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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合肥市62项稳就业红包等您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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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内容提要:

稳就业就是稳经济。近日,合肥市人社局编印了《合肥市稳就业系列政策指南》,梳理了9个方面62项政策,都是真金白银的硬核政策,总有一款适合您!


合肥市稳就业系列政策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援企稳岗政策“舒心领、畅通办”,让广大企业和劳动者“看得懂、算得清、办得顺”,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稳就业工作决策布署,我们编印了《合肥市稳就业系列政策指南》,其中包括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政策(9条)、就业脱贫政策(10条)、失业金支持就业创业政策(8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8条)、支持重点企业有组织调剂就业政策(3条)、社会保险补贴政策(6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10条)、创业贷款担保政策(2条)、就业创业平台政策(6条),总共62条政策指南予以公布。


一、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政策(9条)


1.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与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办理流程: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


2.小微企业新增就业补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


3.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


按照2020年前4个月平均参保人数,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此项补贴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办理流程:市区企业向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后,于5月15日前报市人社局。市人社会同财政、经信、发改、商务、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审核后拨付。各县(市)企业向县(市)人社部门申请,县(市)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经信、发改、商务、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审核后拨付。


4.用工余缺调剂(共享员工)补贴


对向重点企业输送员工实行余缺调剂、员工共享的输出企业,按照工作时间一个月以上的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输出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办理流程:员工输出企业向输入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


5.人力资源机构就业服务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2月10日—5月10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推荐到企业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办理流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服务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小微企业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认定。中型企业认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由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会同经信、税务等部门审核。


6.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对近2年来人社、财政部门支持建设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园、青年创业基地(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创业载体,为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2020年2月免收,3月、4月减半),其中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免收3个月房租(2020年2月、3月、4月)。对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创业者房租减免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社会资本经营用房,在疫情期间向入驻企业减免房租的,在兑现2020年社会资本孵化器基地补贴时,将房租减免作为重要指标。同时,鼓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或管委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创业载体向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


7.农民工创业一次性补贴: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申请人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8.创业担保贷款展期: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申请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贴息。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供诊断证明材料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于5个工作日内将展期申请信息反馈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9.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对象、补助标准和申请流程依据合肥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止 2020 年底。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


二、就业脱贫政策(10条)


1.资助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贫困劳动者,按照每人每年200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标准,采取政府代缴兜底的方式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政办[2017]6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理流程:企业或个人申报—各县(市)人社部门办理


2.推介就业奖励。对成功介绍或组织贫困劳动者到企业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行政村(社区)或乡村能人,按照成功推介就业的人数,给予25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合政办[2017]6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理流程:企业或个人申报—各县(市)人社部门办理


3.技能脱贫培训补贴。16到65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均可参加免费技能脱贫培训。参加培训期间,还可以享受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住宿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伙食补助采取补给教育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办法,住宿补助补给教育培训机构,交通补助直补个人。(皖政〔2019〕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省人社厅、财政厅《技工大省技能培训工程实施办法之技能脱贫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新技工系统培养》)


办理流程:企业或个人申报—各县(市)人社部门办理


4.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奖补。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我市企业)与贫困劳动者签订半年以上劳务协议的,分别给予劳动者300元/人·月的岗位补贴和企业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与贫困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市企业,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年度内新吸纳10个以上贫困劳动者,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我市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合政办[2017]6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理流程:企业或个人申报—各县(市)人社部门办理


5.就业扶贫专场招聘摊位补贴。对小型化、专业化公益性就业扶贫专场招聘,根据入场招聘企业户数,按照200元/户的标准给予摊位补贴。(合政办[2017]6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理流程:企业或个人申报—各县(市)人社部门办理


6.贫困劳动者创业补助。贫困劳动者在我市创办企业实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发放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助。对在电商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贫困劳动者,按灵活就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并按规定享受创业贷款贴息政策。(合政办[2017]6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理流程:企业或个人申报—各县(市)人社部门办理


7.创业培训补贴。引导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针对贫困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对创业培训合格的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开业指导、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等创业服务。(合政办[2017]6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理流程:企业或个人申报—各县(市)人社部门办理


8.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者通过创业带领贫困劳动者就业,所创办的企业优先入驻各类创业园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贷款额度综合创业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情况确定,其中:单个贫困劳动者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最高可享受两年额度为10万元的贴息贷款;贫困劳动者组织起来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最高可享受两年额度为50万元的贴息贷款。(合政办[2017]6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理流程:企业或个人申报—各县(市)人社部门办理


9.贫困家庭扶贫助学补助。引导技工院校招收有就读意愿的我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政策。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的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给予每生每年3000元的扶贫助学补助。(合政办[2017]6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理流程:企业或个人申报—各县(市)人社部门办理


10.就业扶贫驿站补贴。对认定的贫困村就业扶贫驿站,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定额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对认定的非贫困村就业扶贫驿站,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开展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绩效给予补贴。(皖人社秘[2019]235号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驿站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办理流程:企业或个人申报—各县(市)人社部门办理


三、失业金支持就业创业政策(8条)


1.失业保险金申请。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办理流程:失业人员通过支付宝城市生活或现场申报—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审核次月发放,每月25日发放至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2.失业保险费返还。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裁员率低于5.5%(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放宽至20%),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企业或“僵尸企业”,上年度未受环保行政处罚的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资金。(皖人社明电[2020]22号 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办理流程:单位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申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预审—市人社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县(市)直接拨付]


3.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最多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 6 个月以内被原用人单位(同一股东、合伙人或法人经营的不同的劳务派遣机构视为同一用人单位)重新录用,或是身份由原单位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仅变换劳务派遣机构但未变更实际用工单位的,不得申领就业补贴。(合人社秘[2018]537号市人社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单位申报—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拨付资金[县(市)直接拨付]


4.求职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合人社秘[2018]537号市人社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无须申报,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


5.创业补贴。领金人员在领金期间个人或与他人合伙创办企业的,可申领创业补贴,标准为领金人员本期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合人社秘[2019]233号 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个人申报—街道(乡镇)失业经办机构初审—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拨付资金[县(市)直接拨付]


6.创业成功补贴。领金人员在领金期间个人或与他人合伙创办企业的,可申领创业补贴,标准为领金人员本期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上述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领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合人社秘[2019]233号 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单位申报—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拨付资金[县(市)直接拨付]


7.技能提升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仅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申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职工个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合人社秘[2017]37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合政[2018]15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合人社秘[2019]201号)市人社局《关于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流程:个人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或支付宝城市生活申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拨付资金[县(市)直接拨付]


8.稳岗返还。对于省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名单中企业和各市自行组织认定的企业,稳岗返还资金按6个月2018年末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7500元)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2019年度只能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或稳岗返还其中一项。2019年已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同时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可申领稳岗返还,但应扣除2019年已享受的失业保险费返还金额。(皖人社秘〔2019〕166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9〕180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方案>的通知》)


办理流程:单位申报—市人社部门复核并申报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8条)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受理开班申请的县区人社部门根据就业技能培训工种(项目),给予培训机构500元-2400元/人的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市辖区范围内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可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生活补贴。(皖政办〔2019〕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六类人群向申报—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并拨付培训补贴。


2.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人社部门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的培训补贴。(合人社秘〔2020〕5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办理流程:企业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同时登录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录入培训相关信息。培训考核合格后,企业按照培训合格人数向人社部门申报培训补贴。


3.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按照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皖政办〔2019〕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办理流程:企业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同时登录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录入培训相关信息。培训后职工取得上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按照培训取证人数和对应等级,向人社部门申报培训补贴。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安排在职职工到技工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皖政办〔2019〕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32号《关于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


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省人社厅备案,完成培养任务、考核合格后,向人社部门申报培训补贴资金。


5.重点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支持重点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安排在职职工到技工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企业支付的培养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具体要求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执行。对开展转岗培训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费用补贴。


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省人社厅备案,完成培养任务、考核合格后,向人社部门申报培训补贴资金。


6.企业职工转岗培训补贴。对开展转岗培训的企业,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按照不低于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费用补贴。转岗转业培训工种(项目)由企业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培训工种(项目)与目前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项目)不隶属于同一职业分类之下。(皖政办〔2019〕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办理流程:企业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同时登录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录入培训相关信息。培训考核合格后,企业按照培训合格人数向人社部门申报培训补贴。


7.紧缺职业(工种)省内就业补贴。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合人社秘[2018]537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学校集中向市人社部门申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并将补助资金打入学生个人账户


8.校企培训对接奖励。省内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省内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根据培训后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合人社秘[2018]537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申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并拨付资金


五、支持重点企业有组织调剂就业政策(3条)


1.转移就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收失业人员费用,组织重点企业失业人员到其他单位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转移就业人数,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合人社秘[2018]537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企业、个人申请——市人社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2.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对跨地区(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100-500元的交通补贴。原则上,就业困难人员1年内可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合人社秘[2018]537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企业、个人申请——市人社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3.用工调剂补助。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省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根据组织短期务工协议和务工人数,由转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元给予重点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可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合人社秘[2018]537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企业、个人申请——市人社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六、社会保险补贴政策(6条)


1.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合财社[2017]384号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人社秘[2018]537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按季申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合财社[2017]384号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按季申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合人社秘[2018]537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


办理流程:按季申报—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初审汇总—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4.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标准为按月给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3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合财社[2017]384号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


办理流程:小微企业申报—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5.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注册地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持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凭证,经所在地的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合财社[2017]384号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理流程:经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半年申请一次—企业所在地的区人社部门核查原件—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6.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费。(合财社[2017]384号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理流程:新创业失败人员申报—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并拨付资金。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10条)


1.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六类困难毕业生(包括2020届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合财社[2017]384号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


办理流程:本市学校应届毕业生在“阳光就业”网上申报,网上预审不通过的学生向学校提交人工审核材料—学校初审,并公示—市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资金拨到学生银行卡中。


2、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合人社秘[2018]537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企业(个人)申报—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3、就业见习补贴。经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贴),支持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一次性),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支付给见习单位(一次性)。对见习期满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合财社[2017]384号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


办理流程:见习企业申报—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见习企业。


4、特定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特定岗位人员报酬由省地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通过就业资金对皖北地区和大别山区,按照年人均12000元给予补贴,其他地区按照年人均8400元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各地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承担。(皖人社秘〔2014〕154号 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在“阳光就业”网上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毕业生生活补贴。对灵活就业的我市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毕业生,给予每月800元/人的灵活就业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年。(合办[2017]19号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


办理流程:个人向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6、就业学费补偿。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基层单位就业的,给予本专科生每人每年就业学费补偿最高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合政[2017]176号市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办理流程:个人、单位申报---市人社局审核拨付资金


7、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合人社秘[2018]537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办理流程:个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拨付资金


8、创业项目扶持资助。每年评选100个左右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经评审,按创业项目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资助。资助对象为高校在校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在校生)在合肥市范围内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合办[2018]1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8]368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扶持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办理流程:在校生申报—高校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报—孵化基地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个人创业项目申报—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报市人社部门审核。


9、创业培训补贴。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可以参加免费的创业培训。按照培训类别给予中标的培训机构1000-1300元/人的补贴。(合财社[2017]384号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理流程:中标培训机构向市创业服务中心申报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第三方核查—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10、创业后续服务补贴。对组织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学员成功创业的培训机构,按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合政[2017]176号市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办理流程:中标培训机构向市创业服务中心申报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第三方核查—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八、创业贷款政策(2条)


1、创业担保贷款。十类创业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额度不超过15万元,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每次贷款的最长年限为3年,前两年财政全额贴息,第三年不贴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按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财金[2017]224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发[2018]39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财金[2018]44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办理流程:各类创业人员申报—创业项目所在地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推荐—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经办银行放款;整贷直发:各类创业人员申报—创业项目所在地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推荐—邮储银行审核放款—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贴息


2、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资金。为在校或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提供免资产抵押融资,最高可提供免息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合办[2018]18号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办理流程:各类创业人员申报—兴泰担保和兴泰保障金公司审核发放


九、就业创业平台政策(6条)


1、招聘会摊位补贴。举办公益性免费招聘会的民营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入场企业户数50家以上、招聘岗位2500个以上),按照入场招聘企业数200元/户给予摊位补贴。(合财社[2017]384号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理流程:单位申报—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2、校园招聘会补贴。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毕业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信息的省内高校,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补贴,补贴标准每人60元。(皖人社秘〔2016〕79号《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


办理流程:省人社厅审核发文—各市人社部门拨付资金


3、创业基地以奖代补。各类创业园区自创业实体入园之日起,3年内给予房租减半补贴;1年内给予水电费减半补贴;3年内给予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环保费等减免补贴。(合财社[2017]384号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理流程:创业实体申报—所在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创业服务指导机构汇总—区人社部门审核并拨付资金。


4、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市人社局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孵化基地补贴。根据符合条件并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的企业户数,3年孵化期内,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合财社[2017]384号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理流程:孵化基地申报—所在区创业服务中心初审—区人社部门审核并拨付资金。


5、基层就业平台补助。新建站高校毕业生就业加油站20万元,每年10万元运行补助;对初次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10万、20万元补助;每个年度绩效考评合格给予“充分就业社区”1万元运行补助。为本地企业输送人才,按照500元/人给予奖补。(合人社秘[2016]357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办理流程:高校或社区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市人社、财政部门验收、公示后下文—拨付资金。


6、在肥就业补贴。组织当年毕业生在我市就业达到一定比例或就业人数50人以上,签订6个月劳动合同的并缴纳社保费的,按300元/人给予补贴;另再按照组织50人、100人、200人、300人在我市企业就业的,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合人社秘[2018]511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促进更高质量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流程:在肥各类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向院校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无异议—拨付补贴资金至各类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外地各类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直接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部门,公示无异议—拨付补贴资金至各类院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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