的研讨会。


    针对各位自由发言人的批评与指正,黄卉教授本人作了以下回应:一是,对自己打破会议的传统表示抱歉,同时感谢各位评议老师的辛苦点评;二是认为针对国家的经济行为应该如何确定边界,社会主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元素,原先只是指经济上的共同富裕,但现在这个词本身却被滥用了。在研究方法上,留德国的学者应该自觉认识到,面对中国自身的问题意识,德国的理论资讯给我们的启发,在今后的讨论中一定更有助益。

餐前报告

餐前报告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焦洪昌主持。


中央民族大学邵六益助理教授作题为《社会主义与“中国人民”的政治生成》的报告。报告从问题的提出即“中国人民”的政治生成出发,首先讨论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构成,指出从具体、分散的各族人民转变为整体的“中国人民”,需要借助社会主义的同质化塑造。其次进一步讨论了“中国人民”的同一性塑造,并从“打造上层与群众的联系”及“全国性代表的阶级认同”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指出中国人民的一体化认同可能来自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所形成的彼此依赖关系,更来自于中国共产党以阶级认同打造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国人民的政治认同并不仅仅来自文化或者历史传统,更来自于中国共产党塑造的社会主义认同,无产阶级底色是“中国人民”的基础。最后探讨了“中国人民”的社会主义塑造,指出“在存在着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的历史条件下,民族对抗实质上是阶级对抗的反映”。解决问题强调从阶级的角度出发,并逐渐淡化民族的痕迹。 


黄卉教授率先提出问题:我们的社会主义明天在哪里,我们的目标是人民,我们不是单纯地梳理历史。陈明辉指出,第一,邓颖超率先提出宪法草案中应将“中国人民”改为“中国各族人民”,有利于民族团结;第二,阶级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纽带,与亨廷顿《我们人民》中提出的“美国性格”有可比性;第三,意识形态是无法取代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无法为人民划定物理界限。第四,赞同文章中利用社会主义来进一步塑造多民族的统一性,但着墨并不突出。

李忠夏教授提出两点质疑:第一,文章认为国家认同的纽带是阶级而不是其它,这个结论是否值得推敲?因为在今天,阶级观念已经几乎不再存在了,是不是就没有国家认同了?第二,对国家认同的这部分理解是历史性的,这个理解到底是描述性还是反思性的?反思性体现在什么地方?

张翔教授指出:国家认同到底在哪里?他从魏玛宪法第一条如何翻译的一段往事中切入,解释了当时德国分崩离析的社会局面,唯一能够凝聚共识的只有“德意志帝国”的国号。也就是说国家的最初是阶级上的认同,之后是民族上的认同。因此,六益的研究还是很有价值的。

邵六益教授本人极其谦虚地回应道:自己对这段中国人民生成的研究希望做一个靶子,供各位批评。

第二单元 “社会主义”范畴专题(下)

第二单元继续讨论“社会主义”范畴,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广辉教授主持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陈明辉助理教授作了《论社会主义作为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的主题报告。

陈明辉老师首先提出一个问题,即社会主义在我国宪法中究竟是什么性质,拥有何种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它通过何种方式进行实施?他认为,作为宪法基本范畴的社会主义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展开,但围绕社会主义产生的宪法争议一直存在。我们现在对社会主义存在两种不好的倾向,一是将社会主义作为政治正确任意挥舞,二是严守某一部门法的内部逻辑对社会主义敬而远之。这两种倾向的共同点是都没有将社会主义作为现行有效法律规范来对待,社会主义彻底沦为了意识形态的范畴。他报告的第一部分分析了政治理论中社会主义的核心内涵,包括经典社会主义理论中的“社会主义”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的“社会主义”。他将经典社会主义的逻辑归纳为:(1)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目标;(2)要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必须消除人与人在经济上的不平等;(3)要实现经济上的平等,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化的社会主义理论则在“社会主义”之外加入了“中国特色”和“初级阶段”两个要素。第二部分则回到宪法文本,总结了社会主义在现行宪法中的三种含义:(1)作为一种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2)作为一种国家形态的“社会主义国家”;(3)作为一种政治理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第三部分则对社会主义的宪法性质、规范结构及其运用进行了分析。他指出,从现行宪法对社会主义的用法来看,社会主义是笼罩在现行宪法具体条款之上的一项政治原则。借用德沃金等人的原则理论,社会主义原则包含了五组目标-手段关系。从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除了经济平等之外,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都已经借由宪法的具体规定得到了确认和保证。他认为,经济平等要求:(a)生产资料共同所有;(b)生产关系上的自由劳动;(c)分配结果的大致平等(即共同富裕)。陈明辉老师认为,社会主义原则实施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经济平等,包括分配结果上的共同富裕,以及生产关系上的自由劳动。在此背景下,我们应明确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属性及其规范效力,一方面,这可以为政府采取种种促进共同富裕的措施提供合宪性论证,另一方面也重申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和底线。


第一位评议人是来自吉林大学的邢斌文老师。邢斌文老师点评认为,首先,作为一个宏大的选题,题目在写作上很难进行。当面对“社会主义”这一高度抽象的概念时,面临着方法上的难题和创新上的难题。其次,在文本上对于社会主义原则的解读时,怎么区分或者统合社会主义原则与宪法中的其他原则?邢斌文老师认为,随着时间的发展,对于社会主义原则的解读也需要相应变化,任何以宪法文本限定甚至界定社会主义的主张,都必须意识到现行宪法具有开放性。再次,宪法解释也具有有限性,宪法解释无法解释所有的问题,作者需要进一步考量能否利用宪法解释去自恰的描述这个问题。最后,我们如果要解读什么是社会主义,可能也需要从反面去解读什么不是社会主义。另外,不认同作者在文章中的克减,可以用改革。


第二位评议人是深圳大学的叶海波教授。叶海波教授指出,陈明辉老师的文章,从经典作家的社会主义理论入手,捋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彰显差异,再对宪法文本中的社会主义用语作精细分析,最后引用境外理论证成其结论,并拓展性地分析了社会主义这一基本原则的效力与适用,还附带地回应了现实中的两个重大争论。作者认为,在宪法学的知识体系下讨论“社会主义”,特别是在现行宪法中对之确立一个恰当的位置,并以宪法统一政治实践,是一个极富挑战的研究工作。这个挑战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社会主义”先在于宪法,定义了现行宪法,而不是相反,因此要勇于承认中国宪法具有一种变动和自我否定的自足性;(2)社会主义是目标也是手段,但根本特征是坚持党的领导,因此直面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地位与角色是展开社会主义宪法研究的关键;(3)社会主义是世界观,但更是方法论,因此,固定宪法中社会主义用语的内容可能是困难的,要将社会主义作为宪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希望文章能够直面以上的挑战。


第三位评议人是辽宁师范大学的韩秀义教授。韩秀义教授从三个方面出发,对于陈明辉老师的文章进行了评议。韩秀义教授认为,从政治理论角度出发对于“社会主义”进行解释是必要的,但是文章并未清楚的阐明从政治理论角度出发的解释是要解决文章中的何种问题。如果我们在对欧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说进行讨论,需要从更加动态的角度进行分析,比如我们需要区分1850年之前的社会主义理论和之后的社会主义理论。

其次,虽然我赞同作者从宪法文本的角度对社会主义进行解释,但是作者在解释时,无论是对于社会主义使用频次还是使用方式的解读,稍显平面化,我个人看法是可以从宪法典出发,对于社会主义作立体化、体系化的解释,否则相关的解释可能会失去它的合理性。

最后,我认为社会主义具有多语义的内涵,比如我个人认为,社会主义具有三方面的内涵:①国家统合的基本方式;②高级法;③权利法。因此作者如果从原则的角度对于社会主义进行处理的话,需要指明其合理性。


第四位评议人是南昌大学的程迈教授。程迈教授评议道,从陈老师的梳理来看,我看到了一个内涵不断单薄的社会主义概念。当社会主义的概念提出来之后,其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这些变化的产生,很多时候是因为要服从现实政治的需要。正是由于社会主义的概念在一个多世纪一直处在一个变动之中,所以为了显示出思想的连续性,所以这个概念不可避免的需要将过去的遗产纳入到概念的外延里面去,所以在概念、外延这个此消彼长的关系之中,社会主义的内涵日渐单薄,最后可能只能体现为一种程序化、形式化的概念的表现形式。

第二个是政治概念与法学概念区别的问题。陈老师论文中提到,宪法的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政治理论的集中体现,是对社会主义理论的法律确认和保障。这个读起来感觉宪法制度和概念只是从属于政治理论和概念,这个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因为政治概念和法学概念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这个差别的背后是政治和法学思维的差异。因此,作为宪法概念的社会主义,不能简单的认为其是对于政治理论的确认和保障。

第三个问题是,我们都在讲社会主义,那么什么是非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陈老师在论文中提出两个非常有见地的论断,就是在我们国家社会主义与国家机构、基本权利条款直接关联度不大,社会主义原则与其他宪法原则不是冲突而是竞争关系,社会主义原则可能不是最基本的原则,因为它无法涵盖所有的宪法内容。从这个角度出发,是不是可以说社会主义原则不过是宪法中原则的一条,社会主义宪法在历史上是对资本主义宪法继承的产物,如果我们将我们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原则切割出来,那么剩下的部分与原始的资本主义宪法究竟有何差别,还需要继续分析。


第五位评议人是来自北京师范大学的郭殊教授。郭殊教授提出,陈老师将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原则进行讨论,他和我们平时将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制度讨论,究竟有什么区别?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来源于一种政治理论,他和资本主义和自由主义是相对应的,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较难界定的。陈明辉老师的文章覆盖面很大,想讨论的问题很多,但是很难把所有的问题都解释清楚。

此外,西方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有许多脉络,并且与马克思主义的原教学存在一定的区别,还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辨析,比如可以结合有很多相似和区别的西欧和北欧的社会福利国,更加详细的阐述社会主义究竟是什么。作者列出阿列克西和德沃金的理论,需要意识到西方的学者大多数都是自由主义的,与我们本质上的法学观念可能有一定的冲突,因此文章在论述的时候需要更加具有逻辑性和连贯性。

 

自由发言阶段,来自北京大学的张翔教授指出,陈老师认为社会主义作为宪法基本原则的定位,与自己的观点一致。张翔教授补充道,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社会主义作为宪法的第一条,可以将其清晰的解释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此外,关于政治理论进入宪法解释的条件的问题,不是任何政治理论都可以拿来解释宪法,比如在德国,能够用来解释德国基本法的政治理论必须符合德国基本法,我们也一样。也即,政治理论进入宪法,需要经过宪法本身的筛选。张翔教授进一步指出,我们无需论证社会主义是否是一项原则,而是去论证社会主义是一项基本原则,所以文章中利用德沃金和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去论证的意义不大。最后,关于社会主义与党的领导的关系的问题,张翔教授认为可能每一项基本原则下面都需要分出一些子原则出来。

李忠夏教授指出,讨论社会主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最关键的问题是需要讲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只有讲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在规范上的适用才是有意义的。我们需要更关注社会主义中社会的维度,传统宪法意义上,宪法不干预到市民社会内部,但是社会主义的要求是国家需要干预到社会内部。究竟干预到什么程度,是我们理解社会主义的关键。在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的关系方面,社会主义是党的领导的正当性基础,因此最重要的还是要解释清楚社会主义的内涵。 

刘志鑫助理研究员指出,陈老师文章中,“如果把社会主义的精髓归纳为一个字,那么就是公,与自由主义的逻辑起点一样,社会主义的着眼点也是个人,但是社会主义对个人的理解超越了个体层面”,我认为这两句话有一点矛盾。其次,在马克思主义理论里面,社会主义是一个重点而不是一个过程,在社会主义真正实现的状态里,肯定是没有宪法的,因为那个时候没有国家。所以对于社会主义的理解,需要放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之中去理解,它的内涵需要不断的发生变化。

来自辽宁大学的王秀哲教授就陈明辉老师的文章,谈了自己的学习感受。王教授认为,针对社会主义的讨论有一个解释空间的问题,我们讨论社会主义,面临着西方语境与中国语境的问题,必须明确是站在中国自己的立场还是世界的中国的立场,而无论哪个立场,实质上中国已经是世界的中国,这一点不容忽视。此外关于社会主义的内涵最核心的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这一点无论怎样解释社会主义都必须放在首位。最后一点,社会主义理想的目标架构、价值追求和实践并不相同,宪法应该着力在实践层面发挥作用,改革开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已经形成了许多基本共识,这些共识需要入宪并通过合宪性审查机制进行保护落实。

杨晓楠教授评论,虽然大家都在讨论社会主义作为一个原则,但是我认为没有必要把它作为一个原则,所以在规范性上,我的建议还是不把它作为一个原则。

李海平教授认为,既然我们在谈论社会主义,无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是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我们都需要形成一种价值共识,回归到马克思主义1850年之后的理论,它强调的每个人的自由,是指的平等,无论我们怎么解释都是无法绕开的。此外社会主义的含义是多元化的,它既有在经济领域之中,也有在政治领域之中。最后关于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李教授赞同张翔教授的观点,认为原则也需要分层次。

 

第三单元:“制度”范畴专题(上)

第三单元讨论“制度”范畴专题,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主持


吉林大学法学院任喜荣教授作了《中国特色宪法实施的“领域自觉”及其制度分析》的主题报告。报告人认为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领域模糊现象,并没有形成有区别的价值目标、概念体系、解释技术,从而使宪法及其规范内涵没有得到有针对性的清晰阐释,宪法功能表现出在不同领域间相对灵活的转换。只有从制度角度才能得到最好的理论阐释,同时也需要在理论上建构“领域自觉”以帮助宪法实施机关厘清职权行使的领域,从而发展目前中国宪法实施迫切需要的专业技能和相关理论。

任老师认为,根据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的制度特色,将宪法的功能领域分为国家的民主建设社会共识凝聚以及宪法冲突解决三大领域。制度化功能对现代国家的民主建设通过宪法的国家建设,依据宪法规范、宪法程序和宪法精神的制度化来完成。在社会共识形成领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多种方式加强制度权威,其中宪法所发挥的功能是为多元利益主体的社会共识提供宪法规范依据。与国家建设领域为制度化提供正当性不同,为形成多元利益主体的宪法共识,宪法实施表现出明显的宪法观念培育、宪法价值阐明、宪法文化塑造的特征。对于合宪性判断功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宪法争议的合宪性判断,可以真正实现从法律系统内部界定宪法涵义的功能,从而成为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发展不竭的动力源泉。

最终,制度化、制度权威、合宪性判断分别指示了宪法实施机关运用宪法行使职能的国家建设、社会共识凝聚以及宪法争议解决领域。三个领域各自拥有不同的价值目标,运行原则和制度平台。只有在中国背景下,研究中国问题寻求解决办法对于我们才是真正有意义的。


第一位评议发言的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范进学教授。作为“制度事实”的宪法,按照喜荣教授的观点,宪法在这一领域所发挥的功能就是“制度化的正当依据”。笔者认为这一界定似乎过于笼统,亦非全面。民主政治只是国家建构的一种模式,民族-国家、民主-法治-国家模式也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模式。由此而决定了宪法在国家建构中的功能是不同的。宪法的功能包括规范、引导、确认、保障、制约、监督、推动等多重功能,宪法上述功能在不同国家建构阶段其发挥是存在差异的:在民族-国家建构阶段,宪法的功能主要是确认,通过宪法章程确认国家的形成与既定事实;在民主-国家建构阶段,宪法的功能则主要体现为确认、规范、引导、保障。通过宪法,确认民主事实、规范宪法主体的行为、引导社会发展的预定方向、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民主-法治-国家建构阶段,宪法的功能则表现为规范、引导、确认、保障、制约、监督、推动等多重功能。喜荣教授把宪法在制度权威领域的功能概括为“凝聚社会共识”与“为社会共识提供宪法规范依据”的观点具有其合理性,但仍需值得进一步斟酌。不仅宪法具有凝聚社会共识的功能,法治也同样具有这一功能。为社会共识提供规范依据,仅仅是从宪法的规范功能而言,事实上,宪法在制度权威中的核心功能不单单是凝聚社会共识和为之提供依据,而是通过确认、规范、保障、创制等具体功能而发挥其作用。喜荣教授文章开头曾提出一个问题,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运用宪法时,并没有针对国家建设、社会共识凝聚以及宪法争议冲突等不同的功能领域形成有区别的价值目标、概念体系和解释技术,因而,希望通过制度分析,提供一种认识中国宪法实施实践的理论分析方案事实上,喜荣教授的初衷似乎没有完成,即没有针对不同领域提出有区别的价值目标、概念体系和解释技术。在论述制度化、制度权威与宪法争议冲突解决三大领域时,皆把宪法的功能概括为“提供规范依据”,这种解释难以区分各领域中的宪法具体功能。

 

第二位评议发言的是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任老师的文章主要是参照美国耶鲁法学院教授波斯特的宪法领域理论,任老师在大作第二部分中也引用了波斯特的著作:《宪法的领域:民主、共同体与管理》,但这本书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我认为还有待商榷。我国宪法是一部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宪法。本质上我国宪法不是一部以解决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问题为旨趣的实用主义宪法。由此决定了西方宪法学者针对美国宪法的理论研究及其范式,很难适用于我国宪法。不管是功能分析还是制度分析,值得且需要我国宪法学者予以深入的反思:宪法的本质什么,我国宪法及其宪法学到底该向何处去。


第三位评议发言的是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杨晓楠教授。任教授一文对制度这一范畴进行了一场中国化、宪法学的剖析: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语境下,展示了中国宪法实施的闭环式流转过程,分析在这一过程中本应清晰的宪法功能因其多样性、主体同一性以及主体权能复杂性,甚至是主体实践的便利性等因素交杂融合,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变得含混不清。任喜荣教授希望以此为问题意识提出一种阐述性理论,这是一种很有益的尝试。

但我认为此文可以有继续深入之处。首先,在核心范畴使用上需要提升清晰度,如文中“制度”概念的理解由于翻译和语言使用上的不同,而难以统一。其次,在方法论方面,《制度分析》一文只探讨了宏观研究这一步,对于后续问题的剖析不足,在方法论角度看略有遗憾总而言之,任喜荣教授一文对宪法制度功能的分析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三个全新的结构阐述,坚持了其一直以来的“说理”立场。


第四位评议发言的是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建学教授。他认为波斯特三个领域的划分与任喜荣老师论文没有太大的联系,作者试图批判宪法的跨领域功能,从而实现领域或功能的适当分离,最终使宪法本身和宪法实施者在不同的领域去发挥相互区别的差异化功能。任老师的论文散发着法理的光辉,但就制度范畴而言有点跑题。另外,论文本身的逻辑问题,三个部分论证之间有不清楚、交叉的问题,在论证的论据上也有一些问题。比如,作者针对第一个领域的分析,其中的制度化,实则论证的是制度的正当性,然而,正当化难道不就是第二个方面领域即制度权威的强化过程吗?这些都是有待商榷的。


第五位评议发言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志鑫。刘老师认为“宪法具有哪些功能”这一问题的答案流于经验性的描述或举例式的罗列,但是,文章却创造性地将其转化为规范性要求。即是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自觉”认识到一点:不同的宪法功能对应不同的宪法实施方式;采用适当的实施方案,才能确保宪法功能的最大化。宪法是多功能的,宪法实施主体应当发挥宪法不同的功能。即使现时仍无法充分发挥宪法的全部功能,但是宪法实施机关不应用一个功能的发挥掩盖另一功能的实现。


第四单元:“制度”范畴专题(下)

第四单元继续讨论“制度范畴”专题,由清华大学林来梵教授线上主持,辽宁大学法学院王秀哲教授线下主持。


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学的王锴教授围绕究竟什么是制度,以及对于制度如何保障,作了名为《论宪法上的制度保障》的报告,报告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制度的内涵。王锴教授总结了四种观点,即制度作为①规范集合;②组织统一体;③共同体的任务;④秩序。王教授认为这四种观点并不冲突,反映了制度的不同层面。

第二部分关于制度保障。施米特提出制度保障理论是为了解决当时魏玛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保护不彰的问题,该理论在战后的发展实际上使得该理论分裂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单纯的制度保障,即制度作为被保障的对象,另一种则是用制度来保障基本权利,也被称为基本权利的制度保障。王教授建议,用基本权利形成来代替基本权利的制度保障。

第三部分关于制度保障的方式。王教授认为,制度的核心一旦形成,立法机关不能被废除或者掏空,在制度边缘上,立法机关享有较大的裁量权。

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宪法上的制度保障。王教授将宪法上的制度保障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三个层次,进行不同程度的制度保障。

最后,王锴教授总结到,宪法上的制度保障是指宪法对某种制度给予保障,而非用制度来保障某种东西。之所以要用宪法来保障某种制度,就在于通过宪法约束立法权的特性来限制立法机关对于相关制度的形成权。

在报告之外,王教授从上午的讨论出发,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于社会主义到底是制度还是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王教授认为,制度和原则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区别:

1.制度是规范集合体,它的范围大于原则。

2.制度侧重形成性(内容不确定),主要面向立法机关;原则侧重权衡性(内容相对确定),主要面向司法机关。

3.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宪法之外形成的,宪法只是保障制度,但制度本身不是宪法的;原则的内容是宪法的。


第一位评议发言的是来自辽宁大学的朴大宪老师。他指出:制度保障是由宪法保障的客观法律规范,旨在防止通过立法废止、侵害,基于历史、传统而确立的既存客观制度之本质内容。我国宪法中确立的制度,如同基本权利规范,同样具有规范效力。制宪权人将有必要于宪法中特别保护的重要之制度纳入宪法文本中,意在引导法律的发展,约束立法形成权。从魏玛宪法时期的制度保障理论争议来看,制度保障理论属于宪法解释的产物。目前,我国有关制度保障的概念、法律性质、内容、保护范围、效力问题还有待明晰。例如,宪法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为制度保障,是否有必要将其纳入制度保障的保护范畴。基于上述疑虑,提出下列四个问题或者看法:1.区分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以及重要制度之意义仅在于学理上的便利和分类;2.无需将党的领导囊括于制度保障之保护范畴;3.宪法中的制度保障条款并不必然导致限制修宪权。但是针对不得修改基于人民主权的共和国体制而言,应当不会存在学界的异议。但是,类似根本制度可以限制修宪权的观点,还有待商榷;4.德国学界的争议在于是否有必要修改基本法,是否属于宪法变迁,是否属于违宪等问题。


第二位评议发言的是来自辽宁大学的汤闳淼副教授。她指出,论文的标题是“论宪法上的制度保障”,探讨的核心问题是“确保宪法上的制度不被立法掏空和改变”。论文主题提出的基本逻辑是,宪法上的制度(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具有比较高的抽象性,制度的落实需要立法机关通过不同层级的立法来实现。宪法上的制度通过立法具体化的过程中存在被掏空和改变的风险,这个风险需要通过对立法权进行限制来避免。论文主题的现实意义在于解决中国宪法问题的出发点,论文主题的学术价值在于思考制度保障的比较法视野。王锴教授提交的会议论文从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1.从内容上看,论文的前三个部分主要探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保障理论问题;2.论文的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宪法上的制度保障的讨论。既提出解决中国问题需要的国际视野,又对自己的专业问题思考有启发。


第三位参与评议的是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杨小敏教授杨小敏教授认为宪法是制度之法,若无相关具体规则的支撑,基本权利充其量也只是一种“善意的声明”、“政治上的箴言”、“虔诚的愿望”、“立宪者的独白”。王锴教授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清晰而完整地梳理了国外,尤其是德国宪法上制度保障理论的发展脉络,该理论的借鉴可以弥补我国违宪审查不足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提供一种新路径与思维模式,在解决中国宪法上的制度保障问题方面,超越了我国宪法学界已有的研究,提出了更为全面、本土化和创新性的解决之道。杨小敏教授指出,制度是一个宽泛概念,内涵丰富,外延多样,需注意区分它在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国家宪法中涵义的异同,分析其在宪法上规范涵义的变迁。由于我国宪法学有关制度保障理论尚未完全建立,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确有必要,但需区分国内外宪法的异同,以便合理移植外国宪法上的制度保障理论,考虑如何在我国现行宪法体制下落实宪法上的制度保障,形成中国宪法上制度保障理论的逻辑闭环。针对我国现实,各种非法律制度有无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的必要,非法律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关系如何,是否需要区分法律制度的内容和效力差异,宪法对不同类型制度的保障是否应作层次性设计。除了比较研究方法以外,规范分析方法、跨学科研究方法等都是精细化研究该问题所必不可少的研究方法。该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全面体系化建立我国宪法上的制度保障理论是一项重大课题。


第四位参与评议的是来自苏州大学的上官丕亮教授,上官教授对王锴老师的文章提出了一些疑问。

1.关于概念,“宪法上的制度”与“宪法上的制度保障”是不是一回事?究竟是“制度保障”还是“制度性保障”?有无必要使用两个概念?“制度保障”与“制度的保障”、“宪法上的制度保障”、“制度的宪法保障”是否一样?文章究竟是指哪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的“制度保障”与宪法学上的“制度保障”是否有所不同?中德关于“制度保障”的含义不同,建议使用“制度的宪法保障”概念。

2.关于研究对象,这次会议的主题之一是研讨“制度”范畴,而王锴老师研究的主要是“制度保障”。对于“制度”,文章虽在前言指出“制度”一词在我国宪法文本上出现了24次,但文章未对其作详细分析。对于制度保障,文章也主要集中在“德国宪法学的制度保障”,未重点讨论我国宪法上的制度保障。

3.关于研究方法,为什么要、为什么能用德国宪法学的制度保障理论来研究我国宪法上的制度保障?德国的理论能否直接借鉴?道理在哪里?依据是什么?

4.关于论证逻辑,文章前后似乎有些脱节。第一分部分讨论的“制度的内涵”,不是讨论中国宪法上“制度”的内涵,也不是阐述中国学者关于宪法上制度的认识,而是梳理德国学者对“制度”的认识及其发展变化。第二部分“制度保障的内涵”,也并不是讨论中国宪法上的制度保障的内涵,而主要是介绍德国学者对制度保障内涵的认识。第三部分“制度保障的方式”介绍的也是德国的理论。只是第四部分才讨论“我国宪法上的制度保障”。就目前的文章内容,题目或许可改为“德国宪法学的制度保障理论及其启示”。

最后,上官老师建议,我国宪法文本上的各项制度,今后应成为我们宪法学的研究重点之一。同时,盼望这方面的研究更有学术性,以推动我国宪法学的深入发展。


在自由讨论阶段,张翔教授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制度保障如何与组织与程序保障相区分的问题,王教授写到,组织与程序保障主要是保护公共利益,但是从德国的一个案例来看,依然存在保护权利而不是保障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对于这个区分标准有些疑惑。二是在现实中,制度性保障是否还有用,根据文章来看,基本权利已经形成了,这是否意味着制度保障已经没有实际的意义了。

刘志鑫老师从自己研究的领域出发,向王锴教授提问,我国法律中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规定,土地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的自由流转,相当于“掏空了”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什么样的程度不算“掏空”?

刘练军教授讲到,自己之前对于制度保障也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因此对于文章中的表述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刘教授认为,上官教授所提到的,德国话语中的制度性保障拿到中国来,其实他的适用空间还是偏小的,它本质上强调的是提供一种特殊的保护机制来防止立法权滥用。王锴教授在文章中对于制度性保障的论述,严重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所以我们面临的问题之一便是,我们在借助西方的理论解释中国的宪法问题,如何将其本土化是困难的。

李海平教授评论到,对于利用国外的理论研究中国问题的现象,我认为在国内理论的初创时期,还是有必要的。我们可以在借鉴国外理论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一种本土化改造。

王锴教授回应到,关于制度保障理论是不是过时了,我认为准确地说是基本权利的制度保障理论可以被另外一个叫基本权利形成的理论所代替,但是单纯的制度保障仍然是有价值的,目前我国宪法上所出现的制度保障主要是后者。

至于德国的理论能不能用,关键在于我国宪法上制度一词出现了24次,那么这些规定到底在宪法上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宪法学必须给出解释,这个可能是我们绕不过去的。当然不能否认,我国的制度保障与德国存在一些区别,就是德国保障的主要是一些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制度,而我国宪法保障的更多是一些有待形成或者正在形成中的制度,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我在文章中主要也是围绕如何限制立法机关对制度的形成权来展开论述。总之,非常感谢各位老师的指正。


下一届会议议题商议与总评议

本环节由辽宁大学法学院王秀哲主持。

张翔教授在主题余论和总评议中,作了题为《“共同富裕”作为宪法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内涵》的报告。核心内容为我国宪法中多处出现的“社会主义”具有特定价值意涵。其中“共同富裕”是我国的特色表达。相关规范的展开,必须与宪法保护的自由、人权、民主、市场等价值相协调。该报告共分为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社会主义并非空洞的内涵,它修饰着“国家”“制度”等词语,使得其具有正当性,而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应当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之上,我国宪法建构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义规范体系。在该体系中,社会主义原则是根基与核心,各项社会主义制度则是骨架与支柱,而国家目标规范则是特定时期的具体方针与目标,后两者构成社会主义原则在不同维度的规范展开。

第二部分围绕“社会主义”规范内涵进行阐述。从人类宪法史和比较法的角度,概要梳理社会主义原则被纳入宪法的过程及其不同规范表达方式。通过与德国社会国原则相比较,可以得出两者目标都在于保障人的尊严、实现社会平衡。尽管在具体制度上存在差异,但维护社会正义、限制经济上的强者、扶助社会弱者都是其最为坚硬的价值内核这样的结论。而二者都会带来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系统性调整。

第三部分关于“共同富裕”问题,从新中国成立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来看,邓小平同志将共同富裕体系化地归纳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四个方面。进入新时代以来,共同富裕得到了高度重视。但是其所体现的仍然是社会平衡的理念。

第四部分回到历史角度分析共同富裕在宪法中的发展历程。从1982年至2004年的历次宪法修改中,可以发现,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逐渐从低水平的共同富裕转向了对于高水平的共同富裕的追求,快速致富成为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2018年修宪后,共同富裕的目标有逐渐从“富裕”维度向“共同”维度回调的趋势,公平、包容、责任、扶助弱者将被摆在更为重要的位置上,“贯彻新发展理念”也就构成对于国家目标的新的设定,体现着社会平衡和共同富裕的共享理念,由此也成为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解释基础。

第五部分对“共同富裕”的规范性作用进行展开,但也要认识到其边界,特别是与宪法保障的其他价值的协调。同时这也意味着对个人自由和财产更多的限制,或者说要求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事实上,社会平衡的理念,必须与自由、人权、民主、市场等价值机制形成协调。

“下一届会议主题范畴商议”环节:王锴老师认为我们一直在谈范畴,建议回归方法谈一次,需要“关注方法”;王秀哲老师认为这几次的会议更集中于范畴了,事实上在一定程度忽略了方法,应有一个讨论范围;陈明辉老师提议将“权利”,特别是研究“国家权利”的部分,作为研究的范畴;林来梵老师总结:我们的宪法学研究应该从法教义学而非政治学角度进行深入研究,特别是对社会主义和共同富裕的界定采取“最小化定义”的方式。对社会主义和共同富裕概念的界定应予以规范化理解。同时建议下次讨论结合方法论进行讨论,给基本权利研究的空间,如“平等”的概念并未讨论,“自由”也可作为基本范畴加以讨论;线上参会的一名同学建议将世界人民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讨论主题。

辽宁大学法学院闫海院长为本次会议作闭幕总结。闫海院长指出:第一,我们的会务工作做到了全力以赴,但在工作上还存在疏漏,敬请各位专家理解;第二,向宪法学界各位专家发出诚挚邀请,由辽宁大学法学院继续承办未来的宪法学研究的学术活动和讲座。最后希望大家返程顺利,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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