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关注】6种视同分红缴纳个税的情形,你关注哪一种?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税苑微课》 “个税改革政策精解与困境突围”系列已开课,已经加入学习的穗友们都好评如潮。本系列课程由金穗源咨询专家张老师同大家分享,精解个税改革政策以及实务处理!9月21日(本周六)19:00,第三讲《综合所得政策解析与实务处理》开课,还没有加入的小伙伴们,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可以试听哦!也可以添加商学院助理微信(s15364519929)加入学习。关于个税改革涉及到的问题,在微课中跟随张老师一起学习。
例如,某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甲股利18万元,虽然只提取并没有支付,对于此类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即应认为所得支付,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要求,企业将18万元的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甲的个人名下时,即视同个人取得了股息、红利,应按20%税率代扣代缴3.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税法规定的6种视同分配股利的情形,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打擦边球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企业在选择分配股利的方式时需慎重,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热点文章推荐
转发文章的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或无法查实原作者姓名,还望谅解;同时,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