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10月1日起施行
导读:
二、出租住房房产税4%哪些纳税人能享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三、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文件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15日
新闻解读
专家认为,税收优惠政策落地,有利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住房租赁市场接连迎来利好消息。
7月底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在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时提出,加快发展租赁住房,落实用地、税收等支持政策。几天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事实上,6月以来,运用税收政策支持租赁住房市场已多次出现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会议、文件中。
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要求,其中提到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税收优惠;7月2日,国办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也对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要求。
住房租赁是民生保障的重要内容。《“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指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是2021年重点任务之一,并从土地供应、降低税费等多方面明确了租赁住房市场的具体工作要求。
这次三部委发布的《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被视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财税政策的落地举措。公告的三个关键词,勾勒出了政策的基本导向——“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享受“减”征政策。公告同时指出,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同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表示,今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将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同样的税收优惠,体现了税收对住房租赁行业的大力支持。
近年来,尽管住房租赁市场有一定发展,但大城市特别是一线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根据贝壳研究院报告,2020年全国40个重点城市房屋出租价格为,每月套均租金2976.8元。对普通工薪群体,租金所占生活成本依然高企。
因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盘活存量房,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提高住房租赁有效供给,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难问题十分必要。”李旭红表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认为,给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鼓励他们多开发用于出租的住房;给住房出租行业以税收优惠,鼓励其拓展租赁业务、做好租房服务。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可以起到积极作用。
住房租赁税收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于2021年7月15日发布了《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公告》的具体内容吧。
增值税政策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要点分析
01
政策适用主体
出租方:住房租赁企业
何为住房租赁企业?《公告》第四条做了详细说明“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承租方:个人
02
计税方式选择
主体 | 计税方式 | 税率或征收率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方法 | 9% |
简易计税方法 |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 | |
小规模纳税人 | 简易计税方法 |
03
预缴税款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要点分析
01
政策适用主体
出租方 | 承租方 |
1.企事业单位 | 1.个人 2.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
2.社会团体 | |
3.其他组织 |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定义可见公告第四条,“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02
适用税率
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其他要点
01
住房范围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02
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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