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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海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1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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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18年第14号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海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在庆祝海南省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的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发的指导意见》,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全力支持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根据不同的行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的幅度内,对房地产业按最高的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对房地产业以外的行业按最低标准确定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中将“房地产业”归为“其他行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幅度为10%—30%。为了加强我省房地产业的管理,本公告将“房地产业”单独列示,一是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最低幅度10%执行;二是不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最高幅度30%执行,目的是促使房地产企业依法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妥善保管账簿。


有关行业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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