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税苑微课》刘玉章老师就不同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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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苑微课》刘玉章老师讲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全程财税处理与风险防控”系列课程,已接近尾声,就在端午休假期间,老师还和我们沟通讲,第八阶段“企业重组改制相关政策深度解析与操作实务”的内容两个课时可能讲不透,还要增加内容。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老师的治学态度,是相当严谨的,这一点看过刘老师书籍的穗友们都深有体会。
没有问题,课时不够,咱们加,直到老师把内容给大家讲完讲透。这也正是刘老师的课程深得学员喜欢的原因。
好了,闲话休叙,看看刘老师今天给大家带来的精彩分享!
【案例】
乙房地产公司是由两位自然人投资8 000万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月通过投标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6 000万元,取得了带省财政章的收据,核准为M项目。乙公司投资4 000万元进行了开发建设,负债为2 000万元。
2019年5月,由于筹资困难乙公司准备将项目转让。经过评估机构评估,M项目的市场价值为15 000万元。
(一)单纯地作为项目转让,我们粗略测算企业的税负情况:
1、增值税,假设增值税的实际税负率是价税合计的4%
应交增值税=150 000 000×4%=6 000 000(元)
2、税金及附加(12%)
税金及附加=6 000 000×12%=720 000(元)
3、印花税
应交印花税=150 000 000×0.5‰=75 000(元)
4、土地增值税
应税收入总额=150 000 000/1.09=137 614 679(元)
扣除项目金额=100 000 000×1.3+6 000 000×10%=130 600 000
增值额=137 614 679-130 600 000=7 014 679(元)
增值率=7 014 679/130 600 000=5.37%;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率0;
应交土地增值税=7 014 679×30%-0=2 104 404(元)
5、企业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137 614 679-(100 000 000+6 000 000+720 000+75 000+ 2 104 404)=28 715 275(元)
(2)应纳所得税额= 28 715 275 ×25%=7 178 819(元)
6、假设两位股东出让项目后,进行分红,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 28 715 275 - 7 178 819 )× 20%=4 307 291(元)
7、税费总额=720 000+75 000+2104 404+ 7 178 819+ 4 307 291 =14 385514(元)
(二)直接项目转让,税负相对还是比较高,那么如果乙公司转让股权呢?
M项目是乙公司唯一的开发项目,经过税收策划,乙公司采取以转让股权方式转让M项目。A房地产公司看好M项目的开发前景,准备取得M项目继续进行开发,经过反复协商,A公司支付13 000万元银行存款,取得了乙公司的股权,乙公司的负债由A公司承担。
企业的税负情况调整为:
1、应交印花税=130 000 000×0.5‰=65 000(元)
2、应交个人所得税=(130 000 000-80 000 000 )×20%=10 000 000(元)
3、应纳税总额=10 000 000+65 000=10 065 000
4、税费降低额= 14 385 514-10 065 000=4 320 514(元)
我们列表对比一下:
税收负担对比可知,还是股权转让税负相对比较低一些。当然,这是站在转让方角度考虑,实务中大家完全可以识记六个字:卖股权,买项目。
案例讲到这里,不得不和大家提及的问题就是,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很多学员就会应声赞同,因为实务中大家都深受国税函〔2000〕687号政策影响,加之当地税务的引导,很多纳税人就不再追究。然而,这都是对政策没有吃透,误解政策而致。具体的我在《微课》里给大家详细阐述:
平台相关文章推荐阅读:
4、【案例推荐】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是否一并拥有出让方土地使用权?
5、【法院】合同约定的转让标的是股权,而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6、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湖南)
这里再和大家说个事情,很多学员总觉着税收筹划是多么困难的事情,其实讲清楚了,就是对政策的灵活运用。我在给大家制作讲义案例时,总是把案例和实际业务多贴近,在给大家分析案例时,再把案列与政策结合着给大家讲解,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家在实务的基础上,把政策吃透。更重要的是希望大家能够掌握这样的方法。
所以,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税苑微课》的每个系列内容,因为很多学员也给我讲,有时候,有些问题其实是在综合各位老师的观点后,才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实质,才把问题理解透彻的。
小编有话说:
《税苑微课》由刘玉章老师主讲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全程财税处理与风险防控”系列课程,学员好评如潮,但是仍有部分穗友们尚没有加入学习,在此温馨提醒穗友们:面临税收改革的严峻形势,学习力永远都是竞争力!您认同吗? (本周三《税苑微课》学习继续,大家记得添加微课助理微信< s15364519929 >,咨询学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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