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的税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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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的税会分析
建筑合同中,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一般为建筑公司)。甲方出于成本、工程质量等考虑,往往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的工程用设备、材料、动力,这就是“甲供材”。“营改增”后“甲供材”的税会处理不同于营业税时代,许多财务人员感到困惑。为此,需进行必要的梳理。
一、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或业主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发包方或业主(后文简称甲方)提供“甲供材”的数量并没有严格要求,可多可少,少到提供一颗钉子也可算作“甲供材”;甲方把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后文简称乙方)进行施工,所谓“交给”包括两种方式,无偿“交给”和有偿“交给”,没有包括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中的是无偿“交给”,包括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中的是有偿“交给”。
在无偿“交给”的情况下,甲方向材料供应商购买设备、材料、动力等,供应商将设备、材料、动力等发票开给甲方,甲方购进设备、材料、动力后,根据施工方的工程进度需求,拨付给乙方使用。乙方则以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在其自身的工程施工成本中不反映该设备、材料、动力等成本,与设备、材料、动力等供应商无任何关系。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在有偿“交给”的情况下,甲方向材料供应商购买设备、材料、动力等,供应商将设备、材料、动力等发票开给甲方,甲方购进设备、材料、动力后,再按照当初确定的预算价格销售给乙方,乙方在其自身的工程施工成本中反映该设备、材料、动力的成本。甲方在发出“甲供材”时直接按照工程预算价格冲减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而乙方一般在收到时按照工程预算价冲减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此项规定表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既可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也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最终采用什么计税方法,取决于甲乙双方的谈判。
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此项规定表明,特殊的“甲供材”工程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所谓特殊的“甲供材”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建筑工程总包单位,不适合于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必须是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甲供材范围包括钢筋、混凝土、砌体材料和预制构件四类材料中的一种或多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在甲供材形式下,根据以上分析,乙方在计算增值税时所确定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万,甲方实际支付600万,剩余400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万,甲供材400万)。对第一种情况,乙方提供建造服务所确定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1000万元;对第二种情况,乙方提供建造服务所确定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600万。
在确定了乙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后,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下,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为销售额;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缴增值税=销售额÷(1+10%)×10%-乙方购入材料等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缴增值税=销售额÷(1+3%)×3%。
二、会计处理
(一)“甲供材”不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总额法)
【案例1】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发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给乙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额为10000万元。另外,合同还约定甲方提供钢材给乙方“无偿”使用,即材料价款不包含在合同总额中。假设甲购买材料不含税价款为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6%),甲、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甲方的会计处理(分录单位是万元,下同)
(1)甲方采购钢材
借:原材料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0
贷:银行存款1160
(2)钢材提供给乙方用于工程建设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1000
贷:原材料1000
(3)甲方支付工程款给乙
1)甲方支付工程款给乙,如果乙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则: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909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9
贷:银行存款10000
2)甲方支付工程款给乙,如果乙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97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91
贷:银行存款10000
2、乙方的会计处理
(1)假定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工程结算909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9
(2)假定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工程结算9709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91
(3)乙公司领用“甲供材”,不做会计处理,但为了保护材料安全完整,应做备查登记。
(二)“甲供材”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案例2】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发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给乙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额为100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1000万元。
1、甲方的会计处理
(1)甲方采购钢材
借:原材料8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8
贷:银行存款1000
(2)钢材作价销售给乙方用于工程建设,乙方也需要给甲方开具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909(乙方一般计税下)或(971)(乙方采用简易计税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1(乙方一般计税下)或(29)(乙方采用简易计税下)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1000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8
借:其他业务成本862
贷:原材料862
(3)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给乙
1)甲方支付工程款给乙
借:应付账款9000
贷:银行存款9000
2)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8182或(8738)(简易计税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18或(262)(简易计税下)
贷:应付账款9000
2、乙方的会计处理
(1)假定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1)收到甲的钢材
借:原材料8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8
贷:应收账款1000
借:应收账款1000
贷:工程结算9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1
2)钢材用于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862
贷:原材料862
3)收到剩余工程款,开增值税发票给甲公司
借:银行存款9000
贷:工程结算81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18
(2)假定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1)收到甲方钢材
借:原材料1000
贷:应收账款1000
2)开具发票给甲方
借:应收账款1000
贷:工程结算971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9
3)钢材用于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1000
贷:原材料1000
4)收到工程款,并开具发票给甲方
借:银行存款9000
贷:工程结算873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62
如果乙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同上面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再赘述。
来源:谢德明博士
编辑设计:金穗源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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