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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6种视同分红缴纳个税的情形,你关注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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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会计之家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务中,不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的股息、红利中也存在视同分配的规定。视同股利分配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提醒自然人股东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注意,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即使企业并没有做出真正的分红行为,但也需要按“视同”分红进行税务处理。


一、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可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上挂了一笔该公司股东王某向公司的借款。王某于2009年3月21日从公司借款15万元用于孩子出国留学,年底未归还,凭证后附有王某手写的借据。根据税法规定,王某从公司所借的15万元非生产经营用款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3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文件将投资者从企业借款不还视同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延伸至投资者家庭成员。  企业借款给个人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企业借款给本企业员工用于购房、购车,还有的投资人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其他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等,一般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和反映。一些企业对个人借款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不清楚,常常导致涉税风险。之前小编与大家分享过“个人向企业借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文,文章从纳税主体范围的确定、纳税年度终了的理解、是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三方面以及具体案例分析了个人向企业借款的涉税问题,详情可以点击蓝字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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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例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福利费中列支50万元为投资者购买住房,则要视同投资者取得50万元的股息、红利,应缴纳1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针对实际中存在大量企业的资产计入个人名下,即使为企业使用,同样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文件要求,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所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东股份的重新量化,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都作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四、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明确,“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五、已分配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例如,某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甲股利18万元,虽然只提取并没有支付,对于此类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即应认为所得支付,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要求,企业将18万元的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甲的个人名下时,即视同个人取得了股息、红利,应按20%税率代扣代缴3.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六、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按照与房地产约定条件退房取得的补偿款,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总函[2013]748号规定: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款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以上就是税法规定的6种视同分配股利的情形,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打擦边球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企业在选择分配股利的方式时需慎重,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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