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国家契税政策 金穗源商学苑
2024-08-24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财税[2000]130号  2000.11.29

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减轻城镇职工购房负担,现就契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热点文章推荐

房产企业完工时点如何把握?

房产企业预售阶段预计毛利报表调整

房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究竟何时终止?

拆迁还房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完工结转后以前年度调增的毛利可否在季度申报时一次性调减?

筹建期的“起点”如何确认?

预缴增值税是否可以“混抵”其他项目应交增值税?

五张图解决“车位”的税收难题(附:车位政策汇编)

“合作建房”时“出资方立项”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土增预交税负的增加该如何理解?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关于我们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