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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新冠肺炎(NCP)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抗击新冠肺炎(NCP)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抗击疫情的专项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思考题:以下收入能否免税?我是感染科医生,疫情在一线工作,单位发放了专项补助4000元。我是医院的保安,疫情期间加班,单位发了专项补助2000元。我是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疫情期间根据社区要求加强了消毒、小区管理等工作,单位发了专项补助3000元。我是口罩厂的职工,春节被老板喊回来加班,老板按照300%的标准发放了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8000元。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0号公告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适用范围:此免征个税的规定仅对特定人员:一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二是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参与疫情防控人员。这个范围就广了,包括社区工作者、警察、广大干部群众。抗击疫情,全民参与。具体范围就要看各省的规定的。三是金额并没有限制,但要符合国家标准。。只要是以此名义发放的,标准内的都可以扣除。
可问题来了,享受政策的前提是取得上述补助和奖金,您拿到了吗?
适用时间: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下同)纳税人元月1日以后取得的上述收入,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具体截止时间,预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会发文公告的。
如何享受: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时填入“免税收入”栏,即可自行享受。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要注意收集到资料,留存备查。
单位发放的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_我公司是药房,疫情期间,口罩非常紧俏,应职工要求,我单位给每位职工发放了2000只口罩,要求员工上班和在家里佩戴使用。 我公司是超市,春节期间要保障供应,必须上班,可是口罩买不到,就给每位员工发了1000元钱,让他们自己去买口罩。 我单位是银行,为了防疫,只能托人海淘口罩,从俄罗斯买了10000只口罩,发给员工上班使用,可是没有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一、所有单位、所有个人。包括本单位员工和其他人员。二、 只限于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三、 没有限定使用范围,包括上班用的和带回家使用的。
如何享受:直接享受,不需要做处理。
延伸思考:单位如何处理呢? 一、上班使用的属于劳动保护费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五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第五十四条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取得合法扣除凭证,数量合理,企业所得税是可以全额扣除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对于境外购买的,没有取得发票的,可以凭借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如:小票),或者是具有发票性质的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税前扣除。
二、发给职工回家使用的,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购买的口罩,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相关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按标准税前扣除。
同样也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抗击疫情的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_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适用范围:全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适用条件:一、捐赠现金(货币资金)的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开展捐赠。二、捐赠物品的可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开展捐赠,也可以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公益捐赠,以受赠人依法开具的票据作为免税凭证。对于直接捐赠,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免税凭证。
政策分析:企业和个人对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符合条件的捐赠,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全额扣除,不再受扣除比例的限制。
原财税〔2018〕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捐赠有扣除比例的限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如何享受:个人捐赠:《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一是符合以下条件:1、 公益性组织要有资格。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要取得合法的捐赠凭证。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于直接捐赠,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免税凭证。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3、 捐赠实物的(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4、 要明细申报捐赠情况。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5、可自行决定扣除顺序。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单位捐赠:捐赠实物的企业所得税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免征,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恭祝各位元宵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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