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稽查局的处罚决定,又被否了!
案情概述
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浙江村实业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少扣缴各项税费的违法行为。2017年2月17日,该局以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为由,将此案移送凉州区公安局,公安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侦查。同年6月1日,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又于2018年1月2日作出催告通知书,催促该公司履行处罚决定,但其未申请行政复议、起诉也未履行处罚决定。
2018年2月9日,稽查局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该公司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稽查局发现该公司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后,又对该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程序违法。
综上,法院不准予执行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评论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法院判决认定稽查局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又对实业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是否属于程序违法。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本案中,稽查局发现该实业公司涉嫌犯罪的税手违法行为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对实业公司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所以法院不准予执行稽查局做出的税务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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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8)甘0602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被执行人: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其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武地税稽罚(2017)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采取在会计账簿上少计、不计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等手段,少申报缴纳、少扣缴各项税费l958593.39元。申请执行人提请武威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对被执行人少申报缴纳税款1933914.91元的行为作出了罚款l904118.6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6月7日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1月3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至今仍拒不履行。
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8月10日间,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被执行人武威市浙江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间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2017年2月17日,该局以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为由,将此案移送凉州区公安局。同年3月10日,凉州区公安局作出凉公经立字(2017)548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逃避追缴欠税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1日,该局作出武地税稽罚告(2017)51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并送达该公司。同年6月7日,该局作出武地税稽罚(2017)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该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武威市凉州区地方税务局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日,该局将决定书送达该公司。2018年1月2日,该局作出武地税稽催通(2018)1号催告通知书,催促该公司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但其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后,又对被执行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程序违法,故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武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武地税稽罚[2017]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中红
审 判 员 XX儒
人民陪审员 赵继勇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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