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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税解答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等20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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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等20个热点问题

来源:安徽国家税务局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2018年1月)

发布日期:2018-02-05

问题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财政性资金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出口退税款不属于会计损益,不属于收入总额,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外贸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 范冬昀

 

问题二、纳税人符合六大行业领域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否需要备案?

解答: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 范冬昀

 

问题三、企业向政府机关销售货物,收到的预收款,当期没有发出货物,应何时确认收入?

解答: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实际发出商品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范冬昀

 

问题四、金融机构实行贵金属交易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货劳处审核: 李英浩

 

问题五、一般纳税人书店在批发零售环节的图书,2018年1月1日后是否有免征增值税优惠?

解答:一般纳税人2018年批发零售环节的图书,适用增值税税率11%。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货劳处审核:李英浩

 

问题六、纳税人2018年以后发生的普通证券基金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

货劳处审核:李英浩

 

问题七、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货劳处审核:李英浩

 

问题八、一般纳税人企业向个人租赁房屋,支付的电费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通过非一般纳税人电表总表单位向供电企业代购电力产品,是指实际耗用电力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实际用电企业)先将电费支付给电表总表单位,再由电表总表单位支付给供电企业。商业银行、电信企业以外的其他一般纳税人通过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按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实际用电企业和电表总表单位双方根据内部电表,按期签字确认承租方生产经营实际耗用情况,共同填制《分割单》,作为提交给供电公司作为向不同销售对象开具发票的凭证。

(二)电表总表单位携带缴纳电费银行回单、电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分割单》到供电企业办理开票手续。

文件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货劳处审核:李英浩

 

问题九、建筑业自开增值税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如何开具发票和进行申报纳税?

解答: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货劳处审核: 李英浩

 

问题十、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本月第二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求预缴税款是否合理?

解答: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征科处审核:徐松林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2月)

发布日期:2018-03-06

问题一、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 张正超

 

问题二、不征税收入的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 张正超

 

问题三、非居民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已签订合同备案?

解答:下列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废止: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追缴漏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问题四、安徽省范围内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怎样确定?

解答: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月10日

制造业

5月15日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月15日

交通运输业

7月15日

建筑业

8月20日

饮食业

8月25日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月30日

文件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问题五、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解答: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问题六、某境内企业在境外购进货物再销售,购进货物和再销售的行为均发生在境外,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因此,如果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属于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货劳处审核: 李英浩

 

问题七、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成品油,如在购进成品油环节未取得发票,能否在销售环节开具发票?

解答: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因此,若购进环节未取得发票,则销售环节不能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货劳处审核: 朱彤

 

问题八、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怎样取得通行费发票?

解答: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文件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货劳处审核: 李英浩

 

问题九、成品油发票怎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解答: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文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货劳处审核: 朱彤

 

问题十、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对补缴的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

解答: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文件依据:《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

征科处审核: 曹大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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