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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个人捐赠、受赠税收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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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捐赠、受赠的行为,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诸多优惠。2020跨年之际,总局的利好政策接连不断,其中就包括《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公告》明确: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那么关于个人捐赠分哪些不同的类型?扣除方式有什么不同?对于个人受赠税收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对此,小编进行了相关梳理,便于大家参考学习!


一些列税收新政的推出,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是一项挑战,工作再忙也必须尽快跟上节奏,准确把握新政的内容,以便正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金穗源《税苑微课》新政解读”专栏,每月不定期对新政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新政。本周六19:00蓝敏老师将解读新政,课纲附于文末,记得点击查看哦!文末等你......


一、个人捐赠扣除所得税方式


1、全额扣除
2、限额扣除
3、不得扣除

1

全额扣除


1、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2、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5、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6、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注意:依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该政策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


12、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13、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一条规定:“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2

限额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2、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三条第二项: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3、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4、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5、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

不得扣除


个人的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二、个人受赠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九)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 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接受捐赠的收入需要征税。


5、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6、《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个人获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三、地方规定参考



1、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第五条规定:加强对个人股权赠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个人将股权赠与供养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人的,赠与方与受赠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供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除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第四条规定:对无偿转让股权行为的管理。一是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以上是小编对于个人捐赠以及受赠相关政策的收集,纳税人一定要准确把握。后续有更新小编将及时补充,持续关注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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