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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湖南财税法规 金穗源商学苑
2024-08-24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2015/1/27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


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 “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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