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13项“偶然所得”业务总结,收藏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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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将原“其他所得”项目中的四项内容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税率”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从2019年1月1日后,变更以下项目:
二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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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的偶然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偶然所得的性质,把偶然所得分为以下几类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规定,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应全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6.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 【案例】小王通过抽奖获得支付宝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包8.88元。【解析】小王需要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税款由支付宝公司代扣代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受赠人本人为实际纳税义务人,赠与方为扣缴义务人。但是考虑实际情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个偶然所得20%的税款是好心人马总替小王们承担了。 7.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第一条 (二)个人得奖收入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 9.个人因参加由国家体委训练局、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等单位联合主办的“营多杯”中国体育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而获得的奖金收入,属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不属免税范围。因此,对参加“营多杯”中国体育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比例税率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主办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复函》(国税函发〔1994〕448号) (三)个人受赠收入10.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赡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即: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 1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案例】小李收到淘宝商家赠予的20元购物红包,满100元可以使用。【解析】小李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上面案例一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案例】小王给女朋友发了1314元网络转账红包。【解析】女朋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6月13日《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所示,《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四)其他收入12.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一条 13.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
截止目前,经过小编整理,财政部或税务总局共明确了以上13项“偶然所得”。偶然所得分享到这,关于新个税法9项所得的具体内容,小编之前有做分享,推荐大家学习(点击蓝字可查看原文)
小编想说:偶然所得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就像人生一样,遇到了就遇到了,没见面也可能以后都不会再见面。但是,金穗源与大家的相遇是必然的,相遇金穗源,成为最优秀的自己!财税培训我们是专注且专业的,我们不仅有线上理论课,还有线下实战课,《税苑微课》约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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