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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点问题探讨

杨春根 金穗源商学苑
2024-08-24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热点问题探讨

(来源:税灵灵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颁布以来,陆续收到了不少咨询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和所得税政策有关的,有的是和新表表式有关的;有的是新表产生的一些新问题,有的是老表遗留下来的老问题,对咨询频率较高的热点问题,按照申报表的顺序,作一系列归纳探讨。


1、新申报表删除了申报类型,是不是以后企业不能办理补充申报和更正申报了?

原《企业基础信息表》表头需要填写本次申报类型:正常申报、补充申报、更正申报。新申报表取消了申报类型填写,但这不意味着企业不能办理补充申报和更正申报。取消原因是企业的申报类型,税务机关完全能够在申报系统里自动判别,无需再让纳税人单独填列此信息。


2、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如何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二个指标?

《企业基础信息表》里的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二个指标,主要是为判断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而设置的。计算方法为全年四个季度的平均值,即全年四个季度的平均值之和除以4。每个季度的平均值为当季的季初值加上季末值除以2。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按照实际经营期计算这二个指标。如一纳税人是8月1日开业的,先算出三季度、四季度的平均值(三季度为8月1日值加上9月30日值除以2),相加后除以2,即为全年的平均值。


3、一般的股权转让是否要填写200企业重组栏次?

《企业基础信息表》增加了“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这主要是为今后开展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各方进行比对以及适应深化“放管服”改革而设置的。

A公司转让了一个企业1%或者20%股权,对A公司来说只是一个普通的股权转让,没有构成重组事项。但重组里的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收购另外一家企业的股权,在同一项收购事项存在多个股东转让情形下,有没有达到重组标准,是看总收购比例,而不是看单个股东的股权转让比例。也就是说,在多个股东转让股权情况下,如果整个交易的股权转让比例超过50%构成重组的,A公司哪怕只转让了1%股权,也属于重组的当事方之一,也需要填写相关“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

一项股权收购交易,只有A公司一个股权转让方,转让比例只有1%或20%、没有达到重组标准的,就不需要填写相关“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选用递延纳税除外)


4、“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栏次和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有关联?

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按以下三种企业类型分别计算:

1. 一般企业:按照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法口径“视同销售收入”(5010视同销售表第1行)的合计数计算扣除限额。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般企业基础上,加上“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分别是5010视同销售表第23、27行)的合计数计算扣除限额。

3.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对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因此,新《企业基础信息表》增加了“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栏次,主要也是为了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的取数。在这一栏次打上“是”,就不受上述二种类型企业表间勾稽关系的限制。这里还需要明确的问题有:

(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基数,是在一般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基础上,再加上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而不是只限于取得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

(2)是不是只有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才能适用79号文件规定?也就是一般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或取得股息红利收入,能否适用该政策?这一点目前尚有争论,个人意见,79号文件和新申报表设计都没有强调必须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所以一般企业也适用该政策。

(3)该政策只针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能否比照,参照当地口径。


5、核定征收企业,需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如果要办理汇算清缴,是不是也要填这30多张申报表?

所得税核定征收分二种类型: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税额。核定应纳税额,是指税务机关按企业经营规模和利润水平,直接核定每一年应缴的所得税,这种类型企业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但这种管理方式的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我们平常常见的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就是按照企业经营行业确定应税所得率,这种类型企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要注意的是,核定征收企业办理汇算清缴时,用的年度申报表和季度申报表是同一格式(B类申报表),不需要去填查帐征收企业用的这套37张年度申报表(A类申报表)。


6、分支机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么?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无需单独办理汇算清缴。但是不单独办理汇算清缴不代表不需要办理申报。分支机构全年应该缴多少所得税,总机构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已经计算并分配好了,分支机构不需要再填写复杂的年度申报表,而只要填写较为简单的季度申报表,再带上总机构计算、分配的分支机构分配表,就可办理申报,也就是俗称的四次季度申报以外的“第五次申报”。这里还有二个问题经常会碰到:

1.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结果,是多缴了要退所得税,这种情况和要补税一样,由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而不是由总机构统一办理退税。

2.实际工作中,不排除有些分支机构,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实行汇总纳税,作为独立纳税人单独在当地计算缴纳所得税,那只能恭喜你,须单独填写这37张表去办汇算清缴申报。


7、境外所得真能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了?有文件么?

真的能,主表18行填表说明和8000系列境外所得表的填表说明都明确了这一政策。你要我拿文件,真的没有。我也问你:以前境外所得不能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有文件么?也真的没有吧,也只是以前申报表限制不让这么做而已。

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真要填起表来还是很复杂的。要通过填写8000系列境外所得相关表格、6000弥补亏损表。

提醒一点,当年境外有所得,境内所得为负,境内有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抵减顺序为:先抵减当年境内亏损,有结余的再弥补以前年度的待弥补亏损。问为什么这么规定,只能说表格就是这样设计的,这里也没有太多原理和规则。


8、申报表主表有只有一个25%税率,小微企业怎么填?

申报表主表只设置了一行25%税率,象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等享受低税率优惠企业,是通过按税率差计算出优惠的所得税额再反映到主表的。举个例子: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主表25行“应纳所得税额”填10万,在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填写税率优惠产生的税额优惠6万元,通过7040表合计数带到主表26行“减免所得税”,这样在主表28行计算出“应纳税额”4万元。


9、企业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有亏损真的能相互抵减么?

按照新申报表设计 ,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如有亏损必须抵减。具体设置、原因及8种情况下如何填写相关表格,已在有关文章中写明,这里再说明几点:

1、从2018年办理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应该相互抵减。

2、现在不是可不可以抵减问题,而是必须相互抵减。不抵减就填不了申报表。

3、和老规定相比,现在相互抵减结果是,有人赚了便宜有人吃了亏。


10、新主表删除了“以前年度多缴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是不是以前年度多缴的税不能抵减了?

新主表删除了“以前年度多缴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栏次,主要是以前年度多缴税款信息,能在税务机关系统里自动带出,为了简化表式删除了相关栏次。以前年度多缴且未办理退库所得税,是可以在本年抵减的。有此类情况的纳税人,建议年度申报前先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11、小额贷款公司填一般企业收入、成本明细表,还是填金融企业收入、成本明细表?

收入明细表、成本明细表、事业单位表及费用表是会计口径。这里有二层意思:一是在《基础信息表》选择适用什么会计准则或制度,就必须对应选择填写一般企业表、金融企业表或事业单位表,两者之间是有对应关系的。二是2000、3000、4000表的所有栏次内容,全部都是会计上核算口径,如收入表中数据填写,不必考虑税会差异及视同销售等所得税上收入情况。

小贷公司虽然没有金融牌照,但如果选择的会计准则是按金融业来处理的,并且在基础信息表中“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金融栏次打了勾,应该也必须填写金融企业收入、成本明细表。


12、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是不是必须选择3000《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表》?

事业单位和非营利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事业单位在所得税处理上,更多靠不征税收入政策,非营利组织靠的是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政策。这两类纳税人在所得税申报时要享受特定政策,建议在基础信息表中选择“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选择填写3000表,以避免不必要争议。

要注意的是,填了3000表的纳税人,不需要填写4000期间费用表。


13、期间费用表好难填,一定要填得很准确么?

4000期间费用表的一个很重要功能,就是用来比对用的,是税务机关用来风险应对和所得税后续管理用的。按规定填写、填准确每一栏次金额,会减少很多涉税风险和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4000表中难填的是管理费用这一块项目,因为企业平时管理费用不一定是按照4000表所列的项目来明细核算的。建议:

1. 会计核算时尽量按4000表的项目设置管理费用明细,填表时工作量会减轻很多。

2.做不到第1点,填表时尽量按表格所列项目进行归类。


14、我们企业的党组织经费按人头定额,放在职工福利费核算,要单独反映么?

新《期间费用表》增加了一行:在管理费用项下增加了“党组织工作经费”。会计处理上,按照党组织经费性质,应该通过“管理费用”直接核算。部份企业放在职工福利费核算,严格意义上是不规范的。如有此类情况,建议:

1. 填写4000期间费用表时,应该把放在职工福利费里的这块费用,分离到24行“党组织工作经费”行次单独反映。

2. 在计算职工福利费和党组织经费税前扣除时,党组织经费单独在5000表调整,职工福利费在5050表调整。填写5050表职工福利费栏次时,按剔除党组织经费后余额填写,也就是党组织经费不要挤占福利费14%指标。

3. 建议以后年度直接在管理费用科目下核算党组织经费。


15、视同销售到底如何纳税调整?

首先要明确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的二个前提条件:一是会计上不做收入、但按所得税上按规定必须做收入的,才构成视同销售;二是只有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了,才可能构成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如一水泥厂,将自产水泥用于修建自己的厂房,这种情形下水泥只是换了种形态,从存货转为了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但水泥的所有权属没有发生转移,所以所得税上不需视同销售。如水泥厂将水泥捐赠给村里,此时水泥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如会计上不作销售,所得税上就要视同销售。

调整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必须调整视同销售成本。这个大家都能理解和接受,2014版及2017版的申报表在设置收入调整栏同时设置了成本调整栏。最值得探讨的是:通过5010表第一大块收入的调整,和5010表第二大块成本的调整,调整出了个所得出来,这个所得要不要再次调整?如调整的话如何调整,这问题很复杂、很深奥,涉及到所得税计税基础原理。

举个例子:水泥厂把公允价100、成本价80的水泥,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投资到A企业,如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水泥厂对A企业的长投的计税基础是100还是80?按照财税116号文件分5 年递延纳税政策,到最后一年股权的计税基础也要调整到100,下次股权转让的时候扣除的计税基础也是100。想清了这个例子,就会找出答案: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也要采取分解理论,第一步按公允价作收入,第二步把按公允价取得的收入作当期的成本或费用,但须考虑扣除限额问题。如上述水泥是捐赠给灾区的,会计上只按80计入了“营业外支出”,假如符合所得税上捐赠条件和限额,应该再多扣20,这才符合视同销售原理。同样道理,如是非货币资产出资话,在股权处置时也别忘了计税基础的调整。

还有个非常有趣问题。一般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是按会计上“主营业务收入”加上“其他业务收入”再加上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收入”计算扣除限额的。如企业将一项大额固定资产用于出资、捐赠等,会计上作收入按净额记入了“营业外收入”,不得计算三项费用基数。如会计上不做收入,反而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可按全额作三项费用的基数。是不是有点乱?同一项费用的计算基数,既有会计口径、又有税法口径,势必会乱。


16、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

5010表第三大块调整,针对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调整。有二个热点问题需要重视:

1、房开企业的某个开发项目,已达到所得税上完工条件、必须作所得税上的收入,但会计上可能按照交房时点确认收入。已符合所得税收入时点、未达到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点的收入,如何调整?这部份收入的税会时间差异调整,不能放在5010表调整,只能放在5000表相关栏次直接调整。5010表只负责调整未达到所得税上完工条件、必须按预计毛利额计税部份。

2、房开企业5010调整表,最难理解和出错的是“税金及附加、土增税”栏次。5010表25行口径是,与未完工产品销售对应的、没有计入当年损益的税金、附加及土增税。营改增后,税金及附加主要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增税。这里要注意的是:

如果会计核算时已将有关税费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相当于已计入当年损益,不能再在此行扣减。如果再在此行扣减,相当于在所得税前扣了二次,这不是申报错误的问题了。一定要记住,是没有进当年利润表的税费,才能在25行作纳税调整。29行转回的税金及附加,是以前已在25行调整过,现在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了,今年会计上这部份税费进会计损益了,但实际上所得税前已扣过一次了,今年必须反冲回来的税费。如果不在29行反冲,也不是申报错误的问题了。

营改增后,销售未完工产品时,与增值税附加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一般企业也直接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不需要在

25行调整。如果真的有企业不计入“税金及附加”,如何区分是未完工产品对应的增值税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真是个问题。大的原则能分清则分清,分不清把握一点:不能太离谱。  


17、财政性资金的纳税调整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所列三个条件,可判断为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所得税上的征税收入。

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处理,也有可能存在税会的时间性差异。会计上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可能在受益期间确认收入。而所得税上必须于实际取得年度一次性确认收入。两者的时间性差异,在5020“未按权责制调整表”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税会差异的调整在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调整表”及5080“资产折旧调整表”调整。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可用二句话描述:收入不作收入、支出不作支出。具体调整方法:会计上在从递延收益转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其他收益科目时,会计上计入了当期损益,所得税上不作收入,在5040表第4 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减。同时会计上相关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等科目,而税法上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不能在税前列支,故在5040表11列“费用化支出金额”进行纳税调增。如果不征税收入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等用途,相对应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0,相当于税收上没有折旧,而会计上仍可按原值计提折旧,二者差异最终通过5080表第3 列“会计折旧额”与第5列“税收折旧额”从而反映在第9列进行调整。

不征税收入还有60月未用完、必须转所得税上收入的规定。这在5040表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列次调整。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调整仅指60月未用完、会计上没有计入收入的部份。


18、权益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

采取权益法核算的长投,会计核算和所得税处理都比较复杂,税会调整也远比成本法调整起来麻烦。所得税处理上二大原则:一是所得税上按历史成本为基础,二是股息红利的确认时点为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日期。

权益法下对取得长投的负商誉,如花100取得了对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份额120的股权,会计上20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所得法上20不作收入,在5000第5行进行纳税调减。同时,会计上长投成本为120,所得税按100作计税基础,在股权处置时在5030表通过税会成本差异从而体现税会处置所得差异。

权益法下长投核算,需要按被投资企业净损益变化,计入投资收益。税法上在作出分配时进行税务处理,在没有分配、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时,在5030表进行调减。在实际分配、会计上已计入收益时,在5030表进行调增,同时符合免税条件股息红利必须在7011表作税收优惠处理。


19、从合伙企业分回利润会不会重复调整?

新申报表在5000纳税调整表增设了一列“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专门用于调整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额。部份企业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分回来的利润,在填申报表时不需再通过5030“投资收益调整表”调整,而直接在5000表第41行调整,这样的对应关系更加清晰。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这里的分是指“应划分”而不是“实分得”。“应分未分”时在41行纳税调增,“实分但已按应分作了调整的”在41行作纳税调减。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额,不属于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不能作免税收入处理。

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涉农所得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不一样的穿透规则,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利,一般不视为“直接投资”,要缴企业所得税。


20、税前扣除的凭证只包括发票?

诸多所得税文件中都强调,必须取得有效的凭证才能税前扣除,从来没有文件说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实际操作中又是如何掌握的呢?鉴于税收征管现状,“以票控增值税”是最好管理手段,“以票抵所得税”也是公认做法。所以所得税扣除凭证,可用二句话概念:税前扣除凭证不只限于发票;是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必须取得发票(部份特殊行业除外)。

例如A企业供货给B企业,发生销售后,B企业没有及时付清货款,按合同约定B企业支付A企业延期付款利息100,这100属于A企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B企业必须取得发票才能所得税前扣除。如A企业与B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后,由于A企业不能及时供货致使没有达成交易,根据合同A企业须支付B企业违约金100,这100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A企业在税前扣除时,无需凭发票,只需凭双方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可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凭证除发票外,还有表、据、单、书等。表如工资表、折旧表;据如行政事业收据;单如行程单;书如缴款书合同协议等。


21、支付给金融机构利息,不需要纳税调整?

5000纳税调整表18行“利息支出”的填表说明写道,本行只调整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调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就不需要调整了么?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8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但这并不代表所有金融机构利息可以无条件全部扣除 ,下列三种情况也可能需要纳税调整:

1、未按规定取得扣除凭证需要纳税调整。支付给银行利息,营改增前凭结息单扣除,营改增后绝大部份税务税务机关要求取得银行开具的普通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如未取得发票必须纳税调整。这种情况应该在5000表30行“其他”栏次填报调整。

2、超过债资比利息调整。一般企业向关联方金融机构的借款,超过债资比限制的,如不符合财税(2008)121号规定条件的,对应的利息有可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此时纳税调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纳税调整,而适用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在5000表43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进行。

3、把银行借款无偿拆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企业与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在所得税上是否要视同销售,有很大争论。很多税务机关的掌握口径,资金借出方如果有银行借款等利息支出,同时把钱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对应的利息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按相关性原则不得税前扣除,此时的利息调整在5000表2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调整。


22、纳税调整技巧

5000纳税调整表以及调整明细表中列明的调整事项,如利息调整、招待费调整、广告宣传费、福利费调整等事项,并不是说涉及该事项的所有调整都是在这一栏次进行。在纳税调整时,须按二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把不能扣或税法上不属于本事项列支的的先调整出来,不属于该事项的先剔出来,与收入无关的放到“与取得收入无关栏”调整;应该要有发票没取得发票的到“其他”栏调整;不应在本年扣的到“跨期扣除项目”中去调整。经过第一层次调整后,剰下的是可在本年本项目下扣除、但必须受比例限制的费用,再到相关栏次中调整。这样分层次调整,既符合税收规定,对纳税人来说又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则。如企业福利费100,其中为员工购买商业险10,食堂支出未取得合法凭证5。调整方法:第一步,员工商业险调整到”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食堂未取得合法凭证支出5放到”其他“栏。第二步,剰下85再在5050表中”职工福利费“栏调整,和工资的14%比较调整。如业务招待费100,其中20未取得发票,先把20放到”其他“栏调整,然后80放在“业务招待费”栏打六折和扣除限额比较调整。


23、广告费的分摊,分摊的是费用还是扣除额度?

财税(2017)41号文件,保留了关联企业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分摊政策。这其中分摊的是费用还是可扣除的额度呢?如果分摊的是费用,摊入方应该作费用处理,道理上摊出方应该开具发票。如果分摊的是可税前扣除的额度,那相当于摊入方不需要会计上进费用,分到的只是可税前扣除的额度。41号文件讲的不是十分明了,借助申报表可以更好理解政策。

5060广宣费调整表中,第10行是分摊出去的广宣费,11行是分摊进来的广宣费。请注意12行是本企业的纳税调整数,在12行中,分出数作为调增数、分入数作为调减数来调整的。意思也就是分摊进来的费用,是会计上不存在、而所得税上可列支的金额。可见,广宣费的分摊,分摊的是一种可所得税前扣除的额度。

正因为分摊的是税前扣除的额度,所以41号文规定,在广宣费的分摊中,分出方受比例限制,分入方不受比例限制。


24、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险,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17)39号文件明确了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扣除的政策,给予了每人每年2400元的个税扣除限额。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有人认为可以在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有人认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意见,企业为员工承担的商业保险费用,目前能扣除的只限于以下几种: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员工出差时随飞机票火车票等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一般掌握单次随飞机票、火车票买的可扣除,如一年一次性为出差较多人员购买的人身险就不得税前扣)。因此,商业健康险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目前没有政策支持。在总局没有相应政策出台前,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5、公益性捐赠又有什么新政策?

财税(2018)15号文件因新申报表而生,新申报表的填表说明和表格设计,已经说明了捐赠支出扣除的顺序。15号文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了明确:

1、先捐先扣法。2017年的捐赠,当年未扣完的,一直可结转到20年扣除。20年汇算清缴时,17、18、19年都有未扣完的捐赠,20年也发生了捐赠,按17、18、19、20年的时间先后排好队,先捐的先扣,对纳税人来说是个利好。

2、结转三年时点从何时起。15号文件明确了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结转扣除,这和修改后慈善法进行了完美对接。问题来了,企业 16年发生的捐赠都是在9月1日后发生,这没有争论,超过限额的适用结转政策。但如果既有9月1日前、又有9月1日后,且全年加起来超标的怎么计算结转额,文件没有明确,似乎也不想明确。

公益性捐赠还需要注意问题:

1、票据问题。捐赠给政府及政府部门,必须取得的凭证是公益性捐赠票据。

2、公益性股权捐赠的特殊政策。财税(2016)45号对公益股权捐赠,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可以按照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捐赠额,并按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这里有二点需要关注:

如企业捐了个股权,历史成本10,公允价30,会计上做了10的营业外支出。第一点,所得税上不能按公允价30视同销售,在填写5010视同销售表时,视同收入和视同成本都为10(也有观点认为所得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第二点5070表的捐赠账载金额应该是10,也就是说税收上能列支的捐赠额按历史成本确认,也只能是10。


26、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纳税调整

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是个有争论的难点,结合总局有关文件,谈下自己观点:

1.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为所得税上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建期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不得在当期作为扣除项目,应该纳税调整。

2. 会计上筹建期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宣费全额计入管理费用,税务处理企业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选择一次性扣,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15号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税前扣除,筹办期发生的招待费和广宣费,其性质已经变为筹办费,在税前扣除时不需要受营业收入比例限制。

3.在开始生产经营后筹建期的招待费、广宣费在哪里调整合适?第一种方法在5000表“业务招待费”栏次或5060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调整表调整;第二种方法在5000表扣除类的“其他”栏调整;第三种方法在5080表35行“开办费”行次调整。个人更倾向于第三种方法在5080表调整。以业务招待费为例,筹建期招待费100计入管理费用,在开始经营当年,填5080表“开办费”行次,账载资产原值0,账载本年摊销0,税务处理按三年摊销,计税基础为60,税收折旧摊销额为20,纳税调减20。如税务处理当年选择一次性扣,计税基础为60,税收折旧摊销额为60,纳税调减60。


27、5080资产折旧及调整表中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的资产按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怎么填?

新5080表整合了原来的5081加速折旧表,因此新5080表担负了四大功能:资产折旧、摊销的列示;税会差异调整(包括因加速折旧优惠产生的税会差异);加速折旧优惠的“以表代备”;加速折旧优惠的统计。第6列就是专为统计优惠而设置的。

用大白话来解释下这列口径。一项资产,不管有没有在会计上加速折旧,只要在所得税上采取了加速折旧的优惠,就应该填写本列次。计填这列金额时,按所得税上规定的该类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来计算,如房屋20年、机器生产设备10年等。所以这一列次数据是个“虚拟”的数字,专为计算享受了多少优惠而设置的。

举个例子,一企业新建房屋一幢(所得税上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建筑,也可加速折旧),原值120。会计上按30年计提折旧,税收上实行加速折旧政策,按税法最低年限20年的60%,即12年加速折旧。(加速折旧优惠可以二张皮,会计上不加速但所得税上可加速)。此种情况下,5080表第2列“会计本年折旧”是4,第5列“税收折旧”是10,第6列“按一般规定计算折旧”是按最低20年计算出来的,金额为6。第2列“会计本年折旧”减去第5列“税收折旧”即为第9列纳税调整数,此数字是真正的税会差异金额,会带到5000调整表的。第5列“税收折旧”减去第6列“按一般规定计算折旧”即为第7列“加速折旧统计额”,是税务机关用来统计加速折旧优惠用的。

到第11年开始,这幢房屋,税收上折旧提完了,从这时开始,这项资产就不需要在5080表第6列填写。


28、资产损失的清理费用,所得税上应该当期费用化还是进入损失处理?

财税(2009)57号、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中都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5090资产损失扣除调整表也明确,税收上资产损失的金额=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似乎政策很明确了,企业报废一设备,变卖收入10,计税基础20,清理费用1,所得税上的损失是10。但会计处理上,发生的清理费用1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计入“营业外支出”的,相当于会计上的资产损失是11。如何协调这一差异?

1、税收认同会计处理,把清理费用“损失化”,在资产报损时扣除。这样不会有税会差异,但和税收相关规定有冲突。

2、严格按照税收口径,清理费用单独纳税调整。按照税收口径,这1不属于损失的组成项,那就必须在发生时作税收上“费用”来处理。如上面例子,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填写5090资产损失表,资产损失账载金额11,资产损失税收金额10,差异1在5090表纳税调整。同时必须在5000表扣除类“其他”项下调整1。按这种思路进行调整,一是比较麻烦,二是资产报损跨年度的话,处理起来会更加复杂。


29、与重组有关的税会差异都在5100重组表调整?

重组业务复杂,一般会涉及到二个及以上重组当事方,新5100“重组及递延纳税调整表”继续保持简洁干练风格,只负责重组事项中部份税会差异的调整。

资产收购中,A是收购方,以增发自身股份收购B公司拥有的50%以上资产,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由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完成年度B公司不确认所得税上的资产转让所得,此时的税会差异,在5100表“资产收购”行次进行纳税调整。

B公司在本次重组中,取得对价是A公司增发股份,取得的A公司的股份计税基础是以原有置出资产计税基础替代。在重组完成年度及股权持有年度,无需进行纳税调整。等到B转让A股份或股权时,填写5030投资收益表调整或5090资产损失表调整。

A公司取得B公司的资产,以B公司原有资产计税基础确认。此时资产的会计成本和税收计税基础如有差异,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在5080资产折旧摊销表进行纳税调整。涉及到原材料等存货的税会差异,如何调整及在哪里调整,现行政策和申报表都没给出答案。


30、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和研发费加计扣除能否同时适用?

企业的残疾员工专门从事研发活动,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能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和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是所得税里一个比较特别的税收优惠方式,它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一些特定行为,给予所得税上增加扣除金额、少缴所得税的优惠。加计扣除可以理解为国家给予纳税人的一种补助,但这种补助不是直接以货币形式、而是以让企业少缴所得税形式实现。从这种角度来理解,企业既安置了残疾人、又开展了研发活动,二项行为都需要鼓励,应该可以同时享受二种加计扣除优惠。从7010表设计来看,也不存在二者同时享受需要调整的栏次或只能享受一项的说明。


31、股权转让时为什么不能确认免税的股息红利?

企业处置持有的股权或股份,有三个途径:转让股权、撤资减资、清算。在7011股息红利免税表中,设置了专门列次,专门填写撤资减资、清算中对应可享受免税的股息红利,唯独没有转让股权。

为什么股权转让中不能确认免税的股利呢?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股权成本和计税基础都是10。转让时B公司实收资本10,留存收益5,A公司按净资产账面价15转让给C公司。对应的留存收益部份5能不能够享受股息红利免税?答案是不能。设想一下,如果在A公司转让的环节可以确认免税的话,5对应的股息红利,在A公司免了税,同时C取得B公司股权后又可免一道税,这样会造成重复免税。所以现行所得税规定,持有股权环节的股利确认时点,以作出分配时点来确认,而在股权转让环节不得确认股息红利。

为什么在撤资减资和被投资企业清算时,投资方可确认对应的部分享受免税呢?撤资减资也好,企业清算也好,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已经灭失,此时给予的免税,不但不会引起重复免税,同时又消除了对同一笔利润的重复征税,因此国税总局11年34号公告和财税(2009)60号文件,对撤资减资、清算作出了确认股息红利的免税规则。


32、当年没有研发项目,就不要填写7012研发费加计扣除表?

本年有研发项目、本年发生研发支出,必须填写7012研发费加计扣除表,以计算加计扣除的优惠金额。但是本年没有研发项目,并不代表不需要填写7012表,以下二种情况需要填报:

1. 本年虽然没有研发项目,但以前年度的研发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在本年摊销,且享受加计摊销的,需要填写本表 。

2. 本年虽然没有研发项目,但以前年度有研发项目,且有研发活动形成产品对应材料未冲减完的,需要填写本表,以反映结转情况。


33、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怎么调整?

老研发费加计扣除表,专门有一列调整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新申报表基本采用了归集表格式,没有专门行次调整不征税收入。那怎么调整好?

1、按照最新政府补助准则,采取净额法核算的,相关支出中已剔除不征税收入,就无需在7012表再进行调整。

2、按照总额法进行核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的费用,既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加计扣除。新7012表虽然没有单独栏次进行调整,但如能分得清楚,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用在了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还是购买研发设备等,就在相关费用填写时,剔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部份。如果不能对应,只能选择某行进行调整。


34、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的外聘研发人员费用,如何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企业外聘的研发人员,协议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薪金等费用的,企业凭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加计扣除。按支付总额加计还是其他口径加计扣除?已经明确,能加计扣除的金额,只限于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的人工工资和五险一金,不能把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等也加计扣除。(以前文章观点有误)


35、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的冲减,要注意什么?

1、特殊收入冲减,是冲特殊收入销售当年的研发费,而不是研发费用发生的当年。

2、销售当年冲不完不够冲的,冲不完的“特殊收入”作废,不能结转下年。当然也不能把当年的研发费用冲成负数。

3、特殊收入的冲减,不需要A研发项目形成的特殊收入,一定要冲A项目研发费,没有对应关系。

4、特殊收入的冲减,冲的是销售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总额,而不是冲“直接投入原材料”,也就是不影响“其他相关费用”计算基数。

5、研发形成的下脚料等,没有用于销售,而转用于正常的生产,要不要冲研发费用?文件虽然没有明确一定要冲减已发生的研发费。但个人意见,建议从“研发支出”科目转出,转到“原材料”、“生产成本”等科目,以规避税收风险。


36、有高新资格,但选择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或选择享受软件企业优惠,要不要填7041高新技术企业表?

2017年底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2017年度又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或同时也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如何选择优惠和填写申报表:

1、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小微企业的10税率(姑且这么叫)、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或者重软免税或10税率,都属于所得税上税率式的整体优惠,当企业同时符合二种或二种以上优惠时,只能选择一种优惠方式。

2、选择享受小微优惠或者软件企业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应该填写7041高新技术优惠表。高新技术表不仅仅是反映享受优惠情况的表格,还是一张列示高新情况的表格。但若选择不按高新优惠,在填写该表时,不需要填写减征所得税税额。


37、企业有了高新资格,有效期内是不是都可以享受高新优惠? 

一企业2017年12月1日取得了高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017年12月1 日至2020年11月30日。

1、17年、18年、19年资格有效期内,符合相关条件可享受高新优惠。

2、2020年季度申报时可按15税率申报,但必须于年底前重新取得高新资格,否则要追补已优惠税款。

3、18年办理17年年度申报时,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受?

有了高新资格,在高新资格有效果期内,不等于说可以无条件享受高新优惠。7041高新表列示了享受当年必须要符合的条件,其中硬性指标有高新产品占比、科技人员占比、研发费占比等指标。当年的这些指标没有达到比例,不能享受高新的税率优惠。

高新产品占比指标,是看享受当年的。17年度要适用高新税率优惠,17年度该指标要达到比例。

科技人员占比指标,是看享受当年的。17年度要适用高新税率优惠,17年度该指标要达到比例。

研发费占比指标,要区别新老高新企业。在办理17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注意区分二种类型的高新。按16年新高新认定办法认定出来企业,属于新高新企业。这部份企业的研发费占比指标,是看前三年的合计数的,如要享受17年高新15税率,要看17、16、15年三年合计数。15年认定出来的高新,是按老认定办法认定出来的老高新,这部份企业申请享受17年高新优惠时,研发费占比指标,是看17年度当年的(部份地方也放宽到,当年研发费指标如达不到,可看三年)。但是,新申报表设计,只设计了新高新三年研发费占比指标,没有考虑老高新当年必须达到情况。好在只有17年度才存在新老高新交替存在情况。


38、有了高新资格,在有效期内,没达到规定条件如何处理?

如17年取得了高新资格,但17年度有关指标不符合条件,如何处理?

1、无论享不享受高新税率优惠,必须填写7041表。

2、据实填写有关高新情况及指标情况,不申请享受15税率的优惠。

3、如不据实填写有关数据,继续按高新享受15税率优惠的后果。按照总局17年24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发现发现在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9、有了高新资格,当年有关指标没有达到,能否享受高新其他优惠?

如17年取得了高新资格,但17年度有关指标不符合条件,17年度不享受高新15税率。但能不能享受职工教育经费8%等其他政策?个人意见,只要在高新资格有效期内,高新资格未取消,除15税率外的其他政策是可以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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