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一期发表3篇法学论文
1、环境法的性质定位:认知焦虑、理性回归及归位效应摘要:以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的部门法划分为标准,形成了“行政法说”“经济法说”“社会法说”“独立部门法说”等有关环境法性质定位的传统学说,造成了环境法的性质定位认知焦虑。基于对传统部门法理论下环境法性质定位困局的反思,又形成了“行业法说”“边缘法说”“交叉法说”等有关环境法性质定位的新兴学说,同样给环境法的性质定位造成了认知焦虑。其中,“领域法说”提出的“领域法”概念则为纾解环境法性质定位的认知焦虑提供了必要而妥适的解决思路,从而使得环境法的性质定位认知有了真正的理性回归。对环境法的领域法性质定位之归位效应的思察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环境法作为领域法的性质定位对生态文明时代的环境法学体系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构建一个全方位、宽领域、多要素的“三位一体”的环境法学体系,从而为我国环境法学之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完善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环境法作为领域法的性质定位对生态文明时代的环境法治体系产生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统合环境立法、综合环境执法、集合环境司法、全民环境守法等多个环境法治环节,进而影响我国“多元共治与多规范协同”的、“四位一体”的环境法治体系工程建设与发... 更多关键词:环境法;性质定位;传统部门法;新兴领域法;环境法学体系;环境法治体系;基金资助:贵州大学人文社科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及防震减灾法若干问题研究”(GDT2017003);2、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原则定位的厘清、反思和调整摘要: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是以土地受限农户为补偿对象的行政补偿,结合规范及实践分析,补偿原则现行定位为相当补偿原则。然而,在补偿原则定位不准确的情况下,在实际实施中相当补偿原则面临诸多问题,其表现为:从补偿目标上看,相当补偿原则强调“形式公平”,偏离了全面补偿受限农户的目标,没有覆盖农户实际的生产损失。从补偿范围上看,相当补偿的范围和土地增值收益相抵触,无法涵盖土地增值收益损失。从补偿功能上看,相当补偿原则制约限权功能的实现,难以有效回应风险预防的任务要求。相比之下,完全补偿原则契合“实质公平”补偿目标,补偿范围包含土地增值收益,并能充分发挥行政补偿的限权及规制功能,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的应然定位。为扭转补偿困境,应当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原则定位调整为完全补偿原则。关键词: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原则;风险预防;行政补偿;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生物资源管控与生态安全规制研究”(20&ZD093);3、《民法典》背景下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困境与发展摘要:地理标志凝聚了独特的自然人文特征,承载着极大的经济价值,已经成为我国“十四五”规划打造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抓手。目前在国际上对地理标志呈现出不同的保护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也逐步形成了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三种保护模式并列的局面。但三种模式在实践中存在保护重叠、标准不一等困境,制约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在《民法典》将地理标志独立规定为知识产权客体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再分设不同产品的具体保护制度,同时辅以不同行业实施标准,以实现地理标志保护的系统性、专业性规制。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编纂契机下的宗教工作法治化”(16XZJ023);摘要:江苏常州“毒土地”案又被称作“天价诉讼费案”,两级法院对原告环境修复诉求性质的不同认定,致使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的计算和收取结果出现巨大反差,这对研究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修复诉求性质的界定、证成和诉讼费用的承担机理非常典型。案件诉讼费的调控、引导、教育、衡平功能表达是司法资源优化、价值引领、行为规制和成本追溯的产物,合理的诉讼费用负担原则更是发挥着正诉激励、滥诉预防和行为矫正作用,对促进环保事业发展意义重大。从成本—收益角度考量,环保公益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成本投入高、收益低、责任风险大,若用普通民事诉讼规则来调整和规制,激励性远远不够。基于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分摊制度设计便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案二审法院将环境修复诉求认定为非财产性案件且属优先诉求并据此计算案件受理费,将承担修复费用认定为优先诉求不能实现时的备位诉求,且在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的前提下,判决由败诉被告承担原告一方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用环境司法实践有效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司法中体现出一定的创新性,但立法等层面仍有不足需要完善。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修复;案件诉讼费;诉讼成本分摊;环境司法文明;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私法协动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体系化研究”(21CFX076);网易官宣:招50人!免费加入插画人才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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