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国家所得税政策 金穗源商学苑
2024-08-24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  2012-05-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热点文章推荐

房地产企业工程发票的那些事

印花税是否可以视同税金扣除

完工年度稽查风险的税事儿

成本费用归集的四大原则

筹建期的“起点”如何确认?

跨营改增,这些业务发票如何开具

增值税税率下调对房企税负的影响

房产企业融资业务涉税风险分解图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国家土地增值税政策合辑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关于我们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