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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国家财税法规 金穗源商学苑
2024-08-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

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2009-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

点击蓝字部分可查看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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