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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2022年第1期要目

法研在线 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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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2021年第1期要目

《电子知识产权》2020年第4期要目

来源: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

——理论研究——1.中美经贸协议背景下地理标志和通用名称界分研究——陈健;郭沛林2.必要性与可行性:“被遗忘权”制度的引入之辩——衲钦3.非法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研究——吉日木图4.我国文物修复成果的独创性分析与保护模式研究——李文博5.涉数据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定标准分析——刘沛昀;沈瞿和——业界实务——6.我国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周樨平;石秀秀7.反思与重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司法保护的知识产权路径探究——洪婧8.电子信息时代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研究——姜涛;陆昊业 ——理论研究——1.中美经贸协议背景下地理标志和通用名称界分研究作者:陈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郭沛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摘要:对于地理标志和通用名称的界分,我国当下采取的标准为“指代一类商品”标准。这一标准并不能反映地理标志和通用名称的本质区别。地理标志通用化的本质是“标示地理来源”功能的丧失,故应当引入“标示地理来源”标准。对于通用名称的判断范围,应当坚持以全国标准为主,同时严格限制相关市场标准的适用。《中美经贸协议》本质上是美方寻求更广泛的市场准入的尝试,对我国地理标志和通用名称的界分提出了新的要求。《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通用名称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虽然回应了《中美经贸协议》的要求,但是提供的保护水平过低,不利于地理标志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在符合《中美经贸协议》要求的基础上,努力寻求地理标志的高水平保护。关键词:地理标志;通用名称;地理标志商标;中美经贸协议 2.必要性与可行性:“被遗忘权”制度的引入之辩作者:衲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摘要:数字化记忆是互联网信息时代的重要表征。“被遗忘权”制度的提出,突显了公众对“过度记忆”这一时代发展趋势的抗拒。但是,“被遗忘权”在本土化移植问题上面临着权利实施必要性、权利实现可能性双重困境。一方面,“被遗忘权”所欲保护的利益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删除权”所涵摄之内容重叠;另一方面,“被遗忘权”的引入会影响公众言论自由权及知情权的行使,危害良性社会秩序的建立。同时,由于“被遗忘权”的权利内容过于宽泛,其易被异化为一种“特权”,从而影响互联网信息的流动,抑制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因此,我国目前不宜引入“被遗忘权”。关键词:大数据;被遗忘权;利益平衡;言论自由;个人信息 3.非法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研究作者:吉日木图(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摘要:非法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规则需基于“使用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类型分别确定。非法使用人直接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完成之发明创造系由他人技术秘密直接转化而来,技术秘密权利人可通过变更专利权权属的方式要求非法使用人返还其无形财产。非法使用人根据他人技术秘密调整、优化、改进自身技术方案后完成之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皆由非法使用人创造性地贡献之,故其专利权应归属于非法使用人。非法使用人对技术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完成之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尽管由非法使用人与技术秘密权利人共同贡献,但由于双方缺乏能够形成专利权共有关系的法律或事实依据,故其不能由双方共有。此时,专利权权属可由非法使用人主张,技术秘密权利人可主张先用权抗辩。关键词:技术秘密;发明创造;专利权权属;返还财产;创造性贡献 4.我国文物修复成果的独创性分析与保护模式研究作者:李文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摘要:文物修复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实质是修复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其核心问题在于判断修复成果是否具备独创性。借助独创性层次理论可以科学建构作品的概念,却得出文物修复成果不可认定为作品的结论,引发狭义著作权难以保护文物修复成果与修复方智力劳动之困境。尝试借鉴台湾地区创设制版权的立法制度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分析引入制版权的正当性,从词义考、制版权建构的法律关系等角度考察,可将其纳入邻接权保护体系。关键词:文物修复;独创性层次;制版权;文物重制;邻接权 5.涉数据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定标准分析作者:刘沛昀(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沈瞿和(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摘要: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竞争很大程度上依托于数据的积累和应用,而平台数据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在其商业模式的影响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之间围绕数据的获取和使用等行为产生了利益冲突。由于我国尚未确立数据相关的权利,现有司法裁判中通常寻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进行规制。虽然此举是现下阶段相对可取的模式,但实务中的正当性判定仍存在利益分配不平衡的情况,同时一般条款亦存在适用边界不明晰的问题。因此,需要对现有司法判定方式进行局部调整,将审视“搭便车”、关注消费者利益和市场效果作为改进的一般原则,并在 2021 年 8 月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启发下,把相关市场界定和比例原则作为具体操作思路,再从多元多维度的视角分配利益格局,以进一步完善涉数据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标准。关键词:数据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判定;适用边界;利益分配 ——业界实务——6.我国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者:周樨平(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石秀秀(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主任科员)摘要:我国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制度中,存在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糅杂不清,假种子行政处罚代替品种权行政处罚的现象,影响品种权行政执法功能的发挥。从制度发展的总体走向来看,品种权行政裁决的功能在逐步弱化,而行政处罚日益成为执法重心。理清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的关系,强化品种权行政处罚制度,明确行政权介入的公共利益门槛,着重打击假冒、套牌等严重损害种业创新和市场秩序的行为,能使行政执法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行政裁决 7.反思与重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司法保护的知识产权路径探究作者:洪婧(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摘要:本文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为视角,首先从域内外的判例入手展开实证解读,梳理司法实践中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其次以非遗资源与知识产权内在属性的冲突、价值理念的弥合及保护机制的协调为着眼点,追溯非遗资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论根源;在此基础上从不同层面研究现存问题并提出完善对策,主要着眼于理念层面的价值构建与实践层面的争议思考,主张从价值层面平衡多元利益,呵护原创制度本旨;从理念层面倡导合作共赢,完善原始权利保障;从制度层面强调分类施策,区分智力成果类型;从实践层面注重完善机制,优化司法规则设计。以期对于深化非遗资源保护,优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所裨益。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路径探究 8.电子信息时代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研究作者:姜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后);陆昊业(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摘要:以电子信息技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往往由多个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单一化的传统入罪标准难以有效规制。基于该类犯罪高度分工化的特征,犯罪主体可以被划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侵权资源提供者两大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其内容审查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犯罪,内容审查义务的边界是确定其入罪标准的核心,但同时需要注意入罪标准、内容审查义务与信息传播权间的界限。大部分侵权资源提供者的行为仍然适用传统的入罪标准,但其中非法经营额所涵盖的范围需要适当扩张。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信息社会;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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