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纳哪些人员就业能享受税收优惠?如何享受?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优先稳就业保民生,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6%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5.5%左右。”
完成上述就业目标,需要企业家的支持。企业吸纳哪些人员就业能享受税收优惠?如何办理?有什么注意事项?
我们以合肥市企业为例,一起来学习下:
01
吸纳哪些人就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共有三类群体。
第一类:重点群体
贫困人口: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失业人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第二类:残疾人
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第三类:涉军群体
1、退役士兵: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军转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在享受税收优惠时,不同的政策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企业在录用上述人员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身份证明资料。
02
重点群体每人每年免7800元
减免金额: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各省可上浮30%,即7800元。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举个例子】某企业2020年9月招用两名持有失业证的人员,试用期一个月,10月份办理正式入职手续,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登记。
2020年9月、10月、11月、12月,企业每月应缴增值税为1.2万元。该企业从10月开始可以起享受扣减优惠,到2023年9月份截至。10、11、12月每月可扣减:(7800×2)÷12=1300元。
注意事项:
1、招用上述重点群体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以自己公司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务派遣形式录用的员工,不能享受该优惠。(下同)
2、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税收优惠直接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
03
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受多税种优惠
安置残疾人就业,涉及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多个税费种的优惠,每一项优惠由不同的条件,相对比较复杂。
第一项: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
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例如】2020年,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安置残疾人员10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62000元。
注意事项: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现金发放的不可以享受)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1、本政策适用条件较为苛刻,既有行业的限制,也有安置人数的要求。如果企业行业符合要求,要特别注意安置人数。
【例如】郑总投资了一家洗车行,招聘智力残疾的年青人,招聘人数不得少于10人,企业总人数不得高于残疾人员的4倍。
3、安置精神残疾人的,还需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第二项:工资10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例如】2020年,郑总公司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每人每月工资为2000元,全年为24万元。
郑总2020年预计实现利润100万元,可加计扣除2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76万元。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现金支付的不可以)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本政策适用门槛较低,企业只要安置了一名残疾人员都可以享受。
本政策为申报享受,直接减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第三项 减免土地使用税
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徽省规定:免征。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注意事项:
本政策为申报享受,直接减免。
要注意残疾人的安置人数与比例,避免不符合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法[2011]321号)
第四项 残保金分档减缴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分档减缴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交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交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注意事项:
本条政策适用于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企业。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4
涉军群体扣减或免征增值税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扣减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规定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各省可上浮50%,即上浮到每人每年9000元。
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计算方法类似于重点群体。(略)注意事项
本政策为申报享受,企业应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要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 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3、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4、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
安置军转干部新办企业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注意事项
1、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适用于提供应税服务的,生产加工企业不适用。
3、免征增值税是全免,无论金额大小,很爽是吧。但是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专票,客户不能抵扣,很多企业实际上是无法享受的。
4、本政策直接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5、税务登记已经改为”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安置随军家属新办企业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注意事项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其他同安置军转干部企业。(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下期预告:哪些人员创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如何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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