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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释疑】增值税税率调整、发票开具、申报抵扣、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等热点问题

来源:上海税务、思迈特论坛

【官方释疑】增值税税率调整、发票开具、申报抵扣、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等热点问题

一、关于税率档次

(一)本次税率调整后,共有多少档税率?

答: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本次税率调整后,仍保持三档,分别为16%、10%和6%。

 

二、关于发票开具

(二)税控设备是否需要升级才能开具新税率的发票?

答:4月30日之前相关开票软件服务商将对企业端开票软件进行在线升级,5月1日起纳税人可开具新税率发票。

 

(三)开票软件已升级,但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税率怎么还是显示17%和11%?

答:新税率将于5月1日零点启用,即5月1日零点后,进入开票软件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税率将默认显示16%和10%。

 

(四)本次升级需携带金税盘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吗?

答:5月1日前存量一般纳税人在金税设备联网的状态下进入开票软件,根据系统提示远程升级即可。如遇问题,可与系统服务商进行联系,百旺金赋:23539199,航天信息:962366。

 

(五)4月30号前发生的业务,5月1号调整税率后开具的发票,适用什么税率?如何开具?

答:有关税率的适用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进行判定,即:相关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5月1号以后补开发票应按原适用税率,但需要在开票软件中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六)税率调整后,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发票,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如果需要开具红字发票,那么红字发票应开具什么税率?

答: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等情况,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是17%的开负数17%,11%的开负数11%。

 

(七)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的适用范围?

答: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关于申报抵扣

(八)5月1日税率调整后,申报表也做了调整,企业仍有17%税率事项发生,而修改后的申报表已无17%税率栏,如何填写?

答:在申报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将适用17%和16%税率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均填入16%税率的对应栏次。

 

(九)5月1日以后收到的17%和11%税率的进项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17%或11%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按规定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者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无论是5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开具的,都可按17%或11%抵扣进项税额。

 

四、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十)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018年5月1日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企业;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十一)经营期不满十二个月的一般纳税人,如何计算十二个月的销售额?是否也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十二)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都要转回做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条件但不选择转登记的,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十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时间限制吗?

答: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到12月31日,这8个月的期间里,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

 

(十四)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

答: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由于上海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因此原来按月申报纳税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改为按季申报纳税的情况较为常见。对此,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记日的次月起,改为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比如,转登记日在7月份,纳税人所属期7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8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则8-9月份的税款,应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十五)转登记纳税人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是否要缴销?

答: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销售不动产以外)。

 

(十六)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怎么处理?

答: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纳税人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可能会产生少缴税款,也可能会产生多缴税款,都不需要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十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怎么处理?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十八)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对于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原有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十九)转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由于业务需要还能做回一般纳税人吗?

答: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或者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特别提醒,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及举例

(二十)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答: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举几个例子:1、A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4月20日与B公司签订了销售一批货物的合同(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收了部分货款,A公司于2018年5月5日发货。则A公司这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5月5日,A公司5月份开具发票给B公司时,应适用16%税率。

2、A公司采取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并于4月20日收讫销售款项,则A公司这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20日,即使A公司是在5月5日再发货、补开发票的,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3、A公司向C公司提供机器设备租赁,并于2018年4月15日采取预收款的方式,预收了5月份的设备租赁费,则A公司这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15日,即使A公司是在5月1日之后开具发票,也应当适用17%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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