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国家增值税政策 金穗源商学苑
2024-08-2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2011.12.9

5月1日之前发生的业务当时未缴纳税款也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应该如何补开发票等10大热点问题解答(海南国税)


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允许继续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热点文章推荐

房产企业完工时点如何把握?

房产企业预售阶段预计毛利报表调整

房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究竟何时终止?

拆迁还房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完工结转后以前年度调增的毛利可否在季度申报时一次性调减?

筹建期的“起点”如何确认?

预缴增值税是否可以“混抵”其他项目应交增值税?

五张图解决“车位”的税收难题(附:车位政策汇编)

“合作建房”时“出资方立项”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土增预交税负的增加该如何理解?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关于我们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