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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收入的5个涉税问题
提问
Qustions&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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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财政补贴,是否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计算高品收入占比的基数?
答:如果上述财政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并计入了不征税收入,不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计算高品收入占比的基数,但是相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如果上述财政补贴计入了收入总额,应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计算高品收入占比的基数,相应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如果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
依据: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总额是会计报表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除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还包括投资收益和调整项目等。
问
答:计入的。
股权转让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转让财产收入,应当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中计算高品收入的基数。
链接:高澜股份案例
问
答:计入的。
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需要计入总收入的。
问
答:应该按照财产转让取得的收入,即280万元计入高企总收入的基数。
问
答:投资收益的核算,会计和税法存在差异,要根据税法确认的收入总额计算高企总收入。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确认,但被投资企业并未实际分红的投资收益。这部分投资收益,会计上已经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收入。
权益法下,当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投资企业在会计上通常会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但根据税法规定,这笔收益应作为股息、红利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企业应作纳税调增,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再作纳税调减。感谢您的分享、点赞和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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