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首届青年法学博士论坛精彩回顾——刑法及刑诉法热点问题研讨
来源:上政科研处
5月20日,“上海政法学院首届青年法学博士论坛”在云端成功召开。论坛第五单元为“刑法及刑诉法热点问题研讨”,让我们一同回顾青年学者的风采。
主题发言人
赵宗涛
东南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人物简介
赵宗涛,东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包括刑法教义学、网络法学、体育法学等。在《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海体育学院学报》等CSSCI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项目等2项,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4项。曾荣获第二届全国刑事法学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
发言内容
在我国刑法语境中,承认量的防卫过当类型是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有益尝试之一。量的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过必要的时间界限的情形,如防卫人将侵害人打倒在地后又继续拳打脚踢。传统观点认为,后续反击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应单独评价是否构成普通的故意或过失犯罪。然而,实践中不少案例却将侵害结束前后的一连串反击行为予以整体评价,从而认定成立防卫过当或正当防卫。实务做法扩张了《刑法》第20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引发了如何建构量的防卫过当类型的思考。事实上,只要满足防卫意思的同一性、防卫行为的紧密性、防卫行为的同态性三个要素,就应将一连串反击行为予以整体评价。若该整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防卫时间界限且造成重大损害,应构成(量的)防卫过当。量的防卫过当类型存在违法减少和责任减少,具备防卫过当减免处罚的实质根据。基于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的特殊构造,只有后续行为单独造成重大损害时才成立量的防卫过当,其余情形则认定为正当防卫。
史令珊
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人物简介
史令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武汉大学刑法学专业法学博士。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3篇获省级学术奖励。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参与撰写的2份咨询报告分别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批示。武汉大学2022届优秀毕业生、武汉大学法学院马克昌奖学金获得者。
发言内容
发言题目为《“断卡”行动中的刑法适用问题》自“断卡”行动以来,帮信罪的适用率持续走高,本罪的规范定位问题再度引发热议并对实践做法产生了一定影响。本罪的立法及其适用存在多重因素的考量,不宜为契合传统刑法理论中的某些概念定义而过窄地理解这一条文的适用空间。其中,处理帮信罪与信用卡犯罪的竞合问题有必要重视体系解释的思维与方法,避免出现罪刑倒挂的现象。帮信罪与诈骗犯罪共犯的区分,需要严格遵循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及成立条件,若无法认定诈骗主要事实或认定帮助犯证据不足,但帮助行为符合帮信罪的,依法认定为帮信罪。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区分问题有必要重视会议纪要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提供两卡后进一步提供了协助转账行为的情形,可以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
杨玉晓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人物简介
杨玉晓,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中心研究员,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工作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新型犯罪治理。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其中CSSCI三篇,其他中文核心一篇,国家级报纸一篇。
发言内容
企业合规需要刑法激励。其一,企业合规避免了刑法适用带来的副作用。避免刑法适用对企业、职工甚至整个经济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其二,提升刑法适用的效果。调动企业主动参与犯罪预防积极性,节约司法成本。其三,企业合规刑法激励属于实体上的激励,它具有比程序激励有相当的优势。 “事前合规实体出罪,事后合规程序出罪”,在正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构建合规计划,时间充裕,比事后合规更有效。
企业合规刑法激励面临的问题。其一,个人责任和企业的责任绑定在一起,造成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切割困难。其二,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过于简单,激励空间受限。
企业合规刑法激励的建构。其一,重构单位刑事责任。把自然人责任和单位责任通过合规有效切割,避免单位承担过量的责任。其二,重构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采取强制合规加罚金、强制托管加罚金,确保公权力主导下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渗透。其三,重构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在单位犯罪中把合规从宽作为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
黄小龙
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人物简介
黄小龙,湘潭大学2019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理论探索》《吉首大学学报》等CSSCI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人大复印资料转载1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智慧司法科学理论与司法改革科技支撑技术研究”重要参与人员,荣获第三届全国刑事法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最高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优秀论文等奖项多项。
发言内容
随着刑事立法的不断扩张,保留或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微罪案件的非罪处置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能够引导案件合理分流,减轻司法讼累,而且还能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效能优势,避免司法繁琐程序。同时亦是矫正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刑事出罪权的“诉讼过程”配置、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行政犯罪案件的先行管辖事实,以及我国独特的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的定罪机制,奠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微罪处置权的逻辑基础。为保证微罪处置权的合法化运行,首先,其行使须遵循秉公行权、罚责相当等基本法治原则;其次,由于非罪处置权的前提是微罪案件,故应当明确微罪的判断标准以及案件移送标准,细化非罪处置程序。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微罪处置权还须受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张 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人物简介
张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博士期间,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并撰写结项报告《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立的论证与设计》,参编《中国刑事涉案财物制度改革发展报告2020》,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一篇CSSCI、一篇CSSCI扩展版,一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3篇普刊。曾三次参加全国性学术比赛并获奖。
发言内容
大数据侦查作为新生事物占据了犯罪控制的优势地位,对于海量个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挖掘很可能会侵犯个人信息隐私权。主要包括外源性信息隐私权危机和内生性隐私权危机两方面。所谓外源性信息隐私权危机,是指因大数据侦查外部法律制度的结构性缺陷所带来的信息隐私权保护困境。外源性信息隐私权危机的治理源头主要指向大数据侦查的法律定位模糊和侦查控权的“内卷化”。所谓内生性信息隐私权危机,是指内嵌于大数据侦查自身行动逻辑和运行规律中,无法自我消解的隐私难题。内生性信息隐私权危机主要产生于个人信息数据处理的“开放性”和侦查要素外延的“扩张性”。为了保护大数据侦查中的信息隐私权,提出四点保护进路之构想:一是明确法律定位,建立递进式实质审查标准;二是实现规制程序的诉讼化改造;三是确立对其他侦查参与主体的分级授权和过程性监督制度;四是建立实质性信息隐私权保护衡量标准。
曹 莹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特拉华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
人物简介
曹莹,本科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在南京市某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长期任职,并曾经荣获江苏省十佳公诉人称号;2013年赴美在南加州大学法学院取得硕士学位,后进入Prairie View A&M University 大学攻读未成年刑事司法博士。
发言内容
从中国的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出发,以公布的虚拟货币相关刑事裁判案例为样本,通过总结司法裁判规则,分析了中国涉虚拟货币相关犯罪中刑事裁判与行政监管政策的冲突与困境,并就新型加密资产相关犯罪的警示与裁判思路提出建议。
与谈人
童云峰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人物简介
童云峰,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在各类CSSCI期刊(含扩展、集刊)上发表论文11篇
发言内容
主要围绕五个关键词展开,其一,对象维度。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应当区分,私密信息和敏感信息在刑法中应当得到特别保护。其二,行为维度。关于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的处理行为应当得到刑法规制。其三,法益维度。个人信息的法益应当是人格权益。其四,保护模式。个人信息需要公私法一体化保护。其五,前置法上的合法化事由应当成为刑法上的违法阻却事由。
陈艳飞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人物简介
陈艳飞,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在《法学杂志》《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刑法论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律适用》《人民司法》《时代法学》等法学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
发言内容
与谈人陈艳飞博士指出,史令珊博士以《“断卡”行动中的刑法适用问题》为题,从理论上探讨了“断卡”行当中所涉及的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的竞合、区分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及现实意义。而陈艳飞对这个问题也有一定的关注,他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延伸性探讨。他指出,由于“断卡”行动的推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经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和诈骗罪排名第四的罪名。这种现象揭示了“电诈犯骗”司法治理呈现三对悖论,即,犯罪遏制与犯罪催生的悖论、依法与违法的悖论、中立与能动的悖论。前述悖论是司法的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产生的后果。他认为,“电诈犯罪”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通过“断卡”行动来治理“电诈犯罪”是治标不治本,故应实现从法律适用、犯罪设立到治理理念、治理模式、治理路径等一系列的转变,才能实现“电诈犯罪”的有效治理。
洪 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人物简介
洪刚,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0级博士研究生、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是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在《法律适用》《中国应用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6篇,主持省级课题项目1项,参编教材2部。
发言内容
感谢上海政法学院提供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刚才听了以上七位优秀博士的高见,受益良多。因为自己研究的是刑事诉讼法学,就其中两位博士的汇报主题谈谈学习体会。第一,湘潭大学黄小龙博士汇报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微罪处置权研究与当前轻罪治理相结合,具有前沿性。黄博士的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微罪处置权以“效率”为导向,解决“案多人少”和司法程序的繁琐性。但是刑事司法的核心价值是公正,那么如何处理好公正与价值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界定微罪与其他类型的犯罪之间的界限是需要解决的关键。第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张晶博士汇报的是大数据侦查的信息隐私权保护。那么大数据与传统的技术侦查和搜查相比有哪些特殊性?如果无法界定大数据侦查的特殊性那么其研究意义是什么?另外张博士提出“公私合营”的侦查模式,这里面有个问题,委托私人主体如何控制侦查权扩张性?以上是我学习各位博士精彩汇报的一些思考,期待与各位博士继续深入交流。
姜天琦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人物简介
姜天琦,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2018级刑法学博士,师从刘宪权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基础理论和经济刑法学研究。
发言内容
孙博士从刑法视角对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治理进行了阐述,通过实证分析表明刑法规制科研经费的违规使用的必要性,并且大量案例也佐证现阶段同类型案件处理的司法乱象。阐述了科研人员的身份、经费的性质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何种类型的违规行为是侵害法益并值得被刑法规制的,可以进行类型性的分析。
赵博士的报告是在讨论事后防卫行为的评价问题,一般情况下这种行为或者被评价为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或者不予评价。而事后防卫行为的一些情形可以与正当防卫一起整体被评价为量的防卫过当而适用防卫过当条款,而这些情形适用防卫过当条款不但可以避免防卫过当条款的虚置,而且某种意义上更加是正当和正义的。基于此,本人认为该研究和探讨是非常具有价值和意义的,与此同时,这种量的防卫过当与事后防卫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何进行区分,我认为也是很重要的。
黄博士在介绍企业合规的刑法激励制度具有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激励制度的构建,他阐述的在刑事政策上的激励和罚责上的激励,体现的是刑事司法方面的构建。除此之外,在刑事立法上,我国是否有必要进行强制性合规义务的设立,我认为也是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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