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税局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宁夏税局2017年度
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难点问题
1、问:公司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是否一定要开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凭证及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没有取得合法凭证或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并对该保险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那么这个商业保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2、问: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企业在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发现仍存在未结清税款的,应当如何补救?
答: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以及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同意其简易注销。按照制度设计,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公告后发现存在未结清税款等事项的,只要在公告期届满前,在税务部门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税务部门即不提出异议。企业如无其他异议内容,即可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4、问:建材(沙石)销售企业一般纳税人如何认定为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因此,若该企业销售自产的上述货物,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办理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5. 问:企业2017年12月31日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否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有关优惠?
答: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是以当年12月31日的数据为判断依据。而是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因此,只要企业2017年季度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且其他条件也满足,那么企业在2017年度依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6、问:企业所得税上对工资薪金总额是如何界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
此外,大家在确认工资薪金时,可以参考国税函[2009]3号文件,文件中对确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提出了五条原则,包括:(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请大家一定按照税法要求确认工资薪金,对于税会存在差异的要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7.问: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大家可以比照以上两条规定进行后续的税务处理。
8.问: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答:(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9.问:几种主要的股权转让税务处理的差异
答: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10、企业办理地址迁出,准备在异地继续经营,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因此企业迁出准备异地继续经营时,如果未结束自身业务,未对资产、债务进行处置,未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的,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1、企业2017年因销售折让,将2016年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红字冲减,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相应调整该年度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2、单位统一给员工安排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查询纳税人的存款帐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第15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14、纳税人自查发现企业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随后补缴该笔少缴税款,是否要征收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因此,纳税人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
15、非居民企业有哪些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六、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16、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是否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7、能够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700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鼓励并推动骨干和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3357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鼓励并推动骨干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09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低于10%的税率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342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鼓励并推动重点软件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05〕2669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认定了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低于10%的税率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税务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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