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122号)

土地使用税政策 金穗源商学苑
2024-08-24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热点文章推荐

房产企业完工时点如何把握?

房产企业预售阶段预计毛利报表调整

房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究竟何时终止?

拆迁还房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完工结转后以前年度调增的毛利可否在季度申报时一次性调减?

筹建期的“起点”如何确认?

预缴增值税是否可以“混抵”其他项目应交增值税?

五张图解决“车位”的税收难题(附:车位政策汇编)

“合作建房”时“出资方立项”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土增预交税负的增加该如何理解?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关于我们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