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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待遇政策
医疗救助覆盖全体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救助对象由相关部门认定,包括:①民政部门认定: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支出型困难家庭);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③卫生健康部门认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④本市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02资助参保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费;低保对象资助90% ,个人承担10%;返贫致贫人口资助80%,个人承担2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资助50%,个人承担50%。
03救助待遇救助对象经过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的部分可以享受救助,符合转诊条件且在省内就医的,还可以享受倾斜救助。
注意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受救助政策。
(1)一般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5万元。
各类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如下:
(点击看大图)
(2)倾斜救助
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经一般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8万元。
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12万元以上分别按照40%、50%、60%、70%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个人自付费用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12万元以上分别按照50%、60%、70%比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