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年底征管数据变动异常,是有风险的!
案情概览
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在分析征管数据时,发现Y房地产公司虽然仅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在很短时间内已经售馨,但项目售罄年度该公司财务费用高达上千万元,这些财务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相关手续费等多个项目。
检查人员对Y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后认为,该公司以前经营年度的财务费用、资产负债表均显示企业资金充沛,没有资金借贷需求。但检查年度,在开发项目已基本售罄的情况下,企业却出现了巨额利息支出并因此使财务费用畸高。
Y公司的财务总监称,该企业在检查年度从银行以优惠利率贷款20亿元,计划用于新的房产项目开发,但由于种种原因,新项目还没有启动,所以目前企业资金比较充裕。
检查人员核对企业银行账户数据后,发现企业将到账的16.4亿元的贷款分别转借给了3家公司,贷款利息3922万元,但该笔财务费用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22万元。
检察人员还发现:Y公司在我国香港地区投资成立有子公司。该企业在S银行启用了“融资性备用信用证”,在我国香港地区获得8425万美元信用证额度的融资,并支付了两年手续费1169万元和1181万元,在费用中上列支了S银行的财务费用1169万元和1181万元,凭据注明为“融资性备用信用证手续费”。
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由于在内地开设信用证手续费低,为方便香港子公司融资,因此Y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为其子公司开具了信用证,并将手续费在母公司费用中进行了列支。
针对检查中该企业存在的违规列支贷款利息和信用证手续费,以及无票列支成本等情况,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279万元,补税787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95万元的处理决定。
评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Y企业将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银行贷款转借给其他公司,由此产生的财务费用与收入无关。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可以用于融资等用途。但Y企业因在内地开设信用证手续费低,为其在香港的子公司开具信用证,方便子公司融资,并将手续费在费用中列支,也属违规操作。
针对上述Y房地产公司的违规列支财务费用,以及无票列支成本等情况,稽查局做出相应的处理。
在企业进行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能否扣除的支出,我们不仅要关注允许扣除的部分,也要关注不得扣除的部分。对于不得扣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有明确的说明,望大家关注!
相关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这家企业缘何财务费用畸高?
房产项目售罄,企业资金充足,但检查人员却发现Y公司财务费用畸高。巨额利息支出因何而来?为何企业会有外币信用证费用?检查人员通过追踪企业资金流向,查明了原因。
近日,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在分析征管数据时,发现Y房地产公司费用指标畸高。检查人员通过缜密调查,查实该企业违规列支财务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8000多万元。该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279万元,补缴税款787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95万元的处理决定。
房企账目现巨额财务费
检查人员在对Y房地产开发公司近几年涉税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该企业虽然仅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但这个项目交通便利,并且位于重点学区,是一个业内的明星楼盘。检查人员发现,虽然该项目在很短的时间内售罄,但项目售罄年度该公司财务费用高达上千万元,这些财务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相关手续费等多个项目。
经过对企业财务数据进行仔细研究,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以前经营年度的财务费用、资产负债表均显示企业资金充沛,没有资金借贷需求。但检查年度,在开发项目已基本售罄的情况下,企业却出现了巨额利息支出并因此使财务费用畸高。不缺资金,为何大量举债产生巨额利息?企业巨额财务费用的背后是否存在问题?
鉴于Y公司账目疑点突出,检查人员准备对其实施税收检查,并将检查重点定在企业借款合同、款项用途和利息支出等方面。
检查人员在向企业财务总监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时得知,该企业在检查年度从银行以优惠利率贷款20亿元,计划用于新的房产项目开发,但由于种种原因,新项目还没有启动,所以目前企业资金比较充裕。
“资金充裕”“项目未启动”“巨额贷款”,间接了解的这三个信息让检查人员敏锐地意识到,企业的巨额贷款如果尚未用在新的房产开发项目上,那么出于资金有效利用的考虑,企业极有可能存在将资金转作他用的情况。
基于此设想,检查人员查阅了企业的贷款合同和相关账目,结果显示,该笔贷款当年到账16.4亿元,应付利息为3922万元,而同一时期该企业往来明细账中显示,曾支付给3家企业同样数额的资金。
大额账户泄露资金流向
按照税法规定,如果Y公司对外支付的资金是属于将贷款转借给3家公司使用,那么其产生的相应财务费用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22万元。因此支出给3家企业的资金的性质,究竟是正常的业务往来款项还是贷款转借,成为检查的关键。
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企业会计人员表示,Y公司作为其全国分公司的总部,存有大量资金,仅注册资本就高达39亿元,企业贷款金额与支付给其他企业的款项金额相近纯属巧合。
在企业查证无果的情况下,为查清企业资金真实流向,检查人员决定通过外围调查打开突破口,从银行获取相关信息。一般情况下,企业大金额贷款按照合同要求,均应设立单独的账户进行核算。
检查人员逐一对该企业银行账户数据进行了梳理,并对企业相关账目信息进行了仔细核查。发现企业的一个大额银行专项账户中的信息显示,当年曾有16.4亿元贷款资金转账给了上述3家企业,而这笔贷款利息正是3922万元。银行专项账户调查的结果,印证了检查人员的判断。
蹊跷的信用证手续费
随后,检查人员在对Y公司财务费用账目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核实时,又发现了一处问题:该企业在两年时间内分别列支了S银行的财务费用1169万元和1181万元,该费用的凭据注明为“融资性备用信用证手续费”,并且是美元信用额度。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可以用于融资等用途。该企业并没有设立美元账户,销售商品房均以人民币结算,为何却有美元信用证,并列支相关费用?
当检查人员就此询问企业人员时,企业财务人员表示不了解这项业务的具体情况,检查人员要求其提供相关合同和资料时,财务人员也以找不到为由拒绝提供。
检查人员分析了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和机构组成资料,发现Y公司在我国香港地区投资成立了子公司。经过对信用证的办理方S银行大连分行进行外围调查,检查人员了解到,Y公司办理的这个信用证在启用后,可以在我国香港地区获得8425万美元信用证额度的融资,而该信用证每年的手续费支出恰为1169万元和1181万元。
在掌握证据后,检查人员约谈了Y公司负责人,向其进行了税法宣传,要求其如实介绍这笔信用证业务情况。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由于在内地开设信用证手续费低,为方便香港子公司融资,因此Y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为其子公司开具了信用证,并将手续费在母公司费用中进行了列支。
针对检查中该企业存在的违规列支贷款利息和信用证手续费,以及无票列支成本等情况,大连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279万元,补税787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95万元的处理决定。
税案评析
了解企业与了解税务同等重要
本案是房地产企业通过违规列支财务费用方式,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典型案例。
企业一向资金充裕,并且开发项目已售罄,为何出现巨额财务费用?本案起始于疑点财务数据,检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没有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在对企业楼盘销售情况、企业资金运行状态、新项目开发情况以及借款行为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内查企业账目、详审企业资料,外调借款专用账户、彻查信用证来源等方式,最终查实该企业违规列支财务费用问题。
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锲而不舍的调查精神,及时转换调查方向的灵活机动,这些都是本案得以顺利查办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是检查人员熟悉房地产行业的生产经营特征,了解金融机构授信贷款的特点以及企业运营的一般规律,也正因如此,检查人员才能识别疑点信息,从业务的合理性推敲中发现问题,从运营细节中找到企业违法违规的蛛丝马迹,最终将案件查得水落石出。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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