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评“专精特新” 可享不少税收优惠
导读: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五年来,国家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目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达7万多家。近期,多个省市陆续开展2023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
今天,《中国税务报刊》刊发文章,梳理了各地在“专精特新”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一、找准“中小企业”判定依据
顾名思义,“专精特新”企业至少应涵盖“专业”“精细”“特色”“创新”“效益”等特征,并且符合具体的认定指标要求——在认定过程中,应该注意找准判定依据,特别是不能混淆“小型微利企业”和“中小企业”概念。
在拟参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A软件服务公司财务人员因过去连续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都满足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员工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先入为主地认为公司满足中小企业的条件。
其实,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范畴的概念,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特定概念。企业参评“专精特新”时,需要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标准,即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详见文末二维码),A公司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应满足“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这一标准。
链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需要提示的是,不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并非完全一致,如信息传输业的营业收入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一致,均为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但信息传输业的从业人员指标是“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也就是说,信息传输业的纳税人很可能不满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但可能属于“中小微企业”范畴。那么,企业应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结合所处行业进行具体判定。
二、同步考虑享受税收优惠
从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等地2023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看,除特色化指标具有明显的属地特色外,“专精特新”标准涵盖的内容和指标基本一致,除运营年限、研发支出、营业收入、融资额等指标外,将企业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等事项整理分类,以百分制对企业进行评定。一般来说,除特定范围内企业外,其他企业拟评定成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必须在上述指标得分“及格”,即60分以上才具有评定资格。这些评价指标,体现着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原则,也与税收优惠鼓励的方向不谋而合。
以“创新能力指标”为例,包括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建立研发机构级别等细化要求。企业在判断是否满足评价指标的同时,需要同步考虑是否能将相关税收优惠享受到位。
举例来说,B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拥有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2项,比对“创新能力指标”中的“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规定,可得到最高得分“10分”。相应地,B公司投入的知识产权成本,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此外,西部地区“专业化指标”取得高分的纳税人,大概率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如C公司为位于成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90%,根据成都市的认定标准,C公司可以在“专业化指标”的收入占比指标中获得最高分“5分”。假设C公司的主营业务同时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范畴,那么C公司还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作者单位:北京未来科学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13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 作者:宋旭 邹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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