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351号)

国家个税政策 金穗源商学苑
2024-08-2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5]351号

中国科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免税的请示》(科发学字〔1995〕23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热点文章推荐

房地产企业工程发票的那些事

印花税是否可以视同税金扣除

完工年度稽查风险的税事儿

成本费用归集的四大原则

筹建期的“起点”如何确认?

跨营改增,这些业务发票如何开具

增值税税率下调对房企税负的影响

房产企业融资业务涉税风险分解图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

国家土地增值税政策合辑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关于我们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