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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公司用来虚开发票
导读
最近,《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个案例,被告人专业收购别人公司,然后连公司带增值税发票出售给需要团伙,以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罪名被起诉。
我们一起来分析下:
01
违法事实
其明知所洽谈收购公司的发票最终将被杨某某等人出售牟利,仍在分公司经理授意下,从“企查查”、“天眼查”等互联网网站上获取相关公司的信息、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通过电话、微信聊天等形式,与意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以帮助公司转让为名,洽谈公司交易所需要的材料、交易价格、约定工商变更的时间、地点等内容,并将相关公司信息、交接时间、地点以及所要交接的公司材料编制成统一的交接信息,以微信、电话或直接告知经理及相关人员,经理安排公司文员制作包括虚假新法定代表人、新监事、股权变更等内容的工商变更材料,由外勤按约定时间、地点与收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虚假新法定代表人、新领票人办理公司材料交接、
获取剩余发票、工商、税务变更、申领发票等手续。收购公司的全部材料上交总公司后,由杨某某等人出售。
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经手收购4家公司,被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400份。
所获取发票中,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5983569.61元。
小编点评
公司本就不想再经营了,突然有人高价收购,岂不美哉!您惦记的是收购款,他惦记的是金税盘和发票。无缘无故地收购亏损企业或“空壳”公司,其实就是拿着您的公司去违法犯罪,这样的便宜不得沾。02
依法起诉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一开始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小编点评
本案中王某虽然只是一名员工,按照老板的意思“努力工作”,检察院仍以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起诉。找份工作不容易,明知公司的业务违法,千万不能同流合污。做老实人、干本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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