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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涉两税 联动征管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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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导读:


近日,《中国税务报》刊发文章对随州市税务局通过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联动管理的工作经验,利用数据比对,查找“工资薪金”涉税处理中风险。






  

强化风险比对 严防利用往来账偷逃所得税


经过持续强化风险比对,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及时发现并有效打击了在工资薪金上做手脚偷逃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工资薪金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也是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同一企业,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工资薪金金额应是相互关联的。随州市税务局2019年依托税收大数据比对发现,一些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对应的工资薪金金额有很大差距。于是,该局组织开展“‘两税’工资薪金差异”风险比对行动,查找“两税”差距的原因,督促企业自查整改,并利用工资薪金这一内在联系,对企业的“两税”工资薪金实行联动管理。2022年以来,通过比对“两税”工资薪金差异、“两税”联管,已查补企业所得税1100万元、调减企业亏损1396万元,查补个人所得税320万元。

有企业滥用往来账少缴所得税

税务人员调查发现,滥用往来账科目是“两税”工资薪金金额相差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往来账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共6个往来科目。由于不直接涉及损益核算,一些企业滥用往来账在工资薪金上做手脚,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有的将未兑现的奖金转入往来账,提前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为18569万元,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仅17756万元,‘两税’工资薪金为何相差813万元?”税务人员通过大数据发现某银行的问题后,向企业财务人员提问。财务人员解释,上级为激励管理层,新增奖励项目“合规性工资”,在业绩考核周期内先计提,待达到经营目标后再发放。这部分已计提而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放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而个人所得税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扣缴税款,导致“两税”工资薪金差异。税务人员告知,纳税人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转移到“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而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在税务人员辅导下,该银行通过进一步自查,2021年汇算清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2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55万元。

有的将股东向企业的借款长期挂往来账上,代替股息红利。某生猪养殖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税务人员比对该公司“两税”工资薪金申报数据,发现其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金额为2330.61万元,但2021年扣缴申报的个人收入仅为476.37万元。进一步比对发现,企业工资薪金发放明细表内无身为高管股东的工资发放记录,会计说全体股东均没有从公司领取工资。该公司股东个人股权投资新增数额巨大,长期巨额盈利却从未分红,有违常理。查看“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现企业股东都从企业借用了大量资金但长期未归还。税务人员向该公司股东和财务人员讲解了有关税法规定和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要承担的法律风险。财务人员承认,股东向企业的借款就是发放给股东的股息红利,最终依法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补扣个人所得税77.75万元。

有的以母公司股权激励子公司高管,虚增成本费用。某上市公司的子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金额为5464.16万元,其2021年扣缴申报的个人收入金额仅为3071.35万元。通过核实,发现该企业通过“工资薪金支出—股权激励”项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了以母公司股权激励本单位高管的费用。税法规定,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在行权后其差额部分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但母子公司是两个法人主体,上市公司只能用自己的股票去激励自己公司的高管,以母公司股权激励子公司高管费用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向纳税人解释相关政策后,税务人员辅导该企业更正申报并按规定补缴税款130余万元。

针对问题持续开展“两税”联管行动

针对这些问题,随州市税务局开展“‘两税’工资薪金差异”风险比对行动,实施“两税”联管。

编写数据脚本,推动“两税”数据自动提取。由所得税、风控部门组建指标研发团队,研究“两税”工资薪金数据提取口径、数据加工方法和风险等级分类等事项,编写脚本,通过后台自动提取企业“两税”工资薪金申报信息,自动比对分析,自动划分风险等级。由此,有效解决了税务人员分别从金税三期系统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两套系统中人工提取“两税”数据效率低的问题。

设计指标,分析数据锁定高风险企业。按照所属行业、经营规模、企业类型,对“两税”工资薪金差异大的企业开展数据分析,深入重点企业开展调研,摸清“两税”工资薪金差异产生原因。设计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差异预警指标,根据不同行业调整差异阈值,将“两税”差异大于一定标准的企业列入高风险名单,重点分析。

约谈加审核,督促企业规范申报“两税”。梳理“两税”工资薪金差异大的企业,下发《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员工名册、工资计算表等资料,由此查补企业所得税836.76万元、个人所得税238.5万元。将“两税”工资薪金差异与汇算清缴退税审核相结合,对退税金额大于一定标准的企业开展案头审核,由此审减退税款491万元,辅导企业更正申报减少退税387万元。

突出重点,分行业监管防风险。结合实际,以“两税”工资薪金差异风险管理为切入点,加强重点行业风险防控。比如,与金融行业管理相结合,针对银行高管人员绩效工资提而未发的风险开展核查,查补企业所得税725万元;与汽车行业税收管理相结合,针对虚列研发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风险开展核查,查补企业所得税150万元;与农林牧渔免税企业管理相结合,针对企业盈利但长期未分红风险开展核查,发现个人股东长期无偿占用企业资金等问题,查补个人所得税80.76万元。

有效防控“两税”差异涉税风险

“两税”联管带来以下变化:

纳税人从随意申报向主动按税法规定申报转变。自2019年开展“两税”工资薪金联动管理以来,随州市纳税人申报纳税逐步规范准确,税法遵从度不断提升。据统计,“两税”差异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从2019年的665户下降至2022年的218户。

税务人员从“依靠经验”“重复劳动”向“依靠数据”“以数治税”转变。基于“两税”工资薪金纳税申报数据及外部交换信息,通过编写数据脚本、建立数字模型、精准提取数据,随州市税务局形成“风险实时排查+提醒智能推送+责任到岗到人+结果跟踪监控”四位一体的风险应对格局,税务人员开展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后续管理工作量大幅降低,征管质效大幅提升。

税收征管从“单兵作战”向“合力攻坚”转变。对内,随州市税务局加强风控、稽查部门的深度融合,构建“分工协作、资源共享、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将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差额预警指标纳入风险防控指标体系,为高质量完成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对外,该局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工资薪金申报数据与社保费缴纳情况相关联。2022年以来,税务、人社两部门交换信息2万余条,税收共治力度不断加大。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3年01月31日07        作者:彭大波 黄练 裴环 本报记者 徐卫兴



链接:以母公司股权激励子公司高管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2、北京市税务局回复:用母公司的股权对子公司的员工做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由谁扣除?(明确给与回复) (1)子公司未支付对价“问: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管理层,激励对象既有母公司员工,又有非上市的子公司员工,对于激励子公司员工的部分,子公司增加资本公积,当年并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对于子公司(非上市公司)用母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权来激励子公司员工,且行权时,子公司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是由母公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还是由子公司在税前扣除?北京市税务局回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施行法人税制,母公司与子公司从税法层面来看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是一个法人企业向其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问题。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都不得扣除。”
(2)子公司支付对价境外上市公司向其中国子公司员工授予股票期权,书面协议约定,三年后实际行权时,由母公司发行1,000 股股票期权,子公司部分员工可以每股30 元的价格购买母公司股票。此外,母公司将向子公司收取其所发行股票的相关成本费用。其余条件均与上述股权激励问题相同。问:18 号公告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权激励计划,未说明其是否适用于上市集团内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对于境外上市母公司授予境内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在子公司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子公司层面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北京市税务局回复:企业股权激励支出实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于用母公司股票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3、厦门市税务局回复:用母公司的股权对子公司的员工做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由谁扣除?(明确给与回复)“问:我司系A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A上市公司于2017年度对A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我司有7名员工被激励,授予股票数量为1万股,授予价为100元/股,实际行权日收盘价为200元/股。我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就该股权激励行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问题:就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我司确认的股权激励的有关成本费用,由我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者由A上市公司税前扣除?厦门市税务局回复: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的规定,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的股票不是控股子公司的股票,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确认为控股子公司的成本费用。对于控股子公司的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也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确认为A上市公司的成本费用。”
宁波税务局回复:子公司用母公司股权激励员工如何涉税处理?(给与明确回复)问:母公司为注册地上海的非上市公司,子公司为注册地宁波的非上市公司,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管理层,激励对象既有母公司员工,又有子公司员工,对于激励子公司员工的部分,子公司增加资本公积以及成本费用。对于子公司用母公司的股权来激励公司员工,子公司员工行权时,已经由母公司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以下情况,企业所得税如何扣除?宁波税务局如何理解:1、员工行权时,子公司未向母公司支付对价,是由母公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还是由子公司在税前扣除?2、员工行权时,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对价,是由母公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还是由子公司在税前扣除?宁波税务局回复:企业股权激励支出实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于用母公司股票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作为股权激励在子公司扣除的工资薪金其对应的个人所得税要由子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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