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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释疑】12366解答员工取得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等10个税收热点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一 我单位为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在计算附加税方面有什么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规定,三、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问题二 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如何开具完税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二、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五)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根据纳税人出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十一)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三、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六)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诉后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受理。(七)保险机构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后,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八)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因此,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


问题三  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皂脚可以享受农产品免税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规定,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因此,皂脚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农业产品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皂脚应按照16%缴纳增值税。


问题四  国地税合并后,河南省新版普通发票是什么式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一、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河南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二、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河南××发票”。例如:“河南通用机打发票”“河南通用定额发票”等 。三、普通发票正面左上方正方形温变防伪图案由“HNGS”调整为“HNSW”;防伪纸质介质中的“河南国税”标识调整为“河南税务”标识。……附件:1.发票监制章样式 2.普通发票票样

因此,为维护纳税人正常用票权利,确保税务改革前后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保持票种、分类代码和发票基本式样不变的基础上,对发票监制章、发票名称及防伪措施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自行了解。


问题五 光伏发电增值税优惠明年继续执行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因此,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目前执行到2018年12月31日。


问题六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规定,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问题七  员工取得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规定,第八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员工取得的取暖费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问题八 个人转让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时,股权原值应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因此,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问题九 十一月份例征期到哪天?

答:本月例征期为11月1日至11月15日。


问题十 对社保基金会受托投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哪些印花税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规定,三、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养老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因此,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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