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被引文献TOP10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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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被引频次前十的文章推荐
1.人工智能算法的伦理危机与法律规制
被引频次:44次
年/期:2021/01
【作者】郑智航
【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进入网络时代以后,人们逐步形成了一种以技术性和流动性为核心的在线生存样态。人们日益被数据化和被算法化。技术平台往往会利用自身在数据处理和深度学习算法上的技术优势,生成一种隐性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从而形成人工智能算法独特的运行逻辑。人工智能算法独特的运行逻辑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以往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并诱发了一系列的伦理危机。运用传统法律制度去化解人工智能算法的伦理危机和社会危机遇到了一系列法学理论上的难题和实践上的障碍。调整传统法律制度的规制理念,构建符合人工智能算法运作基本逻辑的规制路径具有规制算法的重要意义。
2.对“数据治理”的治理——从“文明码”治理现象谈起
被引频次:23次
年/期:2021/01
【作者】郭春镇
【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健康码"和"文明码"所代表的"码治理"是运用数字技术治理社会问题的一种尝试。从"健康码"到"文明码",数据治理发生了"滑坡效应",这源于技术治理的数字化异化和基层治理的简约化动机。数字化的公权力在其天然扩张性的驱使下向其最大边界滑动,延伸到社会和个人生活的精细之处,直至将个体异化为被数字控制的对象。因而应对"文明码"之类的"码治理"进行治理。应在治理试错过程中坚持教义学坚守和社会效果考量两个标准,秉持技术节制原则,通过成立一个专门协调机构来有效规制"数据治理",并以实质性知情同意维护人的主体性地位。
3.人格权禁令程序研究
被引频次:20次
年/期:2021/02
【作者】吴英姿
【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格权禁令的请求权基础并非诉权,而是实体法上的人格权请求权,是人格权防御性的外化形式。人格权请求权的绝对性决定了人格权禁令具有独立性,不以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为维持效力的条件,一旦发布便持续具有实体法上的约束力。因此人格权禁令不是民事诉讼上的行为保全,不属于诉前禁令性质。为实现人格权禁令及时制止妨害行为,让人格权回复圆满状态的制度功能,其审理核发程序应服务于实质公平、高效快捷的需要。人格权禁令程序是一种介于诉讼与非诉讼程序之间的独立程序,应当交错运用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法理设计人格权禁令的申请、审查和救济程序规则。
4.人格权禁令的基本原理与程序法落实
被引频次:19次
年/期:2021/02
【作者】郭小冬
【机构】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但并未同时规定人格权禁令申请的审查条件和审理程序,也未明确该制度的实体法或程序法以及诉讼或非讼的属性。有观点认为人格权禁令制度就是人格权侵权领域的诉前行为保全。但是,人格权禁令与行为保全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人格权禁令制度的规定,改变了我国"侵权诉讼+行为保全+民事责任"的权利保护结构。为了确保实体法立法目的顺利实现,《民事诉讼法》应尽快作出调整以便实现与《民法典》规定的对接与协调。
5.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的几点思考
被引频次:19次
年/期:2021/04
【作者】王晓晔
【机构】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遏制数字巨头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效应、规模经济和大数据而拥有的市场势力,欧美国家强化了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并提出拆分头部企业和数据互操作等激进措施。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是世界各反垄断司法辖区面临的新问题,很多措施目前尚无定论,学术和实务界尚存在很大争议。反垄断执法应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在程序和实体法方面与时俱进。鉴于数字经济巨头会本能地排除竞争,消灭潜在竞争对手,反垄断执法应密切关注其对小型科技企业的并购活动,禁止其滥用市场势力和不合理的排他行为。强化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是整个国际社会面临的挑战。我国反垄断执法一方面要立足国情,另一方面也要借鉴其他国家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和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6.从监管走向治理——数字货币规制的全球格局与实践共识
被引频次:18次
年/期:2021/02
【作者】许多奇
【机构】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全球数字货币正沿着两个方向飞速发展,技术驱动下私人数字货币的自发秩序仍在不断生长,而国家规制下法定数字货币的公权扩张也日趋明显。纵观数字货币规制的全球格局,虽然各国在数字货币ICO和交易所监管思路及其最新发展各不相同,但都是在促进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寻求最优平衡。因地制宜,我国亦不应采取单一的监管或控制思维,而应更多地寻求公权力机构和私权力平台合作,规制理念宜从政府监管向共同治理模式变革:从链下管制走向链上链下相结合的全域治理,从政府直接监管走向"第三方护卫"的间接治理,从国家规制走向超国家规范的规制治理。
7.论数字货币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被引频次:17次
年/期:2021/02
【作者】齐爱民;张哲
【机构】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字货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并以电子化方式记录的,不代表实质商品或货物,发行者亦没有兑现实物义务的通货。按照数字货币是否由有权机关发行可以将数字货币分为法定数字货币和非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为货币,非法定数字货币通常简称为数字货币,其虽然可以在功能上满足货币的交易媒介要求,但在法律属性上不构成法定货币。按照数字货币接受方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将数字货币分为通用币和承用币。按照数字货币的价格是否受市场因素影响而剧烈变化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升值币和稳定币。以稳定币锚定的价值来源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资产代币和现金代币。以数字货币的使用方式为标准,可以将数字货币分为证券代币、支付代币和实用代币。数字货币具有分布式特性、电子特性、共识性、通货性、消耗性和可支配性等法律特征。数字货币在功能上具有消耗性,其财产价值来源于使用者群体的共识,不构成法律上的数据财产。数字货币不是有体物,不构成物权法上的物。数字货币为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8.数字平台垄断与数字竞争规则的建构
被引频次:17次
年/期:2021/04
【作者】孙晋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字经济在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核心推动力的同时也对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数字平台垄断问题尤为突出。与传统企业形态相比,数字平台拥有在基础技术和商业模式上不同的动态特征,传统反垄断规则及其分析工具在界定关涉数字平台相关商品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审查经营者集中时所面临的挑战愈发明显,健全数字竞争规则对此予以回应确有必要。《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出台恰逢其时,《指南》将数字平台的特征纳入反垄断分析框架进行必要的规则调适,对传统分析工具的修正可以提高其在平台经济领域适用的精准度,并引导平台企业竞争合规。囿于《指南》的低位阶和软法属性,需要通过《反垄断法》的修订补强数字竞争规则。
9.互联网法院的程序法困境及出路
被引频次:13次
年/期:2021/01
【作者】郝晶晶
【机构】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互联网法院借助互联网技术审理特定类型的涉互联网案件,以全流程在线办理为原则,改变了诉讼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互联网法院在现阶段面临的程序法困境主要包括设立依据有违法定法官原则、管辖范围的界定不够妥当、在线庭审的规则创新冲击民事司法之基本原则、诉讼规则忽视对当事人处分权和平等权的保障等方面。从立法上明确互联网法院的试点法院性质,科学设定互联网法院与普通法院在涉网案件管辖范围上的分界,正视视频庭审与直接言词原则的矛盾,完善在线诉讼规则,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解决互联网法院现有程序法困境的合理选择。
10.《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兼评《民法典》第406条
被引频次:12次
年/期:2021/01
【作者】王利明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第406条修改了原《物权法》第191条关于禁止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允许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转让抵押物。新规则虽然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鼓励交易,但是由此也可能给抵押权人监管抵押物或实现抵押权造成困难。因此有必要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能力,在违反经公示的禁止转让特约后,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从而兼顾物尽其用与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虽然《民法典》物权编删除了涤除权的规定,但是仍然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并应鼓励第三人代为履行。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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