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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与年平均工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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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导读


 近日,深圳市税务局印发公告,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19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自2020年6月1日起,调整深圳市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详见“阅读原文”)


我们一起来看下,哪些项目与工资基数有关?对比下大合肥,看看霸都与先行示范区的差距。

01  辞退福利





政策内容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两市标准

经统计局核定反馈,各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深圳: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757元。

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83271元(含本数)。

合肥:2019年度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115元。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270345元(含本数)。



注意事项

注意一: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公司或员工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提出的,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结束劳动关系的情形。时间点,即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到期时结束劳动关系,则称之为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基于某个特定法律的事实,导致劳动关系结束,比如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退休,公司解散等。


注意事项二:无论公司或员工都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员工辞职也是可以称之为劳动合同解除的。

有的人误认为员工提出辞职是主动辞职,不是单位辞退,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符合上述情况的,员工提出的也属于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事项三、除了法定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的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都是税法上认可的一次性补偿。比如:竞业补偿款等。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指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单位按政策规定一次性补缴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趸交社保费而实际缴纳到税务机关、劳动社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并不是单位平时按月为员工正常缴纳的三费一金。

适用税率是指综合所得年度税率。


举例说明

深圳某公司支付员工离职补偿金40万元。

个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400000-383271=16729元

适用税率:3%

应纳税额:16729×3%=501.87元。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将来个税汇算清缴时,不会增加税负。


合肥某公司支付员工离职补偿金40万元。

个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400000-270345=129655元

适用税率:10%

应纳税额:129655×10%-2520=10445.5元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将来个税汇算清缴时,不会增加税负。


02  住房公积金





政策内容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




两市标准

深圳: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1938元(10646元×3倍),按照12%的缴存比例计算,调整后月最高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3832.56元。


合肥:市统计局公布2019年度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115元(月平均工资为7509.6元),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528元,按照12%的缴存比例计算,调整后月最高缴存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2703元。



注意事项

为保护职工权益,实缴的住房公积金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03 企业年金、个人年金





政策内容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两市标准

深圳: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1938元(10646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22528元(7509.60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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