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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财政拨付资金都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案情概览

前不久,濮阳市国税稽查局对A公司实施检查,发现该公司收到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1.09亿元,这些资金被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公司会计人员称这笔资金属于政府专项财政性资金,应被视为不征税收入,并向检察人员提供了政府相关文件及市发改委的投资计划。


但是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对收到的1.09亿拨付资金,既没有设置单独账页,也没有单独设置银行存款明细核算科目进行单独核算,而是混在基本账户里,与其他项目支出合并核算。


再查发现,在财政资金拨付后的一个月内,A公司用这笔资金冲销了与某能源公司的往来账项。


检查人员对这笔资金的性质仍然有疑问,在参加园区管委会的主题座谈会后了解到,当地政府曾经采取过“与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约定超过协议价的出让金,以返还的形式作为奖励”的措施。A公司获取的1.09亿元财政拨付资金,就是政府对企业的投资奖励。


A企业人员意识到对该笔资金的处理有不当之处,按规定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


评论

案例中提到了“政府拨付的财政性资金”,根据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也就是说,想要将政府拨付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许多企业在收到财政性资金的时候,都以为有政府的相关文件就可以了,但往往忽视了第三条,及单独核算。这种资金是专项用途的资金,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企业无论得到何种形式的政府激励,都要先弄清楚收入的性质,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税事项。

        日前,位于河南省濮阳市某园区的A公司召开会议,严肃讨论如何强化涉税业务管理。该公司刚经历过一次税务稽查,被指出对一笔专项资金的税务处理错误。


前不久,濮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A公司实施检查,发现该公司收到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1.09亿元,这些资金被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公司会计人员解释说,这笔资金属于政府专项财政性资金,按照规定应该被视为不征税收入。为佐证其说法,会计还提供了市政府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文件和市发改委的能源科技基础设施投资计划。 

有资金拨付,有政府文件,A公司会计觉得其对这笔不征税收入的认定有理有据。但检查人员不这么认为,决定展开详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照有关规定,检查人员查看了A公司的会计核算,发现该公司对于收到的1.09亿元财政拨付资金,既没有设置单独账页,也没有单独设置银行存款明细核算科目进行单独核算,而是混在基本账户里,与公司其他项目支出合并核算。 

检查人员还发现,在财政资金拨付后的一个月内,A公司用这笔资金冲销了与某能源公司的往来账项。这意味着,A公司私自挪用了财政专项资金,没有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将这些财政拨付专款专用于基本建设项目。这样,这笔资金就失去了“作为不征税收入”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即专门管理和单独核算。 

为取得更翔实的证据,让企业方面无话可说,检查人员没有就此止步,而是接着想办法去了解,这笔资金到底是什么性质? 

数天后,园区管委会召开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为主题的座谈会,检查人员为了解情况申请参加了会议。在此次会议上,检查人员捕捉到一个重要信息:当地政府为了优化投资环境,曾经采取过“与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约定超过协议价的出让金,以返还的形式作为奖励”的方法,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经过进一步了解,检查人员证实,A公司获取的1.09亿元财政拨付资金,其实就是这种政府对企业的投资奖励。 

面对检查人员拿出的证据和说明,A公司财务负责人起初还有些不解,但经过检查人员详细解释有关法规规定,认识到了对这笔财政拨付资金的处理不当。很快,A公司按照规定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 

“这件事给我们提了个醒,那就是,并非是财政拨付资金就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无论得到何种形式的政府激励,都要先弄清楚收入的性质,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税事项。”A公司财务负责人事后总结说。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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