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职责划转,对企业影响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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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Q1
为什么划转?
作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根据改革方案安排,原计划在2018年底完成划转,后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改革事项蹄疾步稳的要求,调整了社保费划转的时间表。
到了2020年,时机成熟了,从2020年11月起全部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因此,本次社保征收职责划转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第三大主攻战”社保职责划转“基本完成。1995年前后,为提高征管效率以及确保资金安全性,武汉、宁波等个别城市率先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的尝试,由税务部门代征社会保险费。
1999年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截止11月1日全面划转前,全国所有地区的城乡居民社保费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以及18个省(区、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社保费交已经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划转后,全国范围内社保费征收都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Q2
划转哪些社保费?
以贵州省为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已经由税务部门征收)
贵州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原文链接:http://rst.guizhou.gov.cn/zwgk/zdlyxx/sbxx/202010/t20201030_64670146.html)
Q3
如何划转?
本次划转采取“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 “两不原则”。
一是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这次划转原则上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方式开展,缴费人仍然通过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之后向税务部门缴费。
二是不改变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等继续在规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保持不变,因而不会增加缴费负担。
三是不对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根据国务院要求不会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也不会采取其他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安徽税务采取哪种征收模式?从前期已划转的省份看,分为两类:一是“税务代征模式”,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缴费数额,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大部分税务征收的地方都是这种模式。这种模式就是本次划转采取的”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方式。二是“税务全责征收”,即税务部门负责核定和征收社保费,例如广东(除深圳)、厦门、浙江。安徽税务目前采取的是第一种方式,即”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方式。
Q4
划转后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本次官方答复:
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规定,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和税务机关负责社保费征缴监督检查。税务机关监管的职责仅限缴费情况,即社保核定的缴费额,缴费人是否按规定缴纳了。目前,虽然社保征收相关数据已经纳入金三系统,但是并没有和其他系统开展数据分析比对等进行后续监管。
总之,安徽税务社保征收12年来,缴费更加便利,社保资金管理更加透明、安全;社保的管理基本没变,没有因为征收职能划转导致企业缴费额增加、监管加强等问题。
一是征收划转≠社保入税。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社保的征管模式和税有本质的差别。从短期来看,对企业没有实质性影响。二是社保入税的各项基础正在建立。目前征收系统、数据传递、部门共治等基础框架已经搭建,为社保费改税奠定了征管基础;社保费费率下降,减轻了企业负担,为建立适应市场主体发展、保障员工权益的社保税制积累了经验。可见,社保入税的各项基础正在建立,社保入税指日可待。从长期看,社保费率下降、征管加强是大势所趋。
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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