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债务人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4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Author 鹏法君
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
在于确保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通过破产保护从债务危机中解脱
那么作为获得保护和救济的前提
债务人需要履行严格的诚信义务、
遵守一定的行为限制
以满足“诚实”的要求
今天继续和大家分享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系列解读课程
第
3
期
个人破产之债务人义务
《条例》对诚实债务人
“应当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
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
有四个方面需要我们重点关注
01
讲师
02
课堂视频
03
课堂音频
04
课堂内容
真实陈述义务
《条例》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完整、真实陈述破产原因和经过,提交完整的收入、社保、财产报告、债权债务清册,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债务人有扶养未成年人或成年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雇用他人的,需提供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条例》一方面向诚信债务人敞开大门的同时,另一方面严格排除对非诚信债务人的保护。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债务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配合程序义务
《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进行了概括规定:包括按照要求提交和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接受债权人会议询问、主动报告个人信息变动情况、不得出境、按时申报破产重大事项、主动申明破产状况等。
这里我们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
(1)履行主体和义务期间的广延性;
(2)报告登记信息依法及时;
(3)主动披露个人破产状况。
财产申报义务
《条例》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规定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申报义务,要求债务人应当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各种财产和财产权益,对财产有存在出租、设立担保物权、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特殊情形的,以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发生重大财产变动的,应当予以报告说明。
财产申报义务应注意三个方面:
(1)需申报财产的范围扩张;
(2)申报不发生权利归属的法律效力;
(3)重大财产的变动追溯至受理前二年内。
遵守行为限制
《条例》在第二十三条明确列举了债务人不得从事的八项高消费行为;第八十六条对债务人的任职行为进行了限制。
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理解应把握以下三点:
(1)债务人受限制的行为是高消费行为;
(2)债务人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进行的合理消费行为,经法院许可,不受限制;
(3)债务人任职资格限制有明确的期间、行业和岗位要求。
05
精彩预告
第四期
《个人破产的程序适用:
清算、重整与和解之辨析》
主讲人
王芳法官
讲解内容
重整、和解与清算的不同
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个人破产和解程序的适用等
06
往期回顾:点击图片进入专题
第一期
《个人破产之破产保护》
第二期
《个人破产申请与受理的相关问题》
END.
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政法小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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