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和重点行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管征实际,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发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25%-70%。


二、零售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25%-70%。


三、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15%-70%。


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包含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范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中关于批发业或批发为主、零售业及外贸等三种业务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别

适用范围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购销合同

批发业务

购销总额

25-70

零售业务

25-70

外贸业务

15-70


热点文章推荐

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土地增值税清算,地方教育费附加,如何扣除?

招拍挂拿地土地成本的确认

土地增值税的争议问题,远不止这些!

以房换地土地成本的确认

土地投资行为土地增值税拿地成本的确认

异地销售不动产,预征环节这个问题必须关注!

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

售楼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红线外支出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土地成本的构成部分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关于我们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