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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息借款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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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企业之间借款,“外帐”没有利息支出,如何税收处理?
财税【2016】36文件附件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假设商贸公司将100万元“无偿”借给房地产公司,依据36文件规定,需要就利息部分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的。如果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10%,则商贸公司视同销售利息收入10万元,需要按照6% 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之后,商贸公司就相应产生了开具发票的权利。
那么,问题就来了。房地产企业是否将商贸公司“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作为公司的费用处理?或者说,房地产公司拿到这张10万元发票之后,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
当然是不可以的,因为是“无偿借款”,房地产企业不会产生利息支出的资金流,即使拿到了利息发票,也不可以税前列支!这个发票,仅仅是商贸公司就“视同销售”的10万元利息,缴纳了增值税的证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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