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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待遇政策

合肥医保
2024-12-27
01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覆盖全体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救助对象由相关部门认定,包括:①民政部门认定: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支出型困难家庭);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③卫生健康部门认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④本市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02资助参保

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费;低保对象资助90% ,个人承担10%;返贫致贫人口资助80%,个人承担2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资助50%,个人承担50%。

03救助待遇

救助对象经过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的部分可以享受救助,符合转诊条件且在省内就医的,还可以享受倾斜救助。


 注意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受救助政策。


(1)一般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5万元。


各类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如下:

(点击看大图)


(2)倾斜救助


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经一般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8万元。


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12万元以上分别按照40%、50%、60%、70%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个人自付费用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12万元以上分别按照50%、60%、70%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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