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解答《新个人所得税法》14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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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解读新个人所得税法14大问题
❤ 贴心的目录~~
01
为什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
02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要点有哪些?
03
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分别指什么?
04
外籍个人还可享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吗?
05
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有哪些调整?
06
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哪些调整?
07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08
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09
纳税人取得稿酬所得如何计税?
10
如何划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1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怎么缴税?
12
新税法实施后税收征管模式是怎样的?
13
改革后,哪些个人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14
修改后的个税法如何分步实施?
Q1
为什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全面落实党中央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是完善现行税制的迫切需要。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分类征税方式下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不尽平衡;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多年来没有调整,费用扣除方式较为单一;工资薪金所得低档税率级距较窄,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上升较快等,需要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制度予以解决。
三是改善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现行分类税制难以有效适应纳税人众多且分散、收入来源渠道复杂等情况,不能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实行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既能适当解决上述问题,又能促进税制公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Q2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要点有哪些?
一是将主要劳动性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合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及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四是完善涉外税收政策。将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从满1年调整为满183天;对个人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等避税行为,增加反避税条款。
五是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
六是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Q3
此次改革提出了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新概念,这些扣除分别指的是什么?
改革后,综合所得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税法修改前为3500元/月,修改后为5000元/月。
专项扣除,是对税法允许扣除的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税优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
Q4
外籍个人还可以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吗?
此次税改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元/月,统一了国内外人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籍人员不再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这样处理,符合WTO有关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公平税负、调节收入分配,完善和规范税制。
Q5
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有哪些调整?
在维持7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维持不变。
7级税率可以较好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税率级次过少,不利于精准调节收入分配。同时,扩大中低档税率级距可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解决此前纳税人收入小幅增加适用税率急剧攀升的问题。
税率表优化后,绝大多数纳税人实现全面减税,其中,中低收入群体减税幅度较大,高收入群体减税幅度相对较小,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Q6
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哪些调整?
此次改革,为平衡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个体工商户税负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负,经营所得税率表沿用原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同时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增长1倍,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增长5倍,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Q7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纳税人日常需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基本信息,相关资料和凭证由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留存备查。预扣预缴环节未能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次年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Q8
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汇算清缴时,将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入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Q9
纳税人取得稿酬所得如何计税?
居民纳税人的稿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实行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先减按70%计算,再减除20%的费用计入综合所得,相当于对稿酬减征44%,按照收入额的56%征税。
非居民纳税人的稿酬所得不进行汇算清缴,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再减按7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Q10
如何划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税法上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是对个人在中国境内的税收义务进行的划分,不同于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的居民概念。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应当就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Q11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怎么缴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后,将转变为居民纳税人,其已扣缴的税款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Q12
新税法实施后,税收征管模式是怎样的?
新税法实施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继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其中分类所得项目,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继续实行按季度或者按月份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外,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继续实行按月、按次扣缴税款的办法,与改革前变化不大。
此次改革,对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采取新的征管模式,由原来按月、按次征税改为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模式。具体包括:
(1)按年计税。以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总额,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个人年度应纳税款。
(2)代扣代缴、自行申报。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申报方式。日常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后个人办理自行申报。
(3)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综合所得按年汇缴清算、税款多退少补。对纳税人按年计税后的年度应纳税款,与日常已缴税款进行清算,由纳税人依法补缴或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4)优化服务、事后抽查。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减少事前个人税收资料报送,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年度自行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第三方信息,按照相关风险指标,筛选一定比例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进行检查。
Q13
改革后,哪些个人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自行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Q14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如何分步实施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新税法分两步实施到位:
第一步,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通知》规定的相关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第二步,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先睹微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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