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5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征管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的,不得低于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二、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本《公告》施行之日前的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已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不需要调整。《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石地税函〔2009〕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关于《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该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的变化,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促进税收区域公平,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57号),制定本公告。
二、该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现行的计税毛利率是按照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实施8年来未做调整,已经与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不相适应,与周边省会城市相比相差较大。因此,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公告》明确了城区和县域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
三、该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我们确定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例如:按月(季)申报的纳税人,所属期为12月份(10月-12月)的税款,在1月1日开始的申报月份按照新的计税毛利率执行。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政策有机衔接,本《公告》施行之日前的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已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不需要调整。
四、该公告清理了哪些规定?
该公告同时废止了《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石地税函[2009]22号)。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