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刊》2022年第1期要目
来源:法律与外交研究中心
特载 · 纪念史久镛法官
敬业奉献俊杰志 学法报国赤子心
刘振民
联合国副秘书长、时任外交部副部长
编者按:2022年1月18日,国际法院前院长、外交部法律顾问、中国国际法泰斗史久镛法官因病于北京逝世,享年96岁。史老一生以实际行动践行“学法报国”信念,以毕生之力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他的离世是中国、世界国际法学界和我国外交战线的重大损失。2016年10月,联合国副秘书长、时任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与国际法学界同仁共庆史久镛法官九十华诞并致贺辞,回顾史老在国际法领域浓墨重彩的七十载。现将致辞原文刊发,以沉痛悼念史久镛法官。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专栏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的国际法治论
张乃根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
摘 要:“国际法治”或类似提法可追溯到半个多世纪以前的联合国文件。2005年以来由联合国大会的一系列原则性文件所明确提出、并持续强调的“国内与国际的法治”议题中的“国际法治”,或者“国际层面的法治”,是指联合国的一种核心价值和原则,内涵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发展与人权保护为三大支柱的国际秩序,并与国内基于法律至上原则的法治相得益彰。但是,联合国的历史与现实表明,国际法治的现行体制存在“实然”缺陷。这正是中国主张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出“应然”未来包括国际法治的全球治理方案之缘故。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角,既要认识到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及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治的“实然”缺陷,又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制度化“应然”原则为引领,朝着未来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方向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的国际法治理论揭示: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共同繁荣与可持续发展、文明共存的国际法原则是建立健全国际法治的“应然”基石、核心和保障;遵循《联合国宪章》及其国际法,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治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普遍性,但有别于西方学者的“宪法化”;国内法治具有特殊性,普天之下并无统一模式,而以各国宪法及法律为准则,并与其国际法义务和权益相一致;国际法治应对国内法治具有包容性;唯有如此,人类才能走向国内与国际的法治交相辉映之命运共同体。
我国涉外法治研究的主要进展、突出问题与对策建议
刘仁山
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目前我国的涉外法治研究,已为我国对外交往实践及涉外立法完善提供了宝贵智力支撑,研究中初步形成了以中国问题意识为中心的导向,并迈开了构建中国立场的涉外法治话语体系步伐。同时,该类研究也为培养和储备涉外法治人才工作的国家战略起到了理论助推作用。但现实中,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制度性问题研究匮乏,涉外法治的实证与交叉研究尚待深入,涉外法治的理论研究者与相关实务部门的信息传递与利用,尤其是研究成果服务国家重大决策方面还缺乏机制保障。为此,学界宜强化对联结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中国对外关系法的研究,构建联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学术分析框架;利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强化涉外法治的实证分析与交叉研究,为提升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提供理论指导;在涉外法治理论研究者与实务部门之间建立协同合作的常态性机制,有效推动我国涉外法治研究的深化与成果转化。
涉外法律诊所:一个可开拓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法
朱利江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摘 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已成为当下我国法学教育的重大使命,急需我国高校创新培养方法,涉外法律诊所可以是一个值得开拓的新方法。涉外法律诊所具有国际法双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案例教学、虚拟仿真教学和国际组织实习等不同的附加值,有助于培养高层次的涉外法治人才。我国有条件的高校应鼓励和支持教师开设涉外法律诊所。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也应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中发挥作用,鼓励和支持各委员单位开设涉外法律诊所。中国国际法学会应设立国际法教学兴趣小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会员单位和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等开设涉外法律诊所。
国际法理论与实践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执法条款研究
——兼评中国加入 CPTPP 的相关挑战
刘 彬 余相山
刘彬,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新科技法治创新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法学博士。余相山,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2020 级硕士研究生。
摘 要:后TRIPS时代自由贸易协定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平台,而TRIPS-Plus知识产权执行条款则成为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新趋势。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执行条款存在体系化程度不足、重要规则缺乏基本稳定性等缺陷,可以参照RCEP与中韩自由贸易协定构建知识产权执行范式加以弥补。在RCEP缔结后, 中国正式提出加入CPTPP。CPTPP的知识产权执行条款与我国国内法基本处于同一保护水平,但是在民事程序及救济、边境措施以及刑事程序及处罚等方面仍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或将成为中国加入CPTPP的障碍。克服障碍的路径主要有二:一是修改相关国内立法, 二是利用CPTPP赋予缔约方的自由裁量权。
WTO 规则下数字产品的法律属性研究
刘佳奥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WTO框架下的传统贸易协定将产品分为货物与服务两类,如果将数字产品的法律属性定性为货物,则与数字产品相关的贸易问题将适用GATT货物贸易规则,如果定性为服务,则适用GATS服务贸易规则。部分WTO成员追求最大限度的数字贸易自由化,主张对数字产品适用GATT;另一部分WTO成员为保护其国内市场不被侵入和垄断,主张对数字产品适用GATS。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经贸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WTO主要成员已经开始尝试在区域贸易协定和 WTO提案中提出关于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张。数字产品的定性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数字产品是否享有非歧视待遇、电子传输是否永久免征关税等法律问题。中国应抓住数字技术快速发展的机遇,探索针对数字产品法律属性定性问题的应对之策。
欧盟全球人权制裁机制域外管辖的依据与边界
吴培琦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欧盟全球人权制裁机制对全球范围内实施特定严重侵害人权行为的个人或实体处以入境禁令或金融制裁,由此构建了一种“普遍性”域外管辖。由于目前国家实践分歧明显,习惯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并不能为这种域外管辖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欧盟全球人权制裁机制的域外管辖还存在着可能侵犯第三国主权、违反不干涉原则以及被滥用的缺陷。此外,欧盟全球人权制裁机制的域外管辖还须遵守欧盟人权法规定的陈述理由义务和尊重被制裁者之基本权利的义务。根据欧盟法院判例确立的相应标准,欧盟全球人权制裁机制下之相关措施的合法性存疑。
译文
被指称“失误”的抗疫行为的国家责任问题:适用特别法框架还是一般法框架?
易显河著 易显书译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授
摘 要:就被指称“失误”的抗疫行为追究国家责任的国家实践迄今尚属空白。那么,这一空白对有关追究这方面国家责任的适用法框架有何影响?全球公共卫生背景下,我们可以怎样理解它?一种思路是认为这个空白反映了特别法(lex specialis)即国家对被指称“失误”的抗疫行为不负有责任。另一种思路是认为这个空白反映了各国的评估:即使根据一般法(lex generalis)并未排除潜在国家责任,亦无成功机会或成功机会甚微。前一思路似乎在漫长的抗疫历史长河中与追究国家责任的实践情景更为吻合。如果能有一个更好的情势,则须由各国去探求并在未来加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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