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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香港潮牌“小黄鸭”形象,这场跨境纠纷怎么判?

政法小姐姐 深圳政法 2022-05-15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深圳法院有4个案例入选,福田法院知识产权庭李雯法官审理的《森科公司诉曹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采纳知名度证据解决涉港著作权纠纷》是其中之一。


发型上翘、嘴巴宽大扁平、

黄橙色外观....

这个造型独特的小黄鸭卡通形象

相信你一定对它不陌生吧

没错

它就是来自香港的潮牌B.Duck

作为一个知名品牌

小黄鸭的可爱形象可谓深入人心

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个别违法商家

却从中看到了商机

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

擅自生产、销售

带有小黄鸭形象的产品

最终被告上法院

01

有商家擅自销售

带原告作品的产品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在香港的著名产品设计公司,旗下B.Duck小黄鸭品牌中生动活泼的小黄鸭形象被广泛地使用在生活及办公用品、餐饮游乐服务等各类商品和服务上。


在生产、销售B.Duck小黄鸭品牌各类衍生产品的同时,原告也致力于开展IP授权业务,每年在各种大型展会上都吸引了大量的授权客户,小黄鸭IP形象也因此在行业内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经过原告多年的苦心经营,B.Duck小黄鸭品牌自成立以来先后斩获了多项荣誉。

随着公众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小黄鸭形象的商业价值也水涨船高。2016年1月,在原告的授权下,深圳某科技公司可以有偿使用B.Duck美术作品进行生产、销售手机壳正品。产品一经推出,赢得了大量粉丝的喜爱。


2017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曹某在未经原告许可下,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中销售B.Duck小黄鸭形象的手机壳。为了保全证据,原告对曹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网页公证。


原告认为,曹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带有原告作品的产品,容易误导公众涉案产品是经原告授权生产销售或与原告存在商业关联,严重损害了原告品牌的商誉。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原告以曹某擅自销售带有其作品的产品损害其品牌商誉为由,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曹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02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

赔偿2.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日,原告创作完成并首次公开发表了B.Duck系列美术作品。


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2017年11月30日,原告在被告曹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里购买了1件被诉侵权商品,品名为“卡通涂鸦支架套件iphoneX手机壳7plus可爱卡通8/6s挂绳潮男女软壳”。截至2017年12月4日,该商品链接显示累计评论273,交易成功95。


经查明,原告是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公司,所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被请求保护地位于我国大陆地区,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诉请保护的B.Duck美术作品是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形式复制并具有审美意义的智力成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原告提交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足以证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原告,因此在未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原告为涉案B.Duck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由于涉案B.Duck美术作品已通过新浪博客等途径公开发表,被告有条件接触到涉案作品。经比对,被告曹某销售的侵权商品中使用的黄色鸭子图案与原告请求保护的B.Duck美术作品中的小黄鸭形象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量等因素,福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曹某停止侵犯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美术作品《B.Duck设计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行为,赔偿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品牌化的美术形象是

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

所创作的成果

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作为商家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试图“蹭品牌”“搭便车”

利用他人作品谋利

依法依规使用

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

企业经营才能走得更远

 END. 


来源· 深圳政法综合自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编辑· 政法小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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