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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

国家契税政策 金穗源商学苑
2024-08-24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2011/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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