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2015/1/27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
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 “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
点击蓝字部分可查看源文件
★房地产企业地税已申报,2016年5月1日以后开票到底有时间限制吗?(看总局解读)
以上法规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真实有效,文中插图为金穗源商学院编辑,转发使用请尊重原创,注明来源,涉及侵权行为,依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